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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国外公务员 职业道德 建设经历了40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一些国家的做法很有特色和代表性,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值得深入研究。在此,选择了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欧美亚典型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作以简要介绍。以下是xzlunwen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典型国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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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经历了40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一些国家的做法很有特色和代表性,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值得深入研究。在此,选择了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欧美亚典型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作以简要介绍。以下是xzlunwen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典型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供参考!

  一、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也是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最早的国家,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不少做法具有典型意义,对其他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产生了很大影响。

  (一)建立了一套体系较为完整的公务员行为准则

  1.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等保证公务员廉洁。英国有比较严格的文官考试制度,一律采取公开平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应考者的能力、品德和性格等作出评估,对应考者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录选者。其采用的考试方法被称为“扩展面试考核法”,也被许多国外招人部门所采用,精明能干、素质优秀者才能入选,为建设一支良好的公务员队伍奠定了基础。英国的考核制度也非常严格,文官考核每年十次,内容是考勤和考绩,以考绩为主,对文官日常工作都随时进行督察和考核。例如,签到都有明确记录,间或迟到者受到口头警告,频繁迟到者将受到书面警告,本人必须作出书面解释。尚未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严重的或在调薪提职时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减薪降职处分。这种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促进文官遵纪守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英国还针对公务员廉政问题建立了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和道德准则。如《公务员行为准则》、《议员行为准则》、《部长行为准则》,用以规范各个层面公务员的行为,从而形成约束机制。公务员守则总纲规定,公务员必须效忠国家,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须诚实正直。

  (二)公德文化与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生活在这里的人们集保守与谦虚、矜持与冷静、幽默与内向、传统与现代、奋斗与平和于一身。他们有着极强的时间观念,安排好的事情、约定好的时间不能无故改变;讲究穿戴仪表、注意礼节礼貌、遵守公共秩序、举止文雅端庄、慎谈个人私事,是英国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女士优先更是人人知的准则。悠久的历史积淀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培育了英国人的绅士风度及整个国民的文明素质,同时也为英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尤其是思想文化基础。

  1.诚信教育。英国人把一个人的诚实守信看得非常重要,因此更加重视对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进行诚信教育,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培养公务员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使之养成自警、自律的良好习惯。冒领养老金、救济金,是英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大问题。据统计,每年有20亿英镑被冒领,平摊到每个家庭是80英镑。为此,英国劳动和保障部发起了“打击欺诈运动”,政府、救济金发放机构、警察和法院对冒领者都会采取相应的严厉措施。有一年,英国威尔士审计委员会经过统计分析,发现仅有300万人口的威尔士却有100多万人申请配眼镜,为什么会这样?原来有规定:凡是19岁以下、60岁以上的人可以免费配眼镜(当地配眼镜的费用较高),因此很多人致电医院找医生开假证明。针对这种“不诚实”甚至“欺诈行为”,政府采取措施,在媒体上抨击此不良行为,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大众医疗委员会等机构对开假证明的医生处以吊销一段时间行医资格或永久不得行医的处罚。英国公众和有关机构普遍认为:这件事反映出的“不诚实”问题,是必须进行严惩的。英国政府加强公务员职业诚信教育,营造了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2.廉政教育。其一,廉政教育从小事抓起。英国非常注重对政府官员的廉政教育,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不忽视、不松懈、不放过,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使官员对教育内容人耳、人脑、人心,进而做到自觉、自省、自责。廉政教育注重大众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强调教育的普及性、通俗性和针对性,一事一议,非常具体,就事论事。比如,某医务人员收了病人的“红包”,这是什么行为?在英国看病不收钱,医务人员收病人的“红包”,这种行为在英国被认为是“极其严重”的错误。其二,注意廉政预防性教育。英国善于用灵活有效的教育方式,适时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超前性和预防性。一是提醒、劝告。公务员有不良行为,先由部门负责人检查、分析,断定其下属是哪一种不良行为,如果是轻微的不良行为,就通过个别、私下、不扩散、不公开的谈话方式解决;如果是严重的不良行为,或者通过非正式谈话没有解决问题,就进行正式谈话,给予纪律处罚。二是正式谈话,即口头警告。先记录全部事实真相,并附证人证言,相关评论等;再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告诉当事人要进行一次纪律处罚性质谈话;开始谈话,指出当事人不良行为的性质,并且向其提供相关的文件,要求当事人说清楚事情经过,允许当事人或找工会及同事帮助中诉;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三是书面警告:陈述当事人的不良做法,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要求当事人怎么改;在多长时间内改好,如果今后再犯类似错误,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提醒当事人有权中诉等。四是纪律处罚:如果当事人不良行为成立,其本人也承认,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就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及采取纪律措施。1916年英国颁布了较严格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七种处分,即书面警告、停止晋级、罚款(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暂停职务、取消晋职资格、降级、辞退等。

