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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心得体会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出炉之前,还不是一个让人耳熟能详的提法。此前较为接近的提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两个概念一字之差,不仅内涵大不相同,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党的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法律体系强调的是法律 制度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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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出炉之前,还不是一个让人耳熟能详的提法。此前较为接近的提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两个概念一字之差,不仅内涵大不相同,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党的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法律体系”强调的是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种相对静态的依法执政理念,“法治体系”则注重的是依法治理的实施,是一种着眼于法律实施执行的动态治国理念。

  早在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至今日,尽管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但其基本框架和体系已经形成。古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放眼当今之中国,面对已经基本成形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注重将“形式的法”变成“实在的法”,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蜕变。建设法治体系是高度强调实践性,对于已经问世施行的法律条文,如果实践不了就是“死法”。法治体系的积极建设,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将其盘活。

  党的十八大曾经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清晰表明:本届党中央从一开始就将解决“法治”问题放到了“基本方式”的重要位置。从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从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基本要领。

  两年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依法治国”进行了一番完整而彻底的讨论。全会通过的公报中提到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再这几个体系中,我尤其看重的是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和党内法规体系。回顾几十年来中国法治走过的进程,就会发现:中国能否实现法治,关键在于法治能否落到实处。

  考虑中国的国情,在此就必须考虑到中国相对薄弱和落后的法治文化。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的决定性因素,则是中国能否有解决目前法治中国诸多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行进在实现民族复兴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只有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为依法治国树立最坚强的柱石,为法治中国夯实最深厚的根基。这次全会发布的公报中,就明确向外界表达了这种自觉性和坚定性。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四中全会的公报积极地回应了习总甫一上任时“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宣示。文中虽然以13处的高频次强调“党的领导”,并且更明确地点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但相比以往,却有更大篇幅在事实上指向了对执政党的自我约束。

  这种约束的方向有两个方面:党纪和国法。公报中提到“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是党实现“自律”到“他律”转变的一个总的概括。仔细阅读公报,可以发现,公报中还有许多具体实在的表述阐明了如何实现党纪国法对广大党员的严格约束。

  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这些相对具体的要求,指向明确,就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再比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就是“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具体要求。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随着市场经济前深入发展,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社会诉求表达也广泛多样。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加以保障。要真正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党的领导是重要方面。而要实现“自律”向“他律”的转变,真正做到让党员不仅“不敢腐”,而且“不能腐”、“不想腐”,需要做到首要一点就是把法治贯彻到底、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就是要让法律取信于民,而不是摆设,必须让公民看到实实在在的社会正义。要想将法治真正实现,就得搞清楚什么是法治。古人有言“言不中法者不听,行不中法者不高,事不中法者不为”。如此,法律成为公民自觉行动的社会才是法治社会。法治与人治不同。这两者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或是是否依法办事,而在于是否让法律具备所有人和党派都无法超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否使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否让所有冲突(包括政治冲突)都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建国前国民党政府也曾经建立了从形式上看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却没能进一步发展为真正的“法治体系”。国民党的所谓“法治”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以维护江山之名维护国民党特殊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二是对民主的假拥护、真抵制的态度。借鉴历史教训,当今之中国要想避免窠臼,实现突围,就要借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给予的推进法治时机,领会会议精神、坚定依法治国信念,实现依法治国实在化。

  回顾国民党的反腐历程,可以发现:作为国民党的领袖,蒋介石对于腐败会“亡党”的警惕性可能比任何人都高,而且他也不止一次地举起惩罚的大棒。在1934年,蒋介石曾亲自下令将七名贪污的官吏立即枪毙,但是他的处置是有选择的,他容忍甚至忽视那些最亲密的家族成员和心腹骨干的贪污行为。蒋经国也曾经展开过声势浩大的“打虎行动”,但最终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国民党反腐依赖的是最高层的威权,却忽视了社会转型的力量。这种带有封建时代反腐风格的反腐行动注定是无法跳出失败的结局。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自执政伊始,即转变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治理腐败取得了阶段性有效成果。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中央领导班子严明纪律和制度,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己。反腐败不再单单主要依靠党内监督这种比较单一渠道,而是采取多管齐下、多方监督的综合方式。惩治腐败着重抓落实执行、抓监督者的党外监督,大大改变了社会风气。同时,在之前召开的三中全会进一步为市场经济“松绑”,国务院取消和下放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极大地释放了社会活力。从激活市场到简政放权再到调整结构,市场导向的中国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渐入佳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法治精神渗透在各项具体改革领域里,化成制度轨道,推动社会不断转型、政治更加清明、司法更加公正。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实行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他律监督则是破除各种守旧利益格局的利器。只要牢固树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又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党员队伍法治水平的提高,一个运转良好的法治综合体、一个现代模式的国家治理体系、一个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现代法治国家就是我们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