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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分析

摘要:毕业论文 [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缺陷,如国有股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等。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必须进 行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的革命。本文着眼于制度创新,认为上市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充分 发挥监事会监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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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缺陷,如国有股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等。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必须进 行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的革命。本文着眼于制度创新,认为上市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充分 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提高股票市场的市场化水平,使上市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

  [关键词] 公司治理;国有股;内部人;独立董事;监事会
   
  1、讨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与意义
  
  对经济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总是源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目前,各国学者格外热衷于对提升1国经济核心竞争力有着决定作用的公司治理问题。因为世界经济环境的变迁(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导致了1个新的竞争时代的出现,环境的变迁使得企业长期拥有某种竞争优势的可能性不复存在。任何企业都必须不断地创新以适应竞争的需要,企业治理从而成为全球化的热点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又应有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治理原则。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股票市场乃至整个股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管和制约不到位,不但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也会造成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根基的不稳甚至动摇。因此,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中进行管制革命对规范和发展我国股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系统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1定的成就,并正在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比如,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9月对外公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2002年1月,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是中国第1份有强制约束力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全面性的行政规章。尽管如此,中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完善与执行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市场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近年来,深化国企改革与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都受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与治理机制不完善所带来的诸多弊端的困扰。
  
  2、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进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按照委托代理关系原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缺陷: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在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国有股权虚置;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1股独占,1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起到对公司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主发起人的国有企业,且大多同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对上市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监督权于1身。
  (1)股权结构与治理效率。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向国有股呈现高度集中性,国有股股东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唯1大股东,这导致中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的绝大多数股份(国有股、法人股)处于凝固状态,且股本结构中各大股东之间的实力分布极不平衡。国有股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1股独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而且难以流动,因而可以控制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集中度偏高,上市公司产权多元化特征不明显,形成缺乏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极易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蚀。这些状况极大地妨碍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系统的完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1999年底对沪市上市公司所作的“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来自第1大股东的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50%,73.4%的监事会主席是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79.1%的公司总经理和绝大部分副总经理也是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董事长与总经理由1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同时是董事会成员,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1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样,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与畸形的股权结构的结合,就造成了公司内部应有的内在制衡机制的缺失,大股东的意志甚至董事长的意志就很容易演变成公司的意志,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这种法人企业中本应具有的对公司财产的合意支配、他人支配和间接支配在实践中又回归到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支配,市场经济中特有的现代企业的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又被同化为自然人企业的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这样,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基于资本社会化和有限责任原则而形成的独立的财产从而独立的意志和利益都在实践中发生了严重变形,其特有的资本生成、资本组合、资本竞争和资本增殖机制都被不同程度地排斥或削弱了。不仅如此,在1些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自己选派的“关键人”来为自身谋求利益,使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本应具有的被动获益、剩余索取和长远收益在实践中演变成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主动获益、超额获益和即期获益。实证分析证明,非市场化的选择造成了中国上市公司目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通过重构股权结构,在股权结构与公司战略之间建立更适合的联系可以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
