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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_财政金融论文

摘要:摘 要: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对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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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产生不小的影响。

关键词:规定;财务报表;计量方法
  我国在2006年发布了企业新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接着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并逐渐扩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其中第25号关于原保险合同的处理一直没有实施。直到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本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首先必须对风险进行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的拆分,属于保险风险的才可以确定为保险合同,其次必须进行重大风险的测试。
  1. 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
  在新的《规定》实施中,需要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处理进行更多的专业判断,包括对于保险风险的判断、对于模型的选择、对于综合边际的判断、对于折现率的判断、对于费用假设的判断、对于未来现金流的判断等。我们知道,在保险合同的计量中,首先要进行的是对风险的拆分,然后根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而保险风险可拆分与否,风险重大的标准,风险测试的进行,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主观判断,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则。保险风险的拆分,对于产险公司来说,影响微乎其微,这是因为财产保险几乎都是传统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期限较短。而受此影响较大的是寿险公司,尤其是投资类产品,主要有投连险和万能险。这是因为分红险的保费收入大部分都可以计入保费,而万能险需要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在这种准则规范下, 2010年产品策略以分红险和万能险为主导的中国平安,旗下平安人寿保费缩水将会占相当严重,而中国太保在其产品回归保障之后,保费收入占比将会上升,这些意味着,在新准则下,我国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将会呈现出新的态势。
  2. 加强了高管层的主管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重大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的拆分,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该风险分拆可以科学的区分保险合同和其它合同,主要是指投资合同,真实地反应了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和投资风险。从报表上更加直接和客观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保障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发展形势,对公司的投资决策有很强的借鉴作用。新《规定》的实施不仅增加了主观判断,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高管的作用也更加举足轻重。由于其可供选择的计量方法、计量模型较多,就产生了一个模型和方法的选择问题,这使得保险公司有关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再单纯的是财务部或者精算部的工作,而需要高管人员先进行抉择。参照公司的发展状况,在充分评估以后选择最适合公司的方法。并且,执行《规定》,对于公司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控制制度有明确的要求,因为其中涉及的过程复杂,需要进行判断的环节多,并且测试的进行是持续的,没有一个完善的流程,将很难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
  3. 公允价值计量下准备金的评估
  《规定》中对准备金评估的相关规定,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准备金计量,具体表现为: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以市场利率而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为依据,同时所有用以平滑利润的各类准备金将被取消。在保险公司准备金负债的评估之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优点在于能够更加适时、客观地对公司的保险负债予以反映,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可以更好地充当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经营决策依据,同时也更能满足监管机构及利益相关方获取相关性信息的要求。同时,采取“盯市”的方法、依据市场利率评估准备金负债统一了保险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属性,克服了之前对资产和负债采用不同价值评估方法所造成的会计错配问题。
  4. 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规定》列明了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信息。要求披露准备金的计量方法,额度增减情况,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时候的索赔进展情形、各种重大假设,以及预期未来现金流流入和流出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这些将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使其更加全面、充分和严格。既可以公正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清晰地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也有了更多的参考信息,并且这一举措是和国际接轨的。在日本,保险公司已经把保费的计算、盈利和亏损的具体数据都公布给消费者,我国的发展也是符合这一趋势的。
  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三家上市保险公司就开始直接使用国际账务报告准则,并在2007年12月6日和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申明。之所以A+H股在年报保费收入方面存在差异,是因为两地在会计政策上还没有实现相互统一,比如H股年度有保险风险分拆和重大风险测试,而A股并没有。毋庸置疑,《规定》的颁布应被视为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却并非“终点”。我国保险公司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保费计量、保费获得的费用是否进行递延处理、递延所得税,以及准备金评估几个方面。而这次的《规则》主要规范了保费计量与准备金评估两个方面,对于递延费用与递延税收的会计差别仍未加处理。但是我们相信,新准则的实施,对于增强我国保险业和国际的接轨,以及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还有保持保险业的稳健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2009年12月12日,《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 财政部会计司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0年第2期,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