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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牢记的十一个经济补偿金问题

摘要: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是HR需牢记的十一个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及问题分享,本文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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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是HR需牢记的十一个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及问题分享,本文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辞职;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辞退劳动者;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赔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七、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九、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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