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写作网 >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 >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研究(2)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研究(2)

摘要:第一,进口和国内产业。对于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必须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进行区分;第二,国内产业仅指本国的服务提供者,排除在本国内设立商业存在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外国服务
关键词: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研究,摘要,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

暗影古陵,夜空中最亮的星 伴奏,铁嘴银牙粤语

  第一,“进口”和“国内产业”。对于“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必须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进行区分;第二,“国内产业”仅指本国的服务提供者,排除在本国内设立商业存在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已经有商业存在的情况下,是否也应被排除在外。

  第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在确定损害威胁时,有一个难题,即建立进口和损害的因果关系。根据GATT的定义,确定损害所需要的信息包括:进口的数量;国内产业的生产。调查当局应当评估所有的主管和客观因素,包括进口增加的比率,增加的进口占国内产业的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以及就业的影响。

  第三,因果关系。在几种损害标准的基础上,主管机关要证明在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或消费量的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98如果其他因素与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或消费的增加同时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就不能归咎于该服务的提供或消费的增加。

  (二)“海峡两岸经济委员会”的职能、议事程序与规则的缺失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建立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前,在协议适用中产生的争端由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第18条规定,“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但由于 ECFA 关于经委会的职权采用的是“包括但不限于”的列举方式,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只能大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须的磋商;其职能大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解释本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美新自由贸易协定》在第20条第1款规定,“各方应建立“联合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实施,联合委员会应由各方的政府官员所组成,并且应由美国的贸易代表或者新加坡的贸易产业司司长担任负责人。联合委员会可以建立或者授权或者工作小组来处理事务,并且可寻求非政府组织的建议。”

  “联合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和评估协议的运行;监督和考虑与协议的目的的运行、实施有关的实质性问题,比如关税的管理、技术性贸易壁垒、电子商务、环境、劳工、医药产品工作小组以及浓缩其中的精神;促进争议的解决,包括第20条第3款和第20条第4款规定的磋商;考虑和采取对协议的修正和承诺的修改;适当地解释协议;考虑进一步加强成员方的贸易联系和协议目标的实现;采取当事方同意的其他措施。

  “联合委员会”应当监督和评议协议的环境效果,并且应该给公众机会发表对效果的看法。协议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方应该委任一个办公机构负责给第20条第4款的专业小组提供管理上的帮助,各当事方需要负责授权办公机构的运营和管理费用。“联合委员会”应该确定给专业小组成员报酬的水平。在第20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或收到请求磋商一方的请求之日起60日内,“联合委员会”不能解决该争议或结果不适当,起诉方可以将该协议提交给一个临时组成的争议解决专家组,通过专家组的裁定来解决争议。专家组应由三名成员组成,每一方当事人在30天内通过与另一方的磋商任命一位专家组成员。

  参考文献

  [1] 曾令良.WTO框架下两岸经济合作协议的法律定位[J].时代法学,2009(6).

  [2] 慕亚平,肖丽.应当构建CPE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3] Gary Gereffi.More Than the Market, More Than the State:Global Commodity Chains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in East Asia[J].East Asia’s Political Economies,1998.

  [4] 商务部官方网站[EB/OL].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zhongyts/x/200309/20030900132576.html.

  [5] 陈晓烁.构建CEPA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探索[J].法制与社会,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