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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如何规定?

摘要: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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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