  英国特别重视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职员进行廉洁从政教育,讲求廉政教育和反腐败宣传的实际效果。特别注重从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出发,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力图营造一种良好文化氛围,在全社会推崇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培养公职人员廉洁奉献的精神品德,使公职人员养成自警、自律的良好习惯。

  (三)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反腐败需要对行政权力予以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设,英国的做法是比较成功的。

  1.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

  英国奉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归属议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由于英国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为此我们特别提及其议会和司法机构对政府(行政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作为“议会内阁制”国家,英国的政府要对议会负责。议会是英国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它既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还有监督权,它不仅有权监督政府的方针和政策,还监督政府成员的行为,拥有包括质询、调查、倒戈和弹劾权等。

  英国的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有独立的监督权,不受行政机构的干涉。“如”为了更加有效监督行政机构,全国设立了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负责对税收、社会保障和退休金等相关的上百个部门的案例进行审理。

  2.反腐败机构和监督机制

  虽然英国没有专门和单一的反腐败机构,但由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和政府内部的相关机构构成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1)审计监督。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审计机构的国家,其审计机构主要有国家审计署、公共账目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地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署:负责对所有政府机构的财务开支进行审计;公共账目委员会;是下院的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审议国家财政事务和审查审计长的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除了负责一般性审计问题的监督,也负责对审计行为提出建议,监测全国的欺诈与腐败行为的情况,2002年似后还专设地方审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进行审计。

  (2)政府内部监督。英国在政府许多部门设有内部监督机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有财政部、国家保健署、国内税收局、工作与养老署和国防部。财政部:每年对政府机构内部欺诈行为的性质、类型、原因、金额和追缴方式等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还发布一些指导政府各部防止欺诈行为的原则;国家保健署:设有“反欺诈与安全管理处”,主要针对国民保健系统发生的行政管理人员与供药商相互勾结欺诈国家钱财等严重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国内税收署:特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对税收方面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而且署本身还是一个具有起诉权力的机构,有权自主提出起诉;工作与养老署:除设有专门的反福利欺诈机构(包括地区性机构),还设有联合工作组,方便与其他政府部门相互合作;国防部:设有反欺诈小组、防务欺诈分析小组等,主要负责反军备采购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

  (3)监察员。英国的监察员拥有对行政机构监督的职权,分为议会监察员、地方政府监察员和国家卫生署监察员三种。议会监察员负责对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其职权限于公民由于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投诉。国家卫生署监察员负责监督国家卫生署系统的不良行政行为。地方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包括地方议会和议员、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及官员等不良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

  (4)舆论和媒体监督。在英国,舆论媒体素有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之权,其来源于公众应该享有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是对政府运用职权的有效制约,使权钱交易实际上对当事人来说变成了一种困难的行为。在英国,很多腐败案件都是首先由新闻媒体披露的,大到政府对外政策;小到购衣买物之类的生活细节都会被媒体曝光。因此,腐败行为要承受的舆论风险可想而知。

  (四)反腐败立法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早在19世纪末英国就制定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令认定“一切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为公共机构,特别禁止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收受或者要求收受以及承诺或实际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190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再次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又一次扩大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即包括一切地方性的公共性机构。

  除了上述三部专门立法以外,英国二战后通过的多部法令中都有针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法律条文。1948年颁布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制订的《北爱选举法》、l964年通过的《许可证法》、1972年颁行饱《北爱地方政府法》、1988年订立的《犯罪审判法》、***年通过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01年订立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都针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制订或添加了新的法律条文。2003年3月,布莱尔政府在整理、综合和修订现存各种反腐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又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此前的《防止腐败法》被正式废除。

  二、美国

  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国家。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尔顿法》标志着公务员制度在美国的建立,从此,美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也从总体上步入正轨。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体系,制定公务员道德法律法规、开展公务员道德培训、建立公务员道德监督机构成了美国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建设

