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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之保密那些事儿

摘要:保密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可以明确为:用人单位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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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可以明确为:用人单位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设计方案、技术方案、配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实验结果、科研成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模型、模具、说明书、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2、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包括尚未实施的)、市场情报、进货渠道、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销售情况、成本核算、售后服务、广告策划、促销手段、合同、客户名单、客户资料、竞争对手的情报等销售和经营信息等。

  3、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的财物信息、人事信息以及用人单位在对外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员工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或履行职务而知悉其商业秘密,并且在用人单位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保密期限

  只要用人单位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员工的保密义务就存在,从员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开始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

  劳动者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责任。”

  也许很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保密协议时未曾留意具体内容,在平时也没有要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意识,殊不知,很多时候可能就会因为自己的一个疏忽大意泄露了公司商业秘密而承担赔偿责任。小编在实务中就遇到这样的当事人,离职后利用之前在公司获得的信息从事相关工作,后被原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明确保密内容,保密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劳动者合法合理利用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被他人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