  (2)资本结构与治理效率。实证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总体上与环境变化度关系不大,负债比率越大的公司绩效越差,债券治理表现出无效性。导致这种状况的宏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是商业银行总体上在上市公司中的角色是消极和不明确的。商业银行尤其是4大国有银行独立性不高,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同时中国银企关系制度的设计也不能有效激励银行参与公司治理。2是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品种,也是设计公司资本结构的必要融资工具。目前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也妨碍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规模较小、投资者结构不合理、制度环境的滞后是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完善资本结构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方面,以下领域还有待改进:
  1.为了改进银行的激励机制,现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有3个急迫任务需要研究:(1)消除现有的政策性贷款业务;(2)清理慈善负债表;(3)将国有银行公司化为股份有限公司。
  2.加大发展与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力度,鼓励绩优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使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协调发展,这也将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3.允许银行对企业进行战略性持股并完善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指的是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之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通过银行债权与股权的约束合力,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是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的必然产物。“内部人控制”1词是在1994年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和钱颖1教授首先提出的。他们研究了转轨经济过程中原苏联、东欧国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状况,认为“内部人控制(或者由管理人员,或者由工人控制)看来是转轨过程所固有的1种潜在可能的现象,是从计划经济制度的遗产中演化而来的。”
 所谓“内部人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过分的在职消费现象;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短期行为严重,折旧基金提取不足;企业内部人利用职权获得平价资源,赚取平价和市价的差额;偷逃税现象严重;企业分配中重消费、轻积累,企业自留利益大量转为职工福利和消费基金;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前苏联、中国以及东欧国家在转轨过程中,在公司治理方面出现了严重的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普遍存在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出现“无机能化”的趋势,监事会成了摆设,不但形成了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自己选择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奇怪现象,而且也使上市公司本应具有的制衡机制逐渐失灵。这种无约束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实践中产生了多重的和叠加的负面影响:
  1.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1损俱损,1荣俱荣,因而能够联合起来在股东大会和市场上对付中小投资者。而由于中小股东无法在公司的权力结构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和行使相应的权力,就普遍缺乏参加股东大会的兴趣和积极性,而更倾向于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从而使相当多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
  2.“用脚投票”机制本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制约上市公司的1个有效机制,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股权结构下,恶意收购的机制几乎不可能产生,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缺乏股票期权制度,因而股价的跌落几乎不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威胁。上市公司只有在配股时才真正关心股价,而在其他场合,股价的波动对上市公司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都不会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用手投票”机制与“用脚投票”机制的双重失灵导致公司制衡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的双重缺失,而全面的“内部人控制”则为上市公司的虚假包装和不实信息的形成打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失真的信息既可以制造上市公司虚假的绩优,从而提高企业和经营者的声誉,又可以提高公司的再融资能力,通过配股、增发和贷款来维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4.制衡机制的缺失和大股东“1票定乾坤”局面的形成还使得大量的内幕交易和频繁的关联交易成为可能,使上市公司很容易与庄家窜通,制造各种题材来拉抬股价。在这种窜通中,上市公司不但可以提高配股价格,而且其经营管理人员还可以通过“跟庄”来提高在市场上的寻租机会。于是,大量的送股、配股和除权与填权行为在股票的2级市场上就大行其道。由于没有制约和缺乏战略考虑的股本成长与公司业绩的提高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因而由股本盲目扩张和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的上市公司业绩逐年下降就成为1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因内幕交易与关联交易而导致的市场失序造成了股票价格的严重失真,资源配置的导向机制也就无法启动和发挥作用。
  (4)董事会行为与领导权结构。董事会是1种有助于解决在公司内部与生俱来的代理问题的经济机构。董事有权作为股东的代表行使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控制,并对公司的经营策略、方针以及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极端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撤换公司的主要执行官和公司管理层的其他成员。因此,董事会能否承担起受托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提升治理效率来说至关重要。
  从1定意义上来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与功能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1个能否真正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并且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董事会,取决于能否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完善的制衡机制。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使董事会能够更加公正地保障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不独立的情况并不鲜见。独立董事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有1套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独立董事必要的职权条件,建立独立董事的适当标准,扩大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等。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纳入现行的治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从而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我们现在需要关注的重点之1。

  公司的领导权结构(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人选是否分离)反映了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执行层创新自由的空间,它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1个极其重要且高度可见的方面。因为它关系到董事会成员能否做到既监督又信任,既知情又超脱,既不干预公司的日常运作又不被架空的重要问题。所以,公司董事会必须将两职设置作为1项战略决策来加以考虑。目前,在对中国上市公司的众多规范论述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兼任往往被大家认为是阻碍公司绩效提高的1个重要因素。中国证监会也把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不同的人员任职作为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的1个重要措施。
  对公司治理效率的根本决定因素在于合理的股权结构与市场化的人事任免机制。承担最终责任的积极股东和董事会意识到这1点是非常有益的。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许多上市公司为避免由于经理人员不能行使对外代表的权利而引起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进而选择了两职兼任的领导权结构,但也因此带来了种种侵蚀股东利益的问题。为此,党的105大《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决议》中明确提出,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要实行两职分任。但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设置状况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到底会对公司治理效率产生何种影响,仍是1个值得斟酌的问题。
  