  美国第一部主要的道德行为法规是国际城市管理协会(ICMA)于1924年颁布的《国际城市管理者协会道德守则》(于1994年重新修订);1958年7月,美国国会两院通过了《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为立法和行政部门人员行为制定了道德标准;1965年5月,约翰逊总统颁布了《行政官员道德纲要》,严禁政府官员和雇员贪污贿赂的各种行为。但是由于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收效甚微。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的一系列不道德行为,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暴露了美国政府道德方面的严重问题,引发了人们对政府公务员道德行为信任危机现象,大家开始反思过去几十年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因此促进了政府公务员道德行为的法律法规建设。美国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公务员道德法规:1978年l0月,美国国会出台了《公务员改革法》,并通过了美国第一部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制定《政府道德法》目的是:“建立某种联邦政府机构,适当改组联邦政府,对联邦政府的工作进行某种改革,保持并提高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等”。***年11月布什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政府道德改革法》,它对《政府道德法》进行了修改,该法首次为所有政府官员提供了统一的道德行为标准,适用范畴增加了立法和司法的官员,从而使公务员的从政道德规范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政府道德法》和《政府道德改革法》的基础上,1991年政府道德办公室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92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在礼品、利益冲突、职权行使、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对前两部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如规定雇员,“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工作,都不能将政府的资源用于私事,包括不能将公家电话、文具、计算机、车辆等用于私事。”政府的一些部门和各州都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出适合本部门和本州工作人员的具体规定,例如,美国国防部于1987年5月颁布了《美国国防部人员行为准则》等。

  2002年,美国联邦道德规范局对以前颁布的公务员道德法规和实施细则进行了集中编撰,于l0月2日公布了《行政官员道德行为准则》。该规则囊括了以前的公务员道德法规并进行改进,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了很详细的规定,包括对政府官员的14项基本要求,涉及互赠礼物、利益冲突、公正执法、为亲属就业的问题,以及滥用职权和外出活动的规则等。

  从《政府道德法》和《政府道德改革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国会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数次局部修改,加之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依据这两部法律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若干实施细则,使得美国关于公务员的道德法规内容更为详细系统,比如对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惩处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也使得政府道德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具体,便于遵循。

  (二)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1.建立政府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二战以来,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道德行为,美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务员道德监督机制,不仅在立法方面有一套比较健全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公务员道德监督法规体系,而且在公务员道德监督机构设置方而,建立了一套事权统一的道德监督机构。如根据1978年通过的《政府道德法》,1979年7月在联邦人事管理局内设立了联邦道德规范办公室(也译为联邦伦理办公室、联邦廉政署),负责监督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道德问题。***年根据1988年通过的《政府道德办公室再授权法案》的规定,该机构又升格为独立机构,直接向总统、国会和国务院负责,负责的工作包括美国总统及高级公务员的财产收人的中报,参加高级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和廉政问题的听证会等。除了在联邦政府设有道德办公室等机构外,政府的其他许多部门也都陆续设有道德方面的办事机构,各州、市也设有道德办公室或道德委员会,至今己构成了二套较为完整的美国公务员道德内部监督体系。

  2.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美国反腐败机构认为,阳光就是最好的反腐剂。因此,美国制定了许多公务员行政行为透明的法律,便公务员道德品行置于民众相舆论监督之下,收到了明显成效。美国国会1966年和1976年分别通过的《信息披露法》和《政府阳光法案》,给予了全体国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低程度的隐私权。比如,《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一位公民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利无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再如,美国于1974年颁布了《情报自由法案》,规定新闻媒体有权揭露政府官员的违法失职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行为等问题,政府部门有义务向新闻界提供政府活动的政治信息以保证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使得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舆论监督具有合法性,形成了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政治派别来约束公务员施政行为的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也使新闻媒体成为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一些公务员的道德丑闻一旦被公之于众,其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也就随之结束,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是因为“水门事件”而下台的。还有,美国2002年公布的《行政官员道德行为准则》明确要求保护并公开联邦道德档案,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保存好每一位官员的道德品行档案,任何官员(包括辞职或退休的)均有权查阅自己的道德品行档案。而且,为了执行《政府文件公开法》,2006年6月8日,联邦道德规范局提出了工作改进计划,使本局的行政活动和公职人员的品行档案也置于大众和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

  除此之外,美国的一些由私人发起的非盈利民间组织机构也发挥了较大的对政府公务员道德进行社会监督的作用,如设在芝加哥的“改进政府工作协会”就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机构。

  三、日本和韩国

  近些年来,日韩两国公务员的道德丑闻时有发生,作为亚洲乃至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受到广泛关注。与西方国家不同,日韩两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有不少共同的特征,在亚洲国家中有广定代表性。

  (一)日韩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法规建设的背景

  日韩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法规建设主要有其文化和历史背景、政治背景等。

  1.公务员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讲,日韩两国受儒家文化影响,其政府都有一种家长式的感觉,他们总是自觉地将社会经济的发展视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并对其进行高度干预。阿克顿公爵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政治生活的某种规律,日、韩行政腐败相公务员道德问题正是在这种规律作用下发生的。比如韩国高度集中的由政府主导发展的经济,尽管取得了成功,但同时也使腐败这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在韩国的社会生活中蔓延开来,公务员道德问题也因而日益严重。

