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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分红制度与红利税浅析_财政金融论文

摘要:摘 要: 关键词: 11月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股利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无疑这是中国证监会引导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让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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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键词:

  11月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股利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无疑这是中国证监会引导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分享经济发展、资本积累成果的重要举措。
比例过低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投资者投资股市的收益分为两部分:资本利得和红利收入。资本利得是从股票价格波动中获利,而红利收入则表现为上市公司利润的再分配。两块收益的来源不同,资本利得是以股票市场波动为前提的,而红利收入则依赖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是以长期投资为导向的。红利收入是股票投资收益的根基和最终源泉,正是上市公司股票能为投资者提供红利收入,才使其作为一种永续的资产具备了内在价值,或者说,股票为投资者所产生的现金流,构成了它的内在投资价值。
  在我国证券市场,反映股票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现金分红得不到有效保障,市场对追求稳定投资回报的长期资金吸引力不大。1992年到2007年间,深沪A股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总计为22346.99亿元,其中A股流通股东分配到的红利收入为1618.14亿元,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7.24%,扣除红利税后,A股流通股东实际得到的红利收入大约为1294.51亿元,而同期的交易成本经估算为9782亿元,A股投资者的红利收入远远不能弥补其交易成本。
  2009年至今沪深两市通过发行新股和再融资途径合计募集资金为21183亿元,其中IPO、增发和配股的募集资金额分别为9072亿元、10162亿元和1949亿元。但2009年和2010年沪深A股累计分红3881亿元和5020亿元,占当年净利润的比重近为32%和30%。此外,如果考虑2011年以来的431亿元分红,那么沪深A股近三年以来的累计分红9332亿元,三年的分红才勉强追上2009年一年仅仅IPO一项所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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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创造的财富还不及投资者每年支持市场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若将此再与上市公司分红状况相结合,就更加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始终处于资金净流出的状况。这种状况说明,投资者不仅没能从股票投资中获得相应的收益,相反他们还得不断地花钱维持上市公司的运行。这种状况如果说在股票市场发展初期尚属于正常现象的话,但是当股票市场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显得很不正常了。难怪很多投资者抱怨说我国发展股票市场的目的是/"圈钱/",这种现实打击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不公的红利税
  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现金分红比例过低的原因很多,既有上市公司自身现金分红的能力及意愿较低,不愿意也没能力进行现金股利,当然这背后有其合理要求成分,维持快速增长、最低资本的基本需要;也有投资者自身对现金股利的矛盾心态,态度并不积极,纠结于并不公平的红利税。
  我国证券市场股票现金红利税源自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依据《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减半至10%征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这个本适用于个人的红利税后扩大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QFII。广大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则无需缴纳红利税。
  其一,显然税负对象而言,目前的红利税就显失公平。公募基金背后也大多是个人投资者的委托理财,这样同样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分享投资收益的时候,却是由财富能力最弱的个人投资者承担了红利税。
  其二,红利税目前仅限于现金红利,对于股票红利则暂不征收。上市公司完成股利分配之后,二级市场自动除权。但股票红利对投资者市值不构成损失,但现金红利则让投资者直面税收对市值的减损。
  这就不难理解一个旨在保护投资者合理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却由于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其结果并不受广大中小个人投资者的欢迎,也在客观上纵容了上市公司降低现金分红的行为,一个重价值、轻投机的股权文化形成举步艰难。
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强调现金分红是境外大型投资机构选择股票及投资品种的重要依据。股票收益率的稳定,会导致风险溢价的降低,对旨在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回报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来说,也会相应减少其单纯博取股票价差的二级市场操作行为,对减少市场波动、维护市场稳定有重要作用。对一般投资者而言,如果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也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心态,对培育和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也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08年10月,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须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现金分红标准,以期带给投资者实实在在的回报。
  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制度仍有待改进:一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具备持续现金分红的能力;二是即使是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也仍然普遍存在着再融资金额大大高于其现金分红金额的情况。比如,地产类上市公司在2009年房地产价格大幅飙升的情况下大规模再融资增加土地储备,众多银行类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准备在A股市场大量发行股票。当然,这些上市公司大规模再融资主要是出于正常业务发展需要,但客观上在平衡再融资与现金分红的目标时,要充分考虑股票市场的承受能力和投资者的预期。
  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利税收制度,引导投资者积极要求现金分红,从而约束上市公司提高现金红利价值,缓冲投资者过度追求资本利得而导致的市场波动。具体可以考虑取消红利税,研究逐步对资本利得开征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随着持有证券时间越长而逐级递减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