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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特保条款”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_贸易经济论文

摘要:摘 要: 在中国入世谈判中,一些WTO成员担心,我国入世后出口产品的快速增长会对其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因此,我国承诺了“特保条款”。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了“特保条款”的内容,分析了“特保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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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入世谈判中,一些WTO成员担心,我国入世后出口产品的快速增长会对其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因此,我国承诺了“特保条款”。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了“特保条款”的内容,分析了“特保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不利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特保条款 产生原因 不利影响 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有了大幅增长。然而,对外贸易的增长也伴随着贸易摩擦的频发,我国对外贸易在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各国也通过各种贸易壁垒的形式对我国的出口设置各种各样的障碍。近年来,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越来越多地使用“特保条款”这一相对隐蔽的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设限。
  一、什么是“特保条款”
  “特保条款”是世贸组织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指的“特保条款”是我国加入WTO时的一项承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第十六条——对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二、“特保条款”的实施特点
  1.WTO成员对我国实施“特保条款”的门槛很低
   WTO成员国对我国采取“特保措施”的根据是“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4款对“市场扰乱”的定义是:“一项物品与进口国国内行业生产的物品相同或直接引发竞争,它的快速增加,不论是绝对还是相对增加,凡属造成国内行业实质损害或是实质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就存在市场扰乱。”
  2.“特保条款”是歧视性条款
    “特保条款”的实施对象仅指中国,而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一般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如果采取保障措施必须以最惠国原则为基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出口国。这是WTO非歧视性原则的一个重大例外,加重了我国的单边义务。
  三、“特保条款”产生的原因
  1.欧美等国的贸易保护主义
     中国加入WTO后,由于关税的降低,中国制造的优势体现出来,产品出口连年顺差。近年来,经济全球性衰退,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设置了很多非关税壁垒,由于“特保条款”启动程序简单,将成为欧美等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它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的实行进行监督。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对一个发达国家,是不是能够真正实施这样的经济报复措施还有待商榷。
  3.我国对外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
  我国出口产品从具体类别分析,出口的机电产品大多是低附加值产品。这些产品大规模的出口造成了对发达国家夕阳工业的冲击,为了缓解本国的就业压力,这些国家便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设置种种贸易壁垒。“特保”就是其中的一项。
  4.我国对外贸易的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进出口行业协会在进出口活动中的中观调节作用还没有有效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间四位一体的管理、调节、咨询等职能还未充分发挥作用。比如由于我国出口产品的国内地区价格差异较大,价格体系不完善,造成国内企业间相互压价竞争,诱发贸易摩擦。
  四、遭遇“特保”调查使我国产品出口受阻、蒙受损失
  入世以来,已经有不少WTO成员国启动“特保条款”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发起“特保” 调查,涉及的商品有纺织品、缝纫机针、座椅升降装置、轴承制动器、钢丝衣架、刹车轴零件、桔子罐头等。
  1.不利于我国某些产品的出口
  纺织品是别国对我国进行“特保”调查的重点。在案件频发的2004至2005年,依据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条款,欧盟对我国20种产品进行限制或调查,涉及金额合计约20亿美元,美国对我国24种产品设限或调查,涉及金额约63亿美元,土耳其对我国42类产品设限,涉案金额约3.8亿美元。
  2006年8月1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氯乙烯、瓷砖进行特保调查,并决定从即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的聚氯乙烯征收320美元/吨的保证金,对进口自中国的瓷砖征收270美元/吨的临时保证金。
  2008 年3月,厄瓜多尔工业部通过了针对中国产品启动特保调查的决议,对中国产瓷砖、家用陶瓷餐具、陶瓷卫生洁具等产品展开调查。4月,厄瓜多尔工业部建议对从中国进口的陶瓷产品实施为期200天的临时关税保护措施,直至调查结束。
  2009年4月2日,应巴勒特锻造有限公司(Bharat Forge Ltd.)的申请,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对华汽车前桥梁、转向节和曲轴启动特保调查。
  2009年4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程序。据美方统计,2008年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出口美国4600万条,金额达17.88亿美元。申请方指控中国产品对美出口激增,对美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要求美政府对中国乘用车轮胎采取每年2100万条的配额限制。美国总统2009年9月12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我国政府2009年9月14日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我国轮胎企业在美起诉美国商务部双重征税一案于2010年8月5日正式判决,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轮胎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被判为非法。
  2.结论
     以上事例反映出,我国出口产品一旦被启动“特保”调查,别国就可以对我国征收临时税款或保证金,一方面造成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的积压,另一方面所支付的临时税款和保证金不利相关企业资本的流通。而如果经过调查,决定我国出口的相关产品采用“特保措施”,意味着将对这些产品征收5%至300%的关税,这将严重威胁到我国出口商的利益。
  五、应对别国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特保条款”的措施
  1.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企业更多使用资本和技术要素,促使每个产业的生产加工环节向上游或下游价值链中,附加值更高的环节延伸和发展,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依靠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推出品牌产品,减少甚至避免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
  2.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企业不应只看到自身的利益,还要顾及到国内整个行业的利益,多向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了解信息。企业应当自律出口行为,其目的是使本企业获得出口利润最大化,而不是盲目的扩大出口规模。
  3.建立完善各地贸易救济体系,增强企业应对贸易壁垒的能力
  贸易救济首先是企业行为,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企业应以平常心来对待贸易摩擦,以积极的心态应对贸易摩擦,及时的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积极应诉,而不是回避矛盾。同时,各地政府要为企业的应诉创造有利的环境。
  4.健全国内相关法制建设,为有关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
  虽然欧美等WTO成员可以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对我国单方面发动“特保措施”,但《加入议定书》的内容却并非足够详实而具有操作性,譬如在解释何为“市场扰乱”时植入了《反倾销协议》中的“实质损害”概念,但对“实质损害”的判断标准却只字未提。中国应该从本国利益出发,在符合WTO规定的前提下对议定书的“特保”机制进行尽可能的严格注释,并以立法的形式形成法律文件,以此对抗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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