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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摘要: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 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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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18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24个月。

  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对违反师德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十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第十二条 教师有本细则第三章列举行为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因单位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工作作风散漫,一学期内累计出现5次及以上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

  (四)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五)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六)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七)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且充分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谋取私利的;

  (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数额较小的;

  (十一)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宴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