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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及借鉴

摘要:【摘要】中小企业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一支战略性力量,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扶持。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在这方面,日本担保业的成熟经验非常值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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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一支战略性力量,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扶持。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在这方面,日本担保业的成熟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在系统比较与分析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比较 借鉴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银行)约定,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偿付的一种信用服务体系。通过这种信用中介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分散银行的放贷风险,优化社会融资金融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就业和稳定。本文通过对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方面进行比较,对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中日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据国家发改委调查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3366家信用担保机构,其中省级担保机构359家,地市级担保机构1379家;政府完全出资的688家、参与出资的630家,民间出资的2049家;公司法人2785家,事业单位381家,社团法人122家。截至2006年底,全国担保机构共筹集担保资本金总额1230多亿元,其中政府出资357.46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29%。自1998年以来,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为37万多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担保总额达到8000余亿元,全行业累计实现收入257.74亿元,其中保费收入183.53亿元,投资收入50.6亿元,其他收入23.61亿元。
  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始于1937年。自东京都信用保证协会建立以来,经过70多年的不断发展,已存在于日本的47个都道府县以及特定的5个都市,共设立52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保证协会(CGC),下设160多个店所,从业人员6000多人,其业务范围遍布日本全国各地。1958年,日本官方设立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JASME),由中央政府拨款提供资本金,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在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民间52个信用担保公司的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的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NFCGC),由此形成了一个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
  
  二、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分析
  
  1、法律、法规比较
  立法先行是日本扶持和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1950年颁布《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1953年颁布《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性质、职能、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保证协会依法为中小企业服务;1958年颁布《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以进一步支撑信用保证协会,为其分担风险;1963年通过了纲领性法规《中小企业基本法》。至今,已经有30多部法律法规在施行,做到了“每建立一个中小企业机构就有一部法律颁布成为其依据”,形成了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我国在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1年下发的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通过比较发现,日本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导。而我国的《担保法》主要是维护债权人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足。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又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执行力度不够。
  2、结构、支持体系比较
  从结构上看,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两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构成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共同承担着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职责。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担保,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则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这些协会相互独立地为本区域内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保证服务,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基金担保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由中央、省级、地市级三个层次构成,其组织形式有三种,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我国的中小企业没有直接的政府主管机构负责支持和管理,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问题上常常是政出多门,在信用担保配套体系方面雷声大雨点小。
  日本信用担保独特支持体系有:在服务方面,日本有2000多家公立试验中心,聘请有经验的工程师担任顾问,为中小企业的产品提供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提供具体的指导;在信息方面,2001年4月建立了信用风险数据库(CRD),目的在于积累中小企业的信用资料,为金融机构和信用保证协会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水平;在代偿追索方面,日本于2001年4月成立了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它由全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是一个专门从事追偿业务的全国性组织。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将部分的追偿任务委托给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由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追回债务。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成立大大改善了日本信用担保体系的收支状况,仅在2003年,公司大约500名雇员追回了340亿日元的债务。
  3、资金来源、补偿机制比较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实行多元化投入。信用保险公库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一部分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公共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较大;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由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财政以低息借给信用保证协会。从外部资金的组成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占82%,公共资金在外部资金中所占比例很大。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捐、会员入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其中,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这些资金大多已被地方政府列入预算,动用起来并不顺利。而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在国内通过上市募集资金比较困难。
  日本信用担保的资金补偿机制比较特别。各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损失由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负责补偿,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赔付损失由中央政府负责。此外,中央政府还通过地方政府、国家信用担保协会联盟向各地信用保证协会提供损失补偿金。
  4、运作过程比较
  (1)信用担保对象比较。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章程对信用担保对象规定为:一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是具有经营实绩的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担保对象没有合理定位,并未制定一个可供遵循的客观标准,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2)担保费用及担保比例比较。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向委托企业征收信用保证费,保证费基本费率为年均0.7%-0.9%。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最低为35倍。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对承保项目不是全额担保,一般担保比例为70%。信用保证协会保证额的70%—80%由信用保险公库再保险,一旦出现代位补偿,信用保证协会将承担20%-30%的保证责任,这部分担保金额在发生风险时最终由财政补偿。
  我国的担保机构担保年费率没有统一的标准,担保机构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的5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我国对担保比例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由于协作银行不愿承担风险,一般担保比例为全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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