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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相关的特殊收入纳税方式集锦

摘要: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钱都去哪儿了也是员工的权利。HR作为相关政策的先知者与执行者更要走在纳税人的前面,了解相关的政策,并将其作为自己实际工作的方法论,为员工解疑答惑。今天小编将为HR整理关于怎样纳税的相关政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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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钱都去哪儿了”也是员工的权利。HR作为相关政策的“先知者”与“执行者”更要走在纳税人的前面,了解相关的政策,并将其作为自己实际工作的方法论,为员工解疑答惑。今天小编将为HR整理关于怎样纳税的相关政策,也希望这些方法论能为HR同仁们的工作带来便利。

  1.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公积金的纳税方式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公积金的纳税方式是HR们在实践中最熟悉的,指导我们实践的依据就是下列方法论:

  根据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纳税方式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员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应该怎样纳税?我们找到了以下支持:

  根据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为: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1999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主要做出了以下规定,并一直实施: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取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怎样征税?

  员工工伤了怎么办?当然是先进行工伤认定啦!那随之而来的工伤认定之后,员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怎样计税呢?当然,万能的小编也找到了相关的条文:

  根据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2〕40号《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4.“误餐费”与“午餐费”有何区别?怎样纳税?

  尽管很多HR都了解关于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规定(详见下文),但实践中对于因不同情况发放给员工关于餐费的收入是否计税还是很困惑,今天我们就此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一、误餐费的官方定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和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

  二、国家关于误餐补助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明确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总结说明: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给员工提供更好的薪资待遇,都会为员工按月发放一定标准的餐费,而这类餐费通常是根据员工出勤考核发放,与员工是否外出需要在外就餐无关,当属于“午餐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这类发给员工补贴性质的餐费,应不属上述规定“误餐费”,应该按照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还需要纳税吗?

  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有生育意愿的女性也开始关注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的问题,对于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的计税方式我们也找到了相关的政策支持:

  根据2008年3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8〕8号《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提前退休的补贴收入的纳税方式

  很多国企的HR们会问,公司提前退休的员工领取的补贴应该怎样计税呢?为此,我们也找到了以下支持:

  根据2011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2011]6号《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7.兼职和退休返聘人员的纳税方式

  HR们都很清晰兼职和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因此关于这类员工收入的纳税方式也和普通员工略有不同,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2005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函〔2005〕382号《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主要内容为: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