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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对工伤保险待遇做了相应规定,因其名目众多、名称相近、适用条件相仿以及与行政程序相交叉等特点,极容易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为了方便记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总结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是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康复费、残疾器具费用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主要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
3、伤残待遇。主要是生活护理费,与伤残等级向对应的保留劳动关系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因工伤死亡职工的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工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
6、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津贴待遇。
综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某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这些工伤保险待遇的成立条件、数额计算往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定、伤残等级、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等因素相联系,受相应行政程序的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