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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论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论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要: 旅游资源在旅游业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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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发百中的故事,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蛋神迷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论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要:旅游资源在旅游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资源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法律体系中的立法、管理体系、执法等问题也随之凸显出现。本文对近年来学者们就这些问题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和分析,并对研究趋势做了展望,以期为今后的立法实践及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旅游资源 环境保护 法律问题 建议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不可再生资源。目前,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资源和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虽然我国制定一系列与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但是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此外,相关法的管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起着不良影响。目前学者们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不少,从中国知网中收集起来的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文章有41篇,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的文章有134篇。但是专门就旅游资源环境法律类探讨的文章不是很多。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对当前学者们的研究进行一个梳理。

  一、国内外旅游资源与环境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旅游资源与环境立法现状

  世界旅游组织第一次提出了旅游环境保护问题,当时的重心主要在于关注油类对海洋的污染、对旅游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强调了与国际组织合作的必要性。历年来世界旅游组织及国际教科文组织为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文件:《旅游权利议案》(1985)、《旅行者守则》(1985)、《海牙旅游宣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可持续旅游发展》(1995)、《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规划》(1995)。这些文件为全世界保护旅游资源与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促进了各国对旅游资源实施立法保护。

  日本的旅游基本法立法较早,是整个旅游法律体系的母法。它的宗旨是发展旅游事业,包括了旅游政策目标和措施、国际旅游的发展、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服务机构的设定以及旅游政策审议会。在日本的旅游法律体系中,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日本已有的相关法律有《自然环境保护法》《文化财产保护法》《河川法》《温泉法》《自然公园法》《城市公园法》《保护古都历史风情特别措施法》等等。日本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旅游资源环境的管理保护和立法建设,立法体系完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立法的针对性强,并不断得到完善(廖柏明2005)。

  美国的旅游基本法涵盖了旅游业的发展定位、其立法目的、旅游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旅游发展公司的运行机制。美国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也相当早,它在1872年颁布了《黄石国家公园法》,主要的单项资源法包括《野游资源考察条例》、《野外旅游条例》、《原始风景河条例》等。美国的旅游环境保护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也有特别规定。

  (二)国内旅游资源环境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旅游立法还不成熟,旅游基本法迟迟未能出台。我国的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资源环境污染防治与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制定的旅游资源环境方面的保护法有宪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相关法律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单项旅游环境资源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有部分的相关规定。

  各地方结合各自特点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北京、上海、福建、浙江等18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旅游管理条例,深圳、厦门两个特区市颁布了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有《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澳门旅游法》等。各地方制定的法规规定不同立法目的不一,执行措施不同,容易产生矛盾。

  二、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立法问题的研究

  目前学者们对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有着较为统一的认识,总结了田玲(1998)、齐子鹏、胡艳霞(2004)等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旅游界内的母法――旅游基本法;缺乏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和世界遗产保护基本法;单项旅游资源的立法不完善,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温泉旅游、生态旅游等专项的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太少;存在立法空白,应该有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而没有。胡艳霞认为我国旅游资源法律的不足之处在于○1旅游资源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2指导思想有必要重新定位○3制度的不科学性不适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4现行立法没有体现出社会的参与性。

  二是已立的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行政法规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和技术性较差,导致执法困难;条块分割和多头管理造成政策法规实施中矛盾交叉、管理权限不清多部门领导责任不明晰。

  三是立法层次低,部门立法色彩浓厚,旅游执法透明度不够。

  四是目前立法尚不能保证旅游资源保护的经费来源。虽然各保护条例中涉及了保护旅游资源的资金,然而具体的来源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施起来责任不明朗。

  五是处罚力度不够。处罚力度的不够使人们破坏资源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接受处罚的损失,而使法律本身起不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的研究

  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的旅游资源环境管理体制是不合理的。旅游资源环境管理体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旅游资源环境管理部门的分工与职责等。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机构职权分配与协调是管理体制的核心,它规定了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人员,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的管理体制是保护管理旅游资源的重要因素。然而我国目前则是分设管理机构、各个管理机构的职权相互交叉并缺乏调节的机制,分权体制问题突出,使得管理难以实施。李雄华(2003)指出我国的旅游资源现行管理体制已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而对旅游资源的影响。其一旅游资源分散管理是不利于资源统一规划和调控的;其二旅游管理部门的权利有限,不能行使对旅游资源的综合管理。

  由于旅游资源产权的不明晰使得各部门利益难以均衡,导致旅游资源开发无度、无力保护,对资源的保护极为不利。田玲、齐子鹏(1998)认为我国旅游资源产权不明晰,有两个原因:一是所有权经营权不分,即未能将产权理解为一组权利束,而阻碍了产权主体间的权能和利益的明确界定及有效行使;二是行为性的模糊,表现为中央与地方之间、各经济利益主体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界定,因而不能有效行使排他性权利,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三)执法问题

  我国的旅游资源保护执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现行旅游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力度不足、保护措施尚不周全。尽管目前中国现行立法对于旅游环境保护已经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措施,但是从管理制度、惩罚手段、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尚有明显不足。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处罚力度不够大使铤而走险分子违法概率增大。

