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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_财政金融论文

摘要:摘 要: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这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问题银行安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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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这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问题银行安全退出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风险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概念界定
  当前,我国涉及到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以及《民法通则》等,但理论界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定义: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指的就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终止”,即商业银行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丧失[1]。
  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方式可分为并购、行政关闭和破产清算三类,其中兼并与行政关闭是所采用的主要方式。
  二、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1、商业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不仅多种多样,而且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风险与商业银行如影随形。Joel Bessis(2002)指出,银行都是“风险机器”,他们承担风险、转移风险,并将风险嵌入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中。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等。
  商业银行风险的积聚,如果不加以防范和化解,容易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不善,引发商业银行的倒闭和破产。曾任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荷兰银行家莫勒说过“银行的倒闭,大都起因于管理的不善”。[2]截止2009年底,因全球金融危机而倒闭的美国银行数量,已累计增加至130家。
  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金融监管也不健全。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不高、资本结构不合理、不良贷款率高等问题。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为了扭转我国经济下滑的趋势,央行采取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09新增贷款总额9.59万亿元,同比增加了4.69万亿元。天量信贷的放出,使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见表1),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在当前以及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难以拯救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可以有效的遏制风险的扩散和减少损失,从而维护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和银行业的稳定。  
  表 1  国有三大银行2009年的资本充足率
  2、金融业市场化的内在要求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要求既要有市场准入,也要有市场退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面临着竞争失败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市场退出这样的竞争机制,及时将陷入困境、无竞争力的商业银行淘汰出市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充分、有效的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这是商业银行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企业破产法》试行等,这些法律虽然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接管、购并、解散、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市场退出形式,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专门适用于银行市场退出的特殊法规仍然缺失,主要采取传统的行政手段进行处置,随意性较大,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2、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
  我国至今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部分商业银行的国有性,使得问题商业银行会得到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政府承担了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风险。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虽然具有事后维护存款者利益的功能,却缺乏事前监管的功能[3]。隐性担保的存在,免去了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过度追求高风险和高收益,忽略了存款人的利益,这无形中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3、监管的缺失和混乱
  虽然商业银行内部和外部都有监管部门的存在,但监管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往往会受到其追逐利益的影响,缺乏独立性;而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部门,面临着部门权责不明、人员缺乏的困境,使得对银行的监管无法及时到位。
四、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具体措施
  1、尽快健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是一种市场化、制度化的运作,为了防止行政的过度干预、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可以保障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顺利运作。
  目前,我国应尽快制定与商业银行有关的破产、并购、接管条例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为银行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程序提供规范和依据,明确界定各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实现合法、有序、规范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制基础,使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有法可依。
  2、完善市场退出的监管机制
  (1)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金融资产损失和金融体系遭受破坏的可能进行分析、预报,并采取相应防范和处置措施。内控机制的有效执行,有助于防范金融市场的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通过内控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实现有效地内部监管。
  另外,在借鉴美国CAMEL评级体系基础上,建立我国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一些宏观经济指标(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利率等)和针对银行的微观指标(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考核评价。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加强对市场发展状况和未来走势的判断,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有效信息、及时化解银行面临的风险。
  (2)加强外部监管
  加强银监会的监管职能,调动各级部门金融监管的积极性,明确各级机构之间及内部的监管职责,建立专门的部门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监管;成立专门机构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监管,有利于处理单个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以免退出效应扩散,造成金融风波;建立金融监管的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依法严厉追究相关监管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和央行在商业银行拯救中的出资责任和市场退出时的损失承担责任,充分发挥央行和政府作用的同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3、健全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一种事后保障制度,它要求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银行发生经营危机和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我国金融体系现状,存款保险机构应采取由国家和银行业共同出资创办及管理,定性为非盈利性、专业的政策性保险机构[4]。(2)具体职能不仅依法对存款人进行赔付,还应具有监管被保护银行的职能。(3)投保方式与对象。由于我国银行业的自律性比较差,风险意识也不太强,银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方式,要求所有银行参加存款保险。(4)投保标的和保险金额。我国银行的存款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其中居民个人储蓄占银行全部存款的70%以上。因此,应该首先对居民个人存款进行保险,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还可以弥补相关机构对银行监管的不足。
  4、建立适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模式
  当前,我国金融业正处于市场化改革的特殊时期,我们应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参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建立适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模式。针对不同金融机构(银行)面临的现实问题,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有选择的进行救助、重组并购、破产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5]对于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挽救的中小型的商业银行,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破产清算;对于规模较大、影响力广泛、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其经营不善的银行要实施积极的救助方式,谨慎使用破产方式,尽可能的减少其不良影响。雷曼兄弟的破产是一个很好的警示。雷曼兄弟是美国第四大投行,由于次级贷危机的加剧使其经营恶化,而美国政府拒绝对雷曼兄弟实施救助,导致雷曼兄弟在2008年9月申请破产保护,从而引发了1933年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的下滑。
  因此,要确立对问题商业银行的风险的判断标准和规范处置方式的选择,增强市场退出的科学性,以最佳的方式实现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
参考文献:
[1]师敏.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6.
[2]朱新蓉,宋清华.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3]刘晟.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现状及政策建议. 时代金融.2006(11).
[4]廖华,张永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及完善. 武汉金融2009(6).
[5]胡怀邦.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国际研讨会上的开幕致词.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