  2.西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潮流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出现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和社会问题,诸如石油危机;通货膨胀、美国水门事件和伊朗门事件等,这些问题引发了当时社会严重不满、道德信任危机等现象。1975年,欧美和日本学者形成了一份关于治理危机的报告,其中对信任危机的阐述给人印象深刻。在人们反思的许多问题当中,公众对于政府机构信任程度急剧下降问题尤显突出。针对这种现象,许多国家都日益重视伦理道德建设问题,纷纷采取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尤其注重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准,日韩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中开始制定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

  (二)韩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和监督机制

 

  1.韩国宪法确立行政道德精神。1948年7月制定的《大韩民国宪法》规定,公职人员应该为全体国民服务,向国民负责;公职人员总的道德标准,是把国民利益作为价值基础,而不是为特定集团局部利益服务。韩国宪法确立的行政道德精神,在韩国《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公职人员道德法》、《(公职人员道德法)实施令》、《公职人员道德法实施规则》、《公务员服务规定》以及《防止腐败法》中都得到具体体现。

  2.公务员制度的建立。1949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公务员法》,韩国现代的公务员制度自此开始。《公务员法》于1950年、1961年和1963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该法于1963年为韩国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所替代。此后,《国家公务员法》经历过多次修改,但其对公务员规定的主要职业精神并没有变。

  3.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韩国国会i98i年通过了《公职人员道德法》,其中的三项主要制度是公职财产登记制度、礼物中报制度与就业制度。1993年金泳三总统执政后,又通过了以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道德法》(修正案)。《公职人员道德法》规定得非常具体,比如一般儒教文化国家,亲情和裙带关系较重,在公务员道德立法上对亲属的约束会更多一些,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规定,大多数财产登记项目公务员除中报本人的情况外,还须中报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有关财产情况。韩国立法的细节性规定较多,实践证明,便于实施和操作。2001年6月,韩国国会还通过了《防止腐败法》,该法的宗旨在于”通过预和遏制腐败行为,确立廉洁的公职及社会风气。”将行政道德法制提升到新的高度。这些法律措施有效遏制住了腐败的泛滥,对韩国公务员队伍的道德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建立监督机制。为了保证道德法有效规范高级公职人员的行为,韩国成立了专门的公务员监管机构一公务人员道德委员会,作为中立的合议制机构,专门负责道德法中有关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检查。此外,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国会对政府的监督,以及媒体的监督都对韩国公务员道德法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日本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建设

  1.确立公务员制度。日本的公务员法律体系是在美国对其战后改造过程中产生的,1947年10月,日本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它的颁布标志

  着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形成。随后,于1950年又公布了《日本地方公务员法》,进一步全面地从法律上确立了日本公务员制度。此后,在《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日本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主要有《有关一般职员的工资等法律》、《国家公务员宿舍法》、《国家公务员退职津贴法》、《官吏任免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外务公务员法》等。这些法律对公务员行政行为都有明确的要求,为日本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建设奠定了基础。

  日本公务员法律体系是在批判战前专制官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由此在法理上从“效忠于天皇的官吏”变成了“服务于国民的公务员”,在这一法律制度下,国民监督意识和公民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反过来又推动了相关法律(包括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的实施和改善。

  2.道德立法和监督机制。日本对公务员道德进行专门立法是有深层次原因的。日本原本主要是用《刑法》和《国家公务员法》来惩处国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高级公务员的贪污受贿丑闻不断被曝光,激起了国民的极大愤慨,制定公务员道德专项法律的要求日益强烈。

  1999年,日本制定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这部法令是对《国家公务员法》的补充。该法第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其职务是受托于国民的公务。为便国家公务员切实履行其职务道德,需要采取必要措施,藉以防止国民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或不信任,从而确保国民对公务的信赖,特此制定本法。该法对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的九种行为及其惩戒处分措施都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在《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出台前后,日本还制定了配套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和《信息(政务)公开法》等,保证和促进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的实施。

  《国家公务员道德法》于2000年实施后又制定了更具体的《国家公务员道德规程》,规定要在人事院设置“国家公务员道德审查会”,在内阁所属各部门设置“道德监督官”,并赋予其较大的权限。这些法规扩大了法律管制范围,使对公务员的政纪要求更加具体细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0世纪90年代日本还制定了关于特别职务公务员道德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政治伦理确定国会议员资产等公开的法律》、《禁止利用依据确立的政治伦理名义从事股票交易》、《处罚利用公职而获得盈利的斡旋行为的法律》等。

  总的来看,日本是个比较强调“法治”的国家。当然,它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从整体上说,法律的执行情况还是比较好,国民的法治意识也比较强。比如众所周知的安倍内阁的阁僚一个接一个地因腐败丑闻下台,也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