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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摘要:2014年起,广州的积分制入户政策执行部门将从市人社局移交至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25日,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与市发改委发布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无房的积分入户申请者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搭户申请,一旦通过积分入户成为新广州人,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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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起,广州的积分制入户政策执行部门将从市人社局移交至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25日,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与市发改委发布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无房的积分入户申请者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搭户申请,一旦通过积分入户成为新广州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同时随迁。以下是xzlunwen为大家收集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的人口总量控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

  第四条优化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时间开始45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第六条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办资料档案

  第七条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缴费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第九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条公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一条凡进入入户名单人员,有关申办资料齐全并合格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按公安部门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凭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及随迁手续。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十二条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积分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生育,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一)超生的;(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相关法律或国家、省的户籍管理制度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