  3、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革命须着眼于制度创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是1种“综合症”,这种综合症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股市的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水平比较低。或者说,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冲突而引致了我国股市在运行中发生了扭曲和变形,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偏离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因此,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革命,其最核心的1点就是要回归市场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发展我国的股份经济,从而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全面推进我国股份经济中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必须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是全面地推进股票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挤缩行政功能,放大市场功能,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交给市场,让市场来决定谁可以进入,让市场来决定谁能够发展,让市场来决定谁应该淘汰,并且逐步地在股票发行、企业上市、价格确定、股权控制中全面地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让企业通过市场来决定资本的扩张与收缩、置换与取舍、分化与组合问题,从而解决有限的资本往哪里运动、运动中的资本怎样增值、增值中的资本怎样追逐最大利润的问题,使资本运作和存量调整过程成为寻找最能实现资本增值的产权拥有者的过程。2是全面地调整市场主体的角色定位,特别是要改变政府对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问题,在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同时,重点调整好市场管理层的行为机制和行为方式,从缺位、越位到走向归位,以建立起有效的市场主体秩序、行为秩序和监管秩序。市场管理层必须真正的把保护投资者使其免受因误导、操纵或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监管的重点应是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原则在市场中的贯彻。为此,就必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使其能够建立起合理的和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行为、经营行为、财务行为、公示行为和交易行为(特别是关联交易行为),并且按照完整、迅速、真实、公平的原则向社会披露各种信息;必须监督中介机构的行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使其能够诚实守信地进行中介行为,进而建立起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必须监督市场的交易行为,在交易机制、交易方式、交易秩序和交易保障等各方面都建立起1套行之有效的保证制度和保障体制。同时,还要提高市场监管的透明度,避免因监管措施的过强或过弱以及监管方向的不断改变而人为地放大市场的价格波动幅度和交易风险。3是控制好“内部人控制”问题。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应该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多管齐下。有学者认为,应该针对现有企业国有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适当分散股权,将政府持有国家股为主的股权结构转变为以法人持股为主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模式,大力发展各类基金和民间投资机构和企业相互重组,大力发挥银行的作用;同时,应完善治理结构,真正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另外,要构造对企业经营者及职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应该通过建立以独立性为原则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尽可能减少目前尚未理顺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上市公司加强财务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1定程度上能够抑制内部人控制及内部人和大股东对会计信息的舞弊行为。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赋予其特别职权,其中大多与财务治理业务有关,如重大关联交易和担保事项的判断与认可;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行使自己的职权外,还可在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中起主要作用。如监督公司的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财务治理中更是责无旁贷。
  (3)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真正落到实处。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存在国有股1股独大和政企不分,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监事实际上由国有大股东政府部门指定,监事要想有效实施其监督职能10分困难。目前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既无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也无进行严格监督的动因。此外,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政府干部,并非法律、财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监督职能难以正常发挥。进1步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必须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进1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1是加强立法。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2是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要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推选有知识、有能力、懂经营、会理财的专业人士为监事。3是给监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目前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有权及时了解和查阅公司经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索要有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4)不断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场化水平。在这方面,不但要构建市场化的股权运作机制,探索合适的股权集中度;采取市场化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机制,提高企业在股票发行和上市中的竞争力;强化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中介机构在股份经济发展中的公信度,而且还必须着眼于管理者市场和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只有在我国的股份经济中全面地建立起了适当的法律制度和活跃的管理者市场以及有效的公司制衡体制后,我国上市公司的管制革命才能真正取得实效,现代市场经济与现代法人制度所要求的健全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5)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出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出路在于宏观层面上的股权改革,并重构资本市场。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而西方证券市场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何况中国、西方国家国际资本市场起点不同,西方国家资本市场的起点是私有制,1开始产权关系比较清楚,相关的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则是从公有制开始的,其初衷是给国有企业融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因此我们的证券市场建立时的最大特点就是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国有上市公司3分之2的股权不能流通转让,所谓1股独大的现象不是短期内能够改变的,这就是中国国情。我们1方面要看到1个真正的市场通过我们的努力是会出现的,另1方面也要看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1个对市场经济规律学习、吸收、消化和掌握的长期过程,即渐进式改革的过程。因此,我们对待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既要坚定信念,充满信心,又要精心安排,多管齐下,将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相结合,治本与治标兼顾,两种思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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