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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论文

摘要:篇一:合同管理论文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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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合同管理论文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较广、工程量较大并涉及工程投入资金相对较多,因此,此类合同的合同风险是任何从事该类合同的合同主体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投资项目的管理包括诸多方面,比如投资控制管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管理、信息控制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及组织协调管理等。风险管理(或称为风险控制)不是一个独立的项目,它必须贯穿于整个投资项目的管理。本文从业主的角度,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风险管理做出相关论证。

  二、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的风险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项下有名商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但该类合同的签订及联系也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2、招投标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以招投标方式缔结建设工程合同做出明确界定。目前国内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缔结建设工程合同也较为常见,但相对较小的建设工程合同业主一般不愿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也没有必要采用该种方式。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的,必须采用该方式,并遵循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否需要招投标及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是该建设工程合同前置性条件,也是建设工程合同较大的风险所在。

  3、承包方资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不能对该项目承包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二类主体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超越资质等级而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建设工程合同视为有效;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承包方与具体施工单位不符的风险

  具有相关资质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签署建设工程合同,但履行该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方却没有合同要求的相应资质,或者施工技术人员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这样,可能导致施工的进程从而影响工期,也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该情形同样是发包方面临较大的合同风险。

  5、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就建设工程价款类型做出详尽规定,具体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规定。不同建设工程应选择不同的价款类型,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选择及具体应用中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 6、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工程款支付包括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款支付、索赔价款支付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款支付。发包方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予以投资进度控制,而投资控制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控制的方式实现。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需约定相应投资资金控制,从而达到项目工期控制、项目质量控制及项目结算控制等目的,实现发包方投资目的。若没有相应的控制性条款的设计,该建设工程将面临整个项目失控的风险。

  7、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授权不明的风险

  发包方可能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履行相应的职权。但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不明,势必会造成该工程师不当行为给发包方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的合同计价类型,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的涨价致使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对材料的质量进行签证。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不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工程师的被授权范围,将导致工程师签证变更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

  8、建设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及影响工期的合同约定风险

  就发包方而言,工期是建设工程合同较为重要的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不明必然给发包方带来巨大风险。99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承包方有权顺延工期做出相应的规制。因此,发包方必须对此做出详尽的研究,避免承包方顺延工期的风险。

  三、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

  1、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性是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同目的的前提。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即依法实施建设工程合同行为,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程序合法与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合法。如是否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建设工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承包方是否具备该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相应的资质要

  求,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方利益的情节等。承包方应由相应专业业内人员对此做出审查,保障发包方建设项目投资目的的顺利实现。

  2、对承包方予以详尽的尽职调查

  对承包方予以详尽的尽职调查是承包方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尽职调查至少包括:承包方主体资格、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管理状况、是否承包过类似的工程、工程履约情况如何及该承包方在业内影响及信誉度等,并要求承包方提供相应的文件证件存证。承包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实施方,对承包方实施专业的尽职调查,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避免较多的合同风险,包括施工人员素质资格的风险、停工、窝工的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及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等。

  3、建设工程合同的专业设计

  1)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条款设计

  根据具体建设工程合同选择不同的合同计价类型,对确定的合同计价类型,在专用条款内要明确合同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操作方法。比如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条款中要明确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要对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做出专业的条款设计。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进程。如预付款条款、工程款支付进度及支付方式条款、工程质量担保金等条款设计。

  (2)关于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工程师)职权条款设计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工程师)职权,较为理想的方法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当然也可以另行授权并通知承包方。但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做出约定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证据的固定和争议的解决。如在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方式支付合同款项,但并没有明确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工程师)职权,而在该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材料暴涨,承包方在购买建筑材料后,要求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工程师)签字,该工程师验货后就在这些购销单上签字。建设工程进展到后期,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增加建筑材料款,并告知因建筑材料涨价而变更了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就是说,由于发包方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工程师)的职权没有明确约定,从而导致该工程师的签证视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认可,并视为对该建筑材料价款的变更。致使发包方承受较大的损失。

