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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问题与对策

摘要:[提要] 本文首先提出我国企业当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然后提出完善内部审计的有效措施,最后展望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内部审计;对策;内部控制 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微观环境欠佳。内部审计发展的适当环境,即在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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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本文首先提出我国企业当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然后提出完善内部审计的有效措施,最后展望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内部审计;对策;内部控制

  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微观环境欠佳。内部审计发展的适当环境,即在什么条件下做,其核心是组织给予的地位。所谓地位的高低有几个衡量标志:机构设置的层次、职员的信赖度和审计人员的待遇。目前我国存在较严重的“人治”、“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缺乏制衡机制。内部审计机构置于最高层实质性领导下(如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并不多,大多是副职领导,有的名义上为最高层领导,但具体操作则由副职代管。机构职权狭窄,并非在组织内调查畅通无阻,多数情况下仅限于对财务及相关资料的审查。职员对内部审计没有建立起充分的信任感。所以总体上看,我国内部审计的地位较低。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与其他从业职员相比,不论是薪酬水平,还是晋升机会,内部审计人员的待遇普遍偏低。

  (2)职能残缺不全。内部审计职能的确定,即做哪些工作。目前我国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种类虽然繁多,如财务审计、改制重组审计、职能管理审计、合同审计、舞弊审计、效益审计、转向审计调查,有的组织也开始做内部控制评审、风险审计和IT审计,但具体到每一个组织,大多只是“突出重点”,并非“全面审计”。我们从事服务职能大多是确认服务,无咨询服务职能。而确认服务并非用系统的方法去直接评价组织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效果,以及帮助组织改善这三大领域的工作,这些无疑影响了我国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3)技术滞后。内部审计的技术问题,即怎样做。有专家也把内部审计模式称为审计方式模式、审计取证模式,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审计目标所采取的审计策略、审计方法的统称,它规定了审计取证工作的切入点,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从何处入手,何时入手等问题。这是狭义上理解的内部审计模式,由此可区分为控制基础审计模式、流程基础审计模式、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和风险管理审计模式等。技术问题是狭义内部审计的全部,是广义内部审计模式的核心,它至关内部审计质量,是内部审计职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内部审计在行为理念上要追求完美,必须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信息技术、成本核算方法等标杆作为审计评价和建议的衡量标准,即通常所说的“基准法”,以更好地发现不足,纰漏问题,提出建议,提高水平。

  (4)目标隐藏的风险太高。内部审计的目标,即我们的工作追求的具体行动的目的在哪里。毋庸置疑,内部审计的目标与组织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但组织目标在短期内比较注重业务的具体任务和盈亏指标,而内部审计并非这些指标的直接相关部门,组织往往要求内部审计在查处舞弊和保护组织利益不受损害做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要承担全部职责,而这些职责是不可能做到的,内部审计为完成组织的任务,而使自身应有的目标被边缘化。我国大多数组织的内部审计目标被组织要求的任务所取代,而这些任务内在拥有的风险很大,内部审计被迫接受,但实际上是承受不起的。一旦组织内部出事,内部审计将被追究连带责任。

  二、主要原因分析

  (1)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不健全。由于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各单位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不尽相同,导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一个内部部门,独立性差。内部审计由于被审部门是内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为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使得内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影响,工作质量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甚至有些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其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不力。

  我国现行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规范许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实践操作五花八门,影响了内部审计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我国虽然出台了《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从部门和行业上来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够健全,规范审计工作质量、约束审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制度和法规还不够系统,使得审计人员在检查和评价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处理违纪问题时,缺乏可靠依据。当内审人员碰到具体问题时感到无章可循,甚至无所适从。

  (2)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过于狭窄。在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建立之初,多数企业的领导人员对内部审计及其独立性本质特征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查账,并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财会部门之内,形成“财审合一”的局面,其结果不仅使内部审计无力监督财会部门(自身),而且受其地位和权限的限制也很难监督其他部门(他人),做出的审计结论往往有失客观公正。后来,情况虽有所变化,但总体上没有根本性的改进。“财务审计科”在我国存在已久,虽然从现代内审职能角度考虑它的设置并不合理,但直至现阶段,我国仍有不少企业的内部审计仅局限于企业财务会计方面(审查),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从而使内部审计多属财务性质,归属于财务部门领导。尽管政府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精神要求或建议将财会部门与审计机构分立,但有些企业采取一套班子的做法,应付监督检查时才可能分为两个机构,平时却将它们合二为一,这就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实际上变成了财务会计的自审过程,其客观性与公正性自然可想而知。

  (3)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限制。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是使内部审计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及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从我国目前内部审计的主要模式来看,一种是内审机构设置在财会部门内,在这种设置模式下,内审机构附属于财会部门,实际上等同于财会部门内部稽核;另一种是内审机构虽然独立于财会部门,但仍归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内审人员是本单位的职工,与本单位的利益息息相关;与此同时,又扮演着经济监督的角色,要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这实际上是把内审工作当作一种管理手段,这两种模式的内审独立性荡然无存,无法保证内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