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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浅析——基于CDM(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的碳市场_贸易经济论文

摘要:摘 要: 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大大提高,针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一系列措施纷纷出台。世界各国实施《京都协议书》的减排目标使温室气体产生了价值,从而在气候变化领域逐渐形成以温室气体为上品的碳交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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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大大提高,针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一系列措施纷纷出台。世界各国实施《京都协议书》的减排目标使温室气体产生了价值,从而在气候变化领域逐渐形成以温室气体为上品的碳交易市场。本文首先分析碳交易产生的原因,然后探讨其运行机制并介绍现状,在这些的基础上分析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而对中国如何更好的建立碳交易体系提供建议。

关键词:碳交易;CDM;CER
一、国际碳交易产生的原因
  任何的经济主体,只有当其能从贸易中获利时才会自愿从事贸易,这就是国际经济学所强调的贸易基础。因此,要弄清楚国际碳交易产生的原因,就先要清楚贸易双方都能从中获得哪些利益。
  首先,对于碳交易的买方。协议规定了发达国家或企业其必须从2008年到2012年在1996年的基础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果在本国通过诸如建立各种减排项目来获得联合国认准的减排指标的话,成本相当高。如果通过碳交易机制,成本大约是国内减排的1/10.在这样的机制下,发达国家或企业以低成本完成了在本国需要高成本完成的目标。这就是买方将能从贸易中得到的利益。
  其次,对于卖方,如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发展节能减排项目并卖出减排指标,得到了真实的收益。而这笔丰厚的收益不仅大大超过了其当初的投资,而且还可以维持项目的运营,甚至还能投资于更多的项目。
  另外,回应与协议的初衷,通过这样的贸易机制,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并且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因为有了大量资金的支持也必将更为迅速的发展。
  就在这样一个多赢的利益格局中,碳交易得到各界人士广泛赞同的情况,蓬勃发展。
二、碳交易的运行与现状
  碳交易的完整运行过程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但是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卖方企业必须设计出具体的减排项目,并且能够筹集资金使项目运行;然后,设计出的项目需要得到联合国的合格性确认,具体能够得到多少减排指标(CER)需要视其具体的运营情况而定;当拿到具体的减排指标后,企业就可以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
  目前,全球碳交易的总体情况可以从下面一张表中略窥一二。
  



  从图中可以看出,碳交易量从04年到05年是急剧上升的,但是从05年到06年却又出现大幅度下降的局面。
  CDM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每个项目的风险及其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分配决定了交易价格。成交的价格以卖方利益为:低价格,低风险;高价格,高风险;以买方利益为低价格,高风险;高价格,低风险。下面表中列出的价格区间说明了不同价格包含的风险。
  




  CER(减排指标) 价格发展趋势:
  欧盟将履行《京都议定书》目标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2007 年,第二阶段为2008~2012 年。2006 年5 月前,CER 价格上涨很快,但是由于第一阶段有大量的配额剩余,欧盟规定成员国每年需要提交其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提交后的减排量予以注销,不得继续使用,导致2007 年年初的价格急剧下降。但是在第二阶段2008~2012 CER的价格一直较高,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直到2008 年第三季度以后,才开始下滑。
  CER 的价格与能源产品价格联系紧密,通常是随着能源价格的涨跌而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能源产品价格在2007年~2 0 0 8 年上半年呈现相对上升趋势,CER 价格相应上升;直到2008 年下半年能源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 CER 价格也随之应声下跌。
  2008 年,特别是上半年,商品价格指数在高位运行,包括高位能源价格,鉴于CER 跟能源价格和GDP 的紧密联系,我们可以设想2009 年全球经济下滑,碳产品价格也会下滑。
三、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截至2007年底,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下的交易份额已经扩大到了73%,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ERs指标卖家。到2012年,我国在联合国EB组织注册的CDM项目的二氧化碳减排总量预计为15~20亿吨,以最近7美元/吨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如果不考虑价格的波动并假设这减排指标在碳市场上直接出售给最终买家,那么这些CDM项目将为我国带来105~140亿美元的收入。
  但是,目前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发达国家设定,发展中国家企业不能直接将减排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 其卖出的二氧化碳减排权要发达国家的碳基金和公司或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 这使得投资于减排权转让的基金或公司可以从中赚取丰厚利润, 每项交易差价往往比发展中国家出售碳减排量的价格还要高。因此,国际碳交易市场目前还是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本来就没有定价权, 议价能力又较弱,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使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与不利地位。
  而且,中国很多具有CDM项目开发潜力的企业,由于缺少国内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通常是由一些具有国际背景的托管碳基金或中间商开发,经过“包装”后,到国家发改委申请注册,在注册成功的项目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获得联合国EB组织签发的CERs。CDM项目审批流程的复杂性(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3到6个月时间)以及方法学与开发的难度都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托管碳基金或中间商从企业以较低的价格获取CERs后再以较高的价格在碳市场上出售或者储存起来在今后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因此,即使是获得了CERs签发的企业,其获得的收益往往也是大打折扣的。这对中国开发CDM项目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重大的损失。
  因此,如何利用好碳排放的规则以及如何为企业提供适当的CDM项目融资成为我国当前碳交易市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