  (3)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条款的设计

  工期是建设工程合同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都有较为重大的意义。工期作为发包方索赔的依据,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例说明发包方利用工期条款成功索赔从而不仅挽救自己的损失,而且可以为其带来高额的利益。当然,在实务中承包方利用工期条款迫使发包方增加工程款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对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设计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该类合同的标的额相当大,稍有不慎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4、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条款或附件的设计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控制,可以通过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的方式予以实施。根据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承包方可以选择使用何种风险控制方式;但选择使用工程保险合同相对较少,通过工程担保的方式控制合同风险的方式较为常见,也较为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李双录,王春福. 论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合同管理.山西建筑.2009

  [2] 王加元. 建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山西建筑.2008

  篇二:合同管理期末论文

  合同管理期末论文

  建设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制约论文

  水利计通系

  港航1103班

  刘峥敏

  201191250301

  建设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制约论文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具有履行期限长、合同条款多而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定会引发这样那样的实际理由,变更和索赔(反索赔)在所难免。变更和索赔会转变原合同的范围、价款和工期,并严重影响着建设工程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了解、处理好变更与索赔及其风险制约的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变更 索赔 风险制约

  变更与索赔既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又是建筑工程实施阶段不可避开的,也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工作。如何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并对其进行风险制约,不仅是维护合同各方的权益的保证,同时也是保证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的关键。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程参与各方均应时刻保持高度的重视。

  1、变更的定义、风险制约策略及在具体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1、变更的简单定义:变更是有决策权的一方根据需要,向接受方提出的转变合同项下某项工作的要求。其特征是:(1)接受方必须无条件执行;(2)事前发出;(3)按工作程序办事。

  1.2、变更涉及的方面及制约风险的策略

  1.2.1、工程设计变更理由。

  设计变更常常会引起工程延期和工程量变更的增 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

  减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双方所发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经常与设计变更相关,因此设计变更的风险制约应注意以下方面:

  A、合同双方对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要以书面形式加以记载,防止承包人仅凭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施工,无书面证据。

  B、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情况,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31条的规定执行,如有必要,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

  C、发生质量争议,交由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分清质量责任。D、特别注意监理工程师的职务权限,弄清楚其是否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签证权,一般发包人将该两项权利收回,授予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1.2.2、其他变更理由。

  工程其他变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规定,既不得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质量、价格和工期)内容不一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对工程其他变更不做约定,发生争议时无适用条款加以解决。因此,双方应对工程其他变更情况作出原则性、程序性约定。

  1.2.3、确定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变化,因而产生工程价款的变化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理由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价款的确定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策略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而其他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的变化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注意并非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导致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未在确定变更后14日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以及承包人自身理由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因此如何在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费用变化时准确及时的确定变更价款应采取如下风险制约的策略:

  A、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日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的变更价款的报告,并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确认。

  B、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变更价款所执行的价格加以约定。C、当工程师不予答复和确认的情况,按照通用条款第31.3、31.4款规定处理,即逾期不答复或确认的,视为同意。

  1.3、变更在具体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3.1、不能直观地理解“执行指示”的含义,为防止一项变更演变成索赔,合同相对方应善意地提醒对方变更令的法律后果。

  1.3.2、关于总价承包工程合同变更费用的结算理由,要在具体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程序和方式,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对工程范围的变更采取一事一议,采取事前支付的方式;因为合同有增或减量变化幅度的规定,因此对工程量变更采用的是先计价后决算的方式,并在竣工决算时仅对超出合同规定幅度部分进行价格调整,并不是做了工作就能得利。

  如果合同中将工程范围变更与工程量变更都列为变更的范畴,就不要将 A、

  二者的工作程序混淆,按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并认真做好工程量变更记录的保管;

