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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工作误区及风险防控

摘要:误区一: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解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此条是对三期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的保护,但是保护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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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区一: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解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此条是对三期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的保护,但是保护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如果不是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原因,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原因,用人单位仍可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没有排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因此,三期女职工在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二: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可以集中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是为了保障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需求的,因此,一般不能将一年内的哺乳假集中在某几天休。

  误区三: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予以辞退。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并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依据此事实予以辞退。但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强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并且明确规定,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予以辞退,届时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用人单位则可以依据其规章制度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