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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市场玩具的定义和相关技术贸易壁垒措施_贸易经济论文

摘要:摘 要: 本文将分析我国玩具主要出口地区美国、欧盟关于玩具的定义,深入浅出地介绍如何区分企业生产儿童产品是否为技术壁垒涉及的范围,列举欧美涉及玩具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期对我国的玩具产品扩大国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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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将分析我国玩具主要出口地区美国、欧盟关于玩具的定义,深入浅出地介绍如何区分企业生产儿童产品是否为技术壁垒涉及的范围,列举欧美涉及玩具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期对我国的玩具产品扩大国际市场、顺利出口有所裨益。

关键词:玩具出口;技术壁垒
前言
  中国是世界玩具最大生产国和出口国,中国现有玩具企业6500多家,制造了全球70%左右的的玩具,平均每年内销量达100亿元人民币,外销量达500多亿元人民币。中国玩具制造业是一个地区集中程度极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改革开放较早和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和福建这五省一市历来是中国玩具最重要的生产和出口基地,占中国玩具年销售额的95%以上,其中广东占中国玩具年销售额50%以上。
  近年来,与玩具相关的国际技术贸易壁垒频频出台,国际玩具市场的门槛越来越高,我国玩具企业企业面临诸多陷阱,频频发生产品召回事件。2011年1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共发布召回通报34起,其中涉及玩具和儿童用品的有9起,约占总数的45%。2011年1月,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预警系统(RAPEX)共发布召回信息70项,其中对中国发起的召回共39项,占通报总数的55.7%,居第一,其中玩具类产品被通报的最多,达23项,占本月欧盟对华产品通报总数的62.1%。 由于美国和欧盟是我国玩具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区,而且在美国和欧盟发生召回事件较多,本文将分析我国玩具主要出口地区美国、欧盟关于玩具的定义,深入浅出地介绍如何区分企业生产儿童产品是否为技术壁垒涉及的范围,列举欧美涉及玩具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期对我国的玩具产品扩大国际市场、顺利出口有所裨益。
  2.欧美技术贸易壁垒的简介
  2.1 技术贸易壁垒的定义
技术贸易壁垒(Technical anbarriers to Trade)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常,国际技术贸易壁垒通过精心的设计和研究,以达到阻碍特点对象国产品进入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再者,先进国家充分利用技术法规在制定与实施上的灵活性,频繁地对技术法规进行修改,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
  2.2美国技术贸易措施介绍
美国的技术贸易措施可分为三种形式:法律、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法律、技术法规带有强制性,是必须执行的。而美国的标准体系是自愿和分散的标准体系,即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自愿编写、自愿采用。美国政府广泛依赖和使用非政府机构制定的自愿标准。但是,自愿标准一旦为政府部门的法律、技术法规采用,就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是一种动态的、复杂的、多层次和市场推动的体系。产品需要进行合格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一些特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而进行的合格评定。二是虽然大多数产品没有被法律法规覆盖,但是未取得合格评定的产品,在开发的市场中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因此而需要进行符合性认定的合格评定。涉及玩具的美国的合格评定如UL认证、FCC认证。
  2.3欧盟技术贸易措施介绍
  欧盟的技术贸易措施,具体分为:条约、条例、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条约相当于宪法,是最高法律效力的欧盟法律,是欧盟的法律基础。条例对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不需要再由国内立法机构制定具体的执行措施。指令对于所有成员国有与与约束力,但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手段可以由成员国机构做出选择。决议是具有特定接受对象的单独法令,对其所有通知的对象具有全面的约束力,可以对个人发出也可以对成员国发出。建议和意见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可由包括欧洲委员会在内的许多机构通过。
  欧盟技术法规的主要形式就是指令。如果有一产品是新产品或在欧盟范围内初次投放的,欧盟会针对其发布在新方法指令。新方法指令被批准、公布后,成员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指令规则转化为本国法律。同时,必须采取适当的实施措施,确保得到充分的贯彻,并将所采取的措施通告欧盟委员会。如果成员国在转换期内没有采取措施、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或没有转换指令,均属于违反欧共体法律的行为。指令中可以规定相关的协调标准,而标准由欧盟有关的认证认可和标准化机构来协调制定。欧盟有关的认证认可和标准化机构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和欧洲测试和认证协会(EOTC)。
    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是欧盟理事会强制性实施的一种安全合格标志,是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规定的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以及保护消费者基本要求的、且实施了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特殊证明。贴附了CE标志的产品,无需进一步检验便可在欧共体市场上进行销售,欧共体成员国不得阻止、限制或妨碍贴附CE标志的产品在本国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并确保能自由流通。
  3. 欧美市场对玩具的定义
  我们要弄清玩具的定义,才能界定产品是否属于技术贸易壁垒涉及的范畴。如何区分自己的产品是玩具还是非玩具产品是企业较为模糊的区域。
  3.1美国市场玩具的定义和范围