  B、工程量变更属合同风险管理范畴,其变更幅度上限所计算出的费用值,应小于或等于工程不可预见费。

  2、索赔的定义、风险制约策略及在具体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2.1、索赔的简单定义

  索赔是在合同框架下,自认为权利遭到损害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承担损害责任的要求。其特征是:(1)不主张不赔偿;(2)事后提出;(3)依法解决的过程。

  2.2、索赔涉及的方面及制约风险的策略

  实践中,索赔时经常遇到因未保存有效证据而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提出索赔超过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因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使索赔没有合同依据等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应采取如下风险制约的策略:A、在工程各个环节中注意保存证据,特别是由于情况紧急,工程师提出口头指令后及时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确认;

  B、提出索赔要求不要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限;

  C、双方合同约定明确,特别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要进一步详细,不要只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对违约的处理不做约定或含糊不清。

  2.3、索赔在具体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索赔的具体操作远比变更复杂得多,特别是一项索赔的目的是得到补偿费用时,因此尽管需要以平常的心态对待索赔

  ,但是由于以下方面的理由,所以能够避开提出索赔报告,就应该尽量避开:

  2.3.1、索赔并不是主张就能够得到,如果是以仲裁/诉讼为最后解决方式的话,索赔的结果就将取决于仲裁员和法官的裁决和判决,因此如果事先已经知道属于以下几个方面,最好就不要再提出索赔报告:(1)无合同文件或法律的依据。(2)属于己方责任的(如:招、投标文件漏项,低价中标,组织不利等);(3)索赔事件发生时,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的项目损失。

  2.3.2、提出索赔报告前要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特别是要从商务角度出发考虑权利是否主张这个理由,不主张的情况有:(1)市场战略;(2)仲裁或诉讼往往会牵涉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应将诉讼或仲裁的成本考虑进去;(3)对

  方无力赔偿。(4)提出索赔方应注意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即保质保量的履行合同,来对抗防止反索赔等等。

  3、结论

  总之,建筑工程的变更和索赔是不可避开的,在建筑合同漫长的履行过程中,没有变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索赔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当事人追求公平的一种方式,没有公平的合作是没有生命力的。所以,正确认识、理解、应用变更和索赔的关系并做好风险制约来解决建筑合同中的实际理由,使所建设的工程顺利完成是承包方和发包方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白均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变更索赔实务,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2[2] 张宝岭,建设工程索赔及案例分析,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3] 汪金敏,工程索赔100招,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篇三:合同管理论文

  新乡学院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

  管理的思考

  学生姓名:

  专业: 建工系工程造价班级:学号:指导教师:

  2011 年 12 月 13 日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思考

  摘 要:概述加强合同管理的意义,并说明目前我国合同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对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措施。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变更,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正 文:

  近几年来,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的秩序,建设部提出要把合同管理制作为保证工程建设规范管理的四大主要制度之一,认真落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彰显了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它远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由于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等目标,明确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建筑合同是工程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和结算的主要依据。又由于现在的建筑市场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利润空间非常小,所以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合同管理在施工企业中显的愈发重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虽然有关法律相继颁布,但现有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以及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合同管理过程的漏洞和问题不断涌现,给工程项目的实施带来不便和损失,所以重视合同管理,加强合同风险的研究,提高经济效益,是施工企业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工程项目承包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承包商的合同管理是指承包商为实现工程价格成本、质量和工期等目标,围绕施工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但由于建筑行业对合同管理人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专业的合同管理人

  才匮乏,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培训,缺乏对本岗位的重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援,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控的措施

  1.合同管理效能的真正发挥必须依靠于政府部门

  现阶段要真正发挥合同管理的效能,应该借助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缩短合同当事人科学进行合同管理的由被动到自觉主动的过渡期。

  目前,建设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较差,旧的体制虽然已打破,但新的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仍缺乏市场经济所必要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经济交往的随意性占有相当的比例,影响了建设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再加之我国目前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结构,法制尚不健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监管和引导工作,应该清楚地看到: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配套的措施,具体地说当前存在两个较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进一步的具体配套办法尚不健全;二是涉及合同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能尽快在这两方面采取具体的措施,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监管程序。

