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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与法规角度下学生媒体新闻理论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论文

摘要:摘 要 往常,学生媒体是高校中的一大亮点,学生记者经过采写报道,成为向同窗们传送动态信息的主力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制认识与法律常识,学生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即便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无法及时、正确地辨识与处理。同时,学生媒体在新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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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往常,学生媒体是高校中的一大亮点,学生记者经过采写报道,成为向同窗们传送动态信息的主力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制认识与法律常识,学生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即便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无法及时、正确地辨识与处理。同时,学生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也会不可防止地遇到与新闻伦理相关的问题。本文试重新闻伦理与法规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结、剖析与总结,并提出若干倡议。

  关键词 新闻伦理与法规论文

  在全国各大高校中,学生媒体正在或曾经成为向同窗们报道校园动态、传送有效信息的主力军。作为在校园内公开发行、传播的新闻读物,学生媒体在校园新闻理论中不可防止会遇到一些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和纠葛,也可能在无意中违犯新闻伦理方面的局部准绳。但是,由于局部学生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制认识与法律常识,即便遇到相似的问题也无法正确辨识和处置。因而,总结与归结学生媒体新闻理论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重新闻伦理与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剖析与考虑,关于培育学生记者的法制认识、理解相关法律常识、标准新闻伦理等起到一定的作用。

  1关于学生记者的采访权

  美国政治家杰斐逊曾说:“我们置信最终会证明,人是能够受理性和谬误支配的,因而我们的第一个目的是给人们翻开一切通向谬误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方法是新闻自在。”新闻自在权又叫新闻报道权,根据王利明编著的《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从事、应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民主权益,是宪法规则的公民的行动、出版自在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1]在新闻报道中,采访是不可短少的重要环节,它是新闻记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以获取新闻事实资料的权益。实践上,基于公众的知情权,记者在采访中充任“拟态公众”的角色,经过采访进行取证、求证,协助完成公众的知情权,并起到言论监视的作用[2]。

  但在新闻理论中,学生记者的采访却经常受阻。采访对象或以“依据学校规则,我们不能随意承受采访”为由回绝承受采访;或用“我们的担任人不在”、“这个我们管不了”等理由敷衍和推脱采访。当学生记者遇到此类状况时,即便有所属学生媒体发放的记者证、采访引见信等也无济于事。若根本的采访权无法得到维护,学生记者就无法采集到各方意见,做到均衡报道,那么其撰写的新闻稿件必然无法很好地践行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准绳。

  其实,采访受阻不只呈现在学生媒体中,在社会其他媒体中也屡屡发作。由于法律上的含糊与空白,记者虽享有采访权,法律性质却不明白。不少学者已认识到法律性质不明白正成为记者采访受阻、遭诉或采访权滥用等现象发作的重要本源。2006年,同济大学文法学院纪振永、匡春燕协作撰写了《也论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性质与立法维护》一文。论文指出,我国应当将记者采访权界定为记者专属享有的职业身份权,其属于私法上的权益,性质为相对权、恳求权,其完成和维护遵照“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私法次序[3]。该论文以为,记者采访主要分为自主型采访、配合型采访两类,配合型采访又包括法定配合型、商定配合型、隐性采访三种。

  回到学生媒体中来谈,依据上文关于记者采访的分类办法,学生记者受阻普通是在商定配合型采访中。在采访时,学生记者常常会遇到“两难”:若公开本身身份及采访目的,则很有可能遭到被采访对象的回绝或敷衍;若不公开即采用隐性采访,又会带来新闻伦理层面上的问题:由于此时记者坦白本人的身份,被访者处于自然的聊天状态下,并没有明白表示承受采访的意愿,记者能否能够将其所说的话直接用于新闻稿件之中。除此之外,另一种状况也非常常见:由于学校内学生媒体众多,而校园动态有限,因而学生媒体间常常会呈现选题“撞车”的现象,而学校的一些部门,如后勤集团就成为被采访大户。当所属不同窗生媒体的众多学生记者前去采访时,被访者会告知后来的学生记者:“我曾经承受过xx报的采访,你直接看他们的报道。”这属于音讯来源回绝重复提供相同信息。此时,学生记者能够援用其他媒体的相关采访,不过需求注明出处,这也是著作权中合理运用的必备条件。但在实践状况中,局部学生记者会直接援用不标明来源,这属于对“既定事实”与“事实音讯”这两个概念的混杂了解。依照规则,时势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维护,但这仅局限于单纯的事实音讯,其他记者采访所得并不包括其中。假如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一味援用而不标明来源,不只会使本人惹上侵权的嫌疑,还会为报社带来不用要的费事。此外,由于采访经常受阻,局部学生记者在交稿压力下,会捏造采访事实,本人充任“被访者”表达意见。这违犯了根本的新闻真实准绳,是学生记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该根绝的。

  2关于新闻作品中的“偷意”

  “偷意”这个概念,来自于王彬彬先生的文章:《汪晖〈对抗失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他在文章中责备汪晖先生的《对抗失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存在“剽窃和抄袭”的问题时,提出了“偷意”这样一种“抄袭”方式。什么是“偷意”?王彬彬先生没有给出一个明晰的定义,但是他指出:“最让人恶感的,搅拌、组合、拼凑等手腕一齐用,只偷其意,而在字句上不留痕迹。”[4]

  在学生媒体的新闻理论中有时也会呈现这种状况:局部学生记者贪图省力,不独立构思文章,而是搜索其别人撰写的同题新闻报道,经过组合、拼凑、改动表达方式等手腕,将其“改头换面”为本人的作品。当然,这里不包括直接运用时势类音讯,由于时势新闻(单纯的事实音讯)不受著作权的维护。

  那么,“偷意”能否算侵权?陈青在《从法律角度看汪晖事情》中提到,“偷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和剽窃。[5]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其第二、三条明白规则了著作权法维护的范围:“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能否发表,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方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表示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作品。”关于作品的法律定义,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条例》第二条规则:“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具有首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著作权维护的是特定方式的作品,即某种思想或意义转换为“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的表达(如文字)。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维护的是具有首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意义的表达,而非思想或意义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