  鲁芬(2006)认为执法难的主要原因是旅游资源保护及法律意识淡薄,急功近利的思想严重,有力度的配套政策法规未能及时跟上,以及旅游资源开发的短视性。

  再则,立法的交叉和管理的多头性和造成政策法规实施中矛盾交叉、管理权限不清多部门领导责任不明晰,而导致执法中存在推诿而造成的执法力度不大效率低下。

  三、对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

  对立法的建议中学者们提出了将“可持续旅游发展”的战略引入我国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观点。他们认为建立健全旅游资源的法律保障必须确立执行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立法理念。

  一是就法律颁布的机构来说,提高立法层次。彭雨等(2006)提出应当争取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

  二是为加快中国旅游环境保护立法进度,抓紧制定国家旅游基本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曾彩琳(2004)认为《旅游资源保护法》应该作为保护旅游资源的主干法律。主干法律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资源的保护范围、基本原则(包括协调发展、合理开发、受益者负担和公众参与等原则)、基本制度(旅游资源产权制度、旅游资源有偿利用制度、旅游资源的禁限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管理体制、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胡艳霞(2004)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旅游资源法律的价值观应从可持续发展方向定位。她提出旅游资源的立法应以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的开发利用为目的,基于代际公平、资源优先、预防为主、合理开发利用、公众参与等原则协调发展,提升旅游资源保护的位置。

  三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修订和完善部门法,加强地方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以地方旅游法规为基础完善地方法制建设。对不能体现国家现实施政策的法律法规应加以修订完善。曾彩琳(2004)给予了相关意见:修订废止过时规定、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保证其权威性、协调整合现行的规范性文件。

  四是明晰旅游资源管理机构的各机构职权与任务。建立统一的旅游资源管理体制。田玲、齐子鹏(1998)总结了旅游资源的产权明晰了优势。他们认为首先产权明晰能使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公平和效率。其次解决了旅游资源保护的旅游机制和动力机制,产权分解之后,分清了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支配处置权及收益权,使得责任、受益分明。

  五是明确规定旅游资源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定大力度的惩罚条例,例如现有基础上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破坏草原罪、违反治理污染义务罪及破坏珍贵野生植物罪等相关。

  (二)我国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议

  管理机制混乱的根本原因是多部门各自为政的多头管理,因此理顺旅游区管理体制,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明确旅游资源的权属问题,旅游资源法中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基本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目前学者们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包括资源管理保护制度体系和资源经营管理制度体系两个方面。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体制体系建议的建议主要包括:改变现有管理权的分配格局,将管理权集中到中央,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旅游组织机构对全国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并直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的旅游资源,各部门对各自分管的旅游资源进行分工负责,并接受旅游机构的监督。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将对环境区域的管理纳入公务员体制,弱化经营单位的营利动机。李雄华(2003)认为资源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建议明确旅游资源产权,将旅游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讲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让渡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完善所有权代理机构,完善对旅游资源开发者监管的制度。

  设置旅游资源经营权利对加强旅游资源有效利用实现其综合效益意义重大。经营权的建立必须配备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相应的制度予以支撑,以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执法问题的建议

  我国的资源环境执法不严环境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了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力度不够。为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曾彩琳(2004)、钱澄(2004)、田黎萍(2002)、杨艳(2002)等学者们提出了几条建议:

  1、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旅游资源保护执法机构,这样不仅避免了各行政部门联合执法中职权不明、尺度不一、重复执法的问题,也适应了旅游资源执法中的特殊性、独立性,提高了执法效率。

  2、建立健全生态旅游开发中的环境行政监管体制。落实与完善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征收税费等形式建立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切实贯彻公众参与原则。

  3、做好法律教育工作。一是地方政府和旅游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贯彻执行;二是对公民的教育,强化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4、对违法侵害自然资源者,加大执法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合理配备执法监管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旅游资源法律的研究评价与发展展望

  (一)旅游资源环境法律研究的评价

  从诸多学者的研究中我们不难看出学者们对我国旅游资源保护法律的问题看法是比较一致的。我国的旅游资源保护法相对滞后,学者们研究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目前国内外旅游资源的立法现状(包括相关法律中的具体规定、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等),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立法问题、管理体制问题以及执法问题等)以及学者们对完善我国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而提出的对策。

  然而学者们对资源保护的法律方面给予的对策也是接近原则性见解,实际可操作性不够。此外,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学者们对资源保护的研究根本出发点并不是保护资源,而是从资源的经济利益出发的,这一点是违背了我们立法保护资源的初衷的。

  (二)旅游资源保护法律研究的展望

  关于旅游资源与环境的立法、管理与执行,其核心在于对资源的保护,因此对资源的保护应该是出于非经济视角而给予的保护,不能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旅游资源与旅游环境保护应包括科学保护、生态保护、文化保护、美学保护。如何实现对旅游资源与旅游环境的这些保护,如何处理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利益的协调性,如何保护资源的生态价值及潜在价值,合理利用这种价值进行开发,实现其经济价值,这些都是学者们将来需要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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