  2.提高对合同重要性的重视度

  对合同重要性重视程度须进一步提高。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市场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要依靠合同确定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推行并落实合同管理制,是发展完善建设市场,推进建设领域改革及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基础条件和有力保障。

  对于合同管理,从狭义的角度讲,它可以理解为对工程建设合同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一系列外在表现形式方面的具体操作。而人们更有必要看到其更深层次的管理学范畴的含义,即在双方形成的工程建设合作关系中,依据合同纽带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基于这种理解,合同管理可以存在三个层次上的目标:其一,操作及形式上的规范;其二,实现合同有机的、动态的目标控制管理;其三,完成当事方合理的进行合同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在我国,关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虽然许多企业对合同比较重视,但是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仍存在一些

  不足。例如: 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合同调查存在内容不详实( 如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调查程序简单复制及调查结论的同质化; 对合同变更、履行缺乏有效监督;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缺少合同履行资料,以致无法监管; 合同示范文本未能有效使用; 缺少有效的合同责任人制度、考核机制及奖惩措施等等。

  从1979 年发布《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起,先后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初创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事业,至1999年国家正式颁布了新的《合同法》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改革与开放事业的蓬勃发展,合同法制建设和科学管理已经从国家立法角度出发,提到了一个新的重要高度。在实践中,合同管理的狭义性内容方面、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方面还有不足。一方面人们对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工程建设的决策层面、管理层面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着不足,对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对合同应有的全面、准确、科学、合法的特性认识不足,起码是重视不够。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当前仍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建设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比较差。所以目前,牢固树立合同法制的观念,改进思想认识,做到全面、准确、合法、科学订立合同是实现合同管理的起码要求,也仅仅是达到合同管理目标的第一层次。当然,另一方面合同中有些条款涉及的内容没有很好地落实。如:保险条款,工程变更、结算的时效性方面的条款等。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既在于目前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同时也因为配套的社会环境和措施还不完善,所以这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的认知度,造就社会大环境。

  3.合同管理应深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应把合同管理深入到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一种有机的、动态的管理, 实现合同管理制对“三大控制”的积极作用和对实现“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的推进作用。

  有些人认为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系列文字、程序上的工作,这其实是只停留在表面上的一种非常局限和浅层次的认识。合同管理,应该更广义地从更深层次上去理解,它应该是以合同为依托,以合同关系为纽带,而对建设工程进行的一种全面科学的管理。应该是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中的与工程“质

  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目标进行有机结合的一种科学动态管理,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实现作为合同管理的更高一个层次,应该说这才是合同管理的目的所在。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有效控制上,而它们具体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对合同的动态全过程管理,要求在合同中首先明确确定三大控制目标,接下来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工程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只有在工程建设中明确了具体目标同时在工程管理中不断进行动态跟踪,采取科学的措施和手段去预防和纠正偏差,使一个个具体的分项目标、细化目标得以实现,才能最终实现总体控制目标。同时,只要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进行动态的合同目标管理,由分目标而至总目标的逐步实现就必然是水到渠成,提高整个工程管理水平就既有了可能性同时也有了必然性。所以说对工程全过程的合同动态管理,才是真正实现合同管理的更高一个层次的目标。

  4.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要选好合同管理的专职人员;二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三要加强业务和法律培训,法律培训应侧重《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刑法》等基本常识方面。

  通过学习培训,使得公司相关人员都能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例如: 能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不同;能区别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表见代理的差异;能认识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差别;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合同承办人会有意识地看拟盖章的合同全部条款是否与已审查的合同条款相一致,合同对方加盖的公章是否为有效的公章,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可辨,在合同文本上修改过的地方对方当事人是否盖公章予以确认;此外,还要加强和提高防诈骗(刑事)、反欺诈(民事)的识别能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