  在最新的2008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里面给出三个关键的定义——儿童用品、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儿童用品是指为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而设计的消费品,儿童玩具是指为12岁及以下儿童设计,供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专门为3岁及以下婴幼儿设计,用于帮助他们睡眠、进食、吃奶及出牙(长牙)的产品。
  针对美国CPSIA法案,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考虑产品是否会被认为是玩具和儿童用品:
 (1)生产商关于产品设计用途的声明,包括合理的产品标签;
 (2)产品是否在包装、展览、促销或广告商标明适合12岁或以下的儿童使用;
 (3)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适合供12岁或以下的儿童使用。
  举例,如一款相机,其设计的颜色鲜艳吸引儿童,有少年偶像形象,是一款设计给儿童使用非专业的相机,那这种产品就应该归类为儿童用品。又如便携式的DVD播放器,其外形能吸引儿童,并且设计的功能是非专业的易于为儿童使用的,这种产品也应归类为儿童用品。但是如果一款DVD播放器外形普通,颜色不鲜艳,功能复杂需要成年人才能掌握使用的,这种产品就不视为儿童用品。
  3.2欧盟市场玩具的定义和范围
  在欧盟新方法指令2009/48/EC中儿童玩具定义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用于14岁以下儿童游戏中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是专用玩耍。” 这个定义隐含了不是专用于玩耍但可能被儿童用于游戏当中的儿童用品,这类儿童用品也属于新方法指令规约的范畴。为了更具体地描述以区分模糊的界限,欧盟的新方法指令2009/48/EC中附录I给出了非玩具产品的列表,共有19类,如下:
  1、节日装饰品;
  2、成人收藏品,产品上或包装上具有明显可见的标记,指明是供14岁及以上收 爱好者 收藏。例如:a)有详细节并成比例的模型;b)节的成比例的组合套装;c)民族娃和装饰娃和其它类似物品 ;d)历史复制品玩具;e)逼真消防器具的复制品;
  3、运动设备,包括滚珠溜冰鞋、溜冰鞋和供儿童体重超过20Kg使用的滑板;
  4、最大鞍座高度超过435 mm的自行车,该高度是从座位的顶点到地面的距离,鞍管上要设定插入标记;
  5、滑板车和其它为运动而设计的滑板车,或用于在公路上或公共行人道上行驶的车;
  6、电动车,用于在公路上或公共行人道上行驶的车,或行人道上的车;
  7、供深水使用的水上设备和供儿童学习游泳的装置,如游泳座位和游泳辅助设备;
  8、超过500片的拼图玩具;
  9、枪和汽枪,不包括水枪。长度超过120cm的弩和弓箭;
  10、烟火,包括不是按玩具设计的火药帽;
  11、使用尖点的飞行游戏产品,如有金属尖点的飞镖;
  12、功能教育产品,如电炉、电烫斗或其他电压超过24伏的功能性电气产品,并要在成人监护下起教育目的时才能销售;
  13、在学校和在成人监督下的其它教育框架中起教育目的产品,如科学设备;
  14、电子设备,如PC和游戏机,需要使用软件并联到外围设备,除非电子设备和外设是特定设计的,并有其自身的玩耍价值,如特定设计的计算机、键盘、游戏棒或驾驶轮;
  15、软件,用于娱乐设施,如计算机游戏和媒体存储器,如CD;
  16、婴儿安抚奶嘴;
  17、儿童喜欢的荧光棒;
  18、玩具变压器;
  19、儿童流行装饰品,其不是用于玩耍的。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特性,按定义以及非玩具产品列表来考虑产品是否会被认为是玩具和儿童用品,并合理的设计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4玩具的欧美技术贸易壁垒措施
  4.1美国市场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
  美国市场对玩具的要求主要包括各联邦行政机构制定的技术法规以及已得到市场广泛认可的标准。在技术法规层面,涉及玩具的主要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定的技术法规,在标准层面涉及玩具的标准是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STM)制定的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 963及其它一些涉及玩具的标准。
  4.2欧盟市场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
  在欧盟与玩具相关的技术法规中,最主要的就是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但88/378/EEC颁布至今已有20年,欧盟已经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进一步提高了玩具的安全要求。新指令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另外,部分电动玩具除了符合88/378/EEC或EN 62115的安全要求,还要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简称EMC指令),一些遥控玩具还要符合无线电与终端设备指令(1999/5/EC,简称R&TTE指令)。这两个指令也是新方法指令。玩具还应该遵守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如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指令(76/769/EEC)及其一系列修订指令、化学品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关于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的CLP法规(EC No 1272/2008)、废弃物处置指令(2006/12/EC)、电池指令(2006/66/EC)、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等。部分电动玩具还要符合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和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在经营者责任和不安全产品召回等方面,玩具需要符合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的相应条款。与食品接触的玩具材料或产品还应满足条例EC No 1935/2004和指令2002/72/EC的要求。
  5.结语
  从我国玩具行业现状来看,有效跨越国际贸易技术壁垒,降低出口风险,企业除了采取措施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自身竞争力,更应重视和加强对国际最新玩具法规和标准信息的了解,积极关注新版指令的动态信息,及时调整产品生产及出口策略。玩具行业龙头应通过适当渠道如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进口商等向欧盟反映自己的观点和要求,让欧美国家在修订相应指令过程中感受到来自最大玩具供应国厂商的压力。
作者简介:钟照华(1979-11),女,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标准化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