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毕业论文 > > 农民合作社是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崭新形式
经济毕业论文

农民合作社是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崭新形式

摘要:摘要: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农业合作社是从旧的农业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过渡形式,在小农占优势的经济落后国家,农民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不仅要求在农业中普遍实行合作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新形式,摘要,根

吓死你爽子,厦门商业摄影,周云峰新浪微博

  摘要: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农业合作社是从旧的农业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过渡形式,在小农占优势的经济落后国家,农民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不仅要求在农业中普遍实行合作社制度,而且应广泛实行以联合所有与联合劳动为基本特征的农民合作社。为此,应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农村新一轮的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崭新形式。
范文写作网 /2/view-13085452.htm
  关键词:集体经济;农民合作社;崭新形式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1)10-0051-03
  
  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议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目前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应在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广泛发展以联合所有与联合劳动为基本特征的农民合作社,以此作为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崭新形式。这既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客观要求,也是推动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第二次飞跃的根本途径。
  
  一、在经济落后国家,农民合作社既是从旧的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中间环节,也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和《论土地国有化》等著作中,提出在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的思想。恩格斯明确提出要把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组成的合作社耕种的思想。他说:“我们的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我们将把这样归还给社会的大地产,在社会监督下,转交给现在就已经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1890年,恩格斯在给奥?伯尼克的信中提出,“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容克大庄园,可以在必要的技术指导下毫不费力地租给目前的短工或雇农集体耕种”。这就是说,在农业中,要对大地产通过国有化实现社会所有、合作社经营,广泛发展农业工人合作社。农业工人合作社有三方面主要特征:第一,这种合作社的主体是农业工人,而不是农民,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一般社会主义模式,是建立在没收大地产、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而不存在农民个人土地所有。第二,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同工业中的合作社一样,只是生产资料首先归国家所有条件下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不应成为独立的合作社所有制。一方面,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能保持社会(国家)对生产和分配的计划与监督,另一方面,合作社使用这些生产资料可充分发挥生产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农业工人合作社是与计划性农业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小农占优势的经济落后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思想。他们认为,在大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和农业工人合作社,而在小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经济落后国家,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把农民的个体生产与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采取农民合作社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与农业组织形式。19世纪60年代,丹麦出现了共同耕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丹麦的土地主要属于每户占有50-100英亩土地的农民私有,这些农民人数众多,不可能采取国有化措施来没收这一大批人的土地。根据丹麦的实际情况,恩格斯认为应组织农民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不是在土地国有前提下的农业工人合作社,而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恩格斯系统地阐明了农业合作社的问题。他认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都应组织成合作社,而这几种合作社是有差别的。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收归国有的大地产上组织起来的,他们使用国有土地。小农合作社则是无产阶级国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逐渐使小农愿意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中农和大农往往雇工经营,他们组成合作社在开始时还会有雇工,并且也和其他类型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不同。恩格斯指出,小农、中农和大农的合作社都是“新的生产方式”,都可使农民免除受资本主义经济排挤而破产的结局。恩格斯不仅主张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而且提出要“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社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具有小农经营所不可比拟的经济效益。当农民合作社达到与社会其他部分权利和义务相等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农民合作社所有制消亡而进入整个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时期,那时的合作社也将会变成更高级的劳动者联合形式。总之,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在经济落后国家,不仅农户应联合为合作社,而且农民合作社不是短暂的过渡形式,而是长期的存在形式;农民合作社的具体形式不能简单划一,而必须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国家不应强制农民加入合作社,更不能剥夺农民土地使用权,而必须遵循自愿、示范与国家帮助的原则。因此,农民合作社不仅是经济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变革形式,而且是农业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
  
  二、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举措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其实质仍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个体劳动和自劳自得为特征的一种小农经济形式。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力量单薄,既不能利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又不能有效参与社会化商品生产。如果不实行规模化、组织化与合作化的经济活动,就只能在农民生活温饱的环境里兜圈子,永远不可能走上现代化发展的道路。由此,实现农民组织化和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就摆在中国农民面前。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就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积极推动实现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在农村普遍实行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作社应成为农业生产的一般形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土地由分户承包经营转为集体经营,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有利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解决政社合一、行政干预问题;有利于集体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和合理使用土地,为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造就良好的环境。发展农民合作社可以创新农村的土地 制度与经营制度,化解“三农”问题,为农村、农业的大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
  
  三、为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应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发展,全面实现新一轮的制度创新
  
  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构建农民合作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由传统行政化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农民自主的联合所有制;二是由农户小型化的个体经营转变为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
  
  第一.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造新型集体产权制度。首先,必须废除乡(镇)机构的集体所有权职能,使乡(镇)机构完全作为国家基层行政机构,真正实现“政社分开”。其次,废除行政村的集体所有权职能,使行政村完全成为农民的社区性自治机构。最后,确立自然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自然村集体所有权职能,由村民小组作为法人组织成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机构,从而建立农民联合所有制,真正实现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职能分离,是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重要内容。只有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职能的分离,才能切断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渠道,才有可能实现农村集体组织向市场化经济主体的转变,才能提高集体组织的活力,增强集体组织的市场适应能力,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在合作社内,农民可依照集体内的民主程序行使其委托者的权利,而集体组织的管理者只是代理者,其行为必须接受农民的监督,必须向集体内部成员负责。为此,必须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构建符合合作制原则的新型治理结构。在土地合作社所有制与农民联合劳动的基础上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贯彻合作制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选举产生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创立“三会”,分设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即设立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设立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聘请专业经营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设立监督机构――监事会,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构造新型的“委托代理”机制,充分发挥每个社员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保障每个社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构建集体成员对其代理人的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为此,一是制定《农民合作社章程》,依法规范农民合作社的产权管理、组织建设、资产经营及收益分配;二是贯彻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一股一票制的管理原则,构建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合作社的各项重大问题都由集体讨论决定,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进行集体经济分配制度改革,构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新型分配制度。在农民劳动联合与产权联合的基础上,创造与农民合作社这一新型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新型分配方式。具体说,就是构建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配为辅的分配制度。农民合作社的收入,在纳税和留取一部分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主要按社员当年劳动贡献分配,其次按照社员投入资金、技术与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股份分配股息,限制股金分红。这种以劳动收入为主、资本报酬有限的分配原则,既坚持了合作制原则、保证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又承认资本、技术与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收益,有利于增强对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激励,是一项合理而有效的制度创新。这样,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就可以除了劳动收入外还拥有个人资金人股的收益等财产性收入。这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不仅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而且能使农民的个人收入大大提高,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参考文献: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3,694.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5.
  
  责任编辑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