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毕业论文 > >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特点比较与分析_贸易经济论文
经济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特点比较与分析_贸易经济论文

摘要:摘 要: 本文对现今常用的几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做简单的介绍,分析比较了各自的特点,并对其在实际业务应用当中存在的利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支付方式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货款的支付是其中一个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直
关键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特点,比较,分析,贸易,经济论文,

内蒙古蒙语卫视,今日美丽王一,松本枫

摘 要:本文对现今常用的几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做简单的介绍,分析比较了各自的特点,并对其在实际业务应用当中存在的利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支付方式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货款的支付是其中一个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那么在实际业务当中,有哪些支付方式可供选择呢?它们各自有着怎样的特点和利弊呢?下面就由笔者对此作简单的分析比较。在当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常见的主要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一、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以完成货款结算的支付方式。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由于现今汇付都是电汇为主,所以速度也很快,但由于进行国际贸易的双方,买方和卖方通常身处不同的国家,距离往往都比较远,货物运输的耗时比较多,而汇付的速度却很快,所以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做到传统意义上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而,我们把汇付分为两种情况:预付货款与货到付款;要么买方先付钱,要么卖家先给货。由于这种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银行只是充当一个代理的角色,是买方付款指示的执行者,它并不承担付款后果的责任。所以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对于其中一方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在货物尚未生产或者交付就把货款汇给卖方,卖方既掌握货权又提前收到货款,对卖方最有利。但买方就承担了很大风险,不法份子可以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轻松地将预付款骗取。而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先把货物发给买方,在未来某时期,买方才把货款支付给卖方。对于卖方来说,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完全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并且占用了大量资金,对卖方极为不利。
  因此,在现实当中,汇付并不是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仅限于对一些长期合作且资信比较好的企业使用,金额也不宜过高。适宜于支付定金、佣金,样品费等。
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收付方式。
  卖方通过银行把提单转给买方并收取货款,从某种意义上实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风险相对比较小。双方之间的资金负担相对的处于一个平衡的位置。对于卖方来说,通过控制代表货权的提单控制货物,对方不付款就不放单,自然也取不了货物。比货到付款有保障。而对于买家来说,只要他付款就能得到单据提取货物。这一特点也比预付货款来得有保障。
  但值得明确的是托收本身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银行和汇付方式中的银行一样,只是协助收款,托收成功与否仍然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
  对于卖方,即出口方来说,进口人付款靠的只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或者没有能力付款,又或者货物市场价格下跌,进口人不愿意付款,那么卖方就无法按时收回货款;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进口关税、返程运费和货物损耗或者低价转卖的损失。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开给第三者的一种保证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在现今国际贸易中使用得非常广泛,它是一种银行信用,由银行充当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中介,担当双方交易的保证人。只要卖方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的单据,银行就负上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样对于卖方来说,货款的收回就有了相对稳妥的保证。而对于买方来说,不仅能在付款后顺利取得代表货权的单证,而且对于货物的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还能通过信用证条款来对卖方进行约束,如要求对方提供检验证明,验货单以及规定装运期、交单期等。
  与汇付、托收相比,信用证的出现是支付方式的一种突破,它以银行为中介,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还能对对方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与约束。但在实践过程当中,信用证并非是完美的,它的某些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买方,即进口方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比较繁杂,费用也不低,特别是开证时需要事先向银行交纳一笔保证金,所以在资金成本上会加重买方的负担。
  对于卖方,即出口方来说,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就是信用证陷阱的问题。
  信用证有一个严格的原则“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这本来是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但也给了不法商人可乘之机。他们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使信用证实际上无法生效或者执行的条款从而掌控整笔贸易的主动权,或者为其诈骗行为埋下伏笔。常见的有:1、信用证暂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或者进口方另行通知。2、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人或其指定的人士验货,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者有效。3、船名、装运日期、目的港等事项须以开证申请人修改通知为准。这些条款使出口商在贸易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信用证能否生效或者单据是否相符完全是开证申请人(买方)说了算,买方随时都能通过这些陷阱来解除自己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因此,当使用信用证交易的时候,特别是卖方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针对风险,适当采取一些预付措施来保护自己:1、调查对方的资信和在行业内的声誉,可以通过同行、涉外政府部门、当地银行提供帮助。2、可以在买卖合同上对信用证条款做规定,减少开证申请人(买家)通过信用证做文章的机会。3、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条款要求,看是否可以接受,能否做得到。排除一切陷阱。4、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利用银行在信用证的操作上拥有专业性和经验上的优势,多向其咨询求教。5、严格把好制单关,信用证方式下,买家付款的前提条件就是卖方能否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因此,卖方应该此放在重中之重,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的原则做好制单工作。
  国际贸易情况复杂多变,在现实中很难也不应生硬的抱着什么情况使用怎样的方式进行付款,我们应该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现实因素条件的基础上加以灵活运用。
参考文献 :
1.《国际贸易实务》李小可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国际贸易案例与实务》毕甫清 清华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