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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论文

摘要:摘 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理念的落实和贯彻,研究经济法学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显,经济法学是一门全新的学科,它将经济、法律、科学管理三者于一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关键词: 经济法学论文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理念的落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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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理念的落实和贯彻,研究经济法学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显,经济法学是一门全新的学科,它将经济、法律、科学管理三者于一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关键词:经济法学论文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理念的落实和贯彻,研究经济法学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显,经济法学是一门全新的学科,它将经济、法律、科学管理三者于一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本文试着以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等其它层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重要性。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关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致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开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忆性、深思性的研讨成果。关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念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讨办法上,学者主要偏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讨与制度构建的剖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根底理论研讨比做“鸡肋”,以为其食之无味。他们以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开展过程中遭遇了办法论上的“认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宏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讨办法,加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开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认那些研讨主义的学者所停止的研讨价值,只是以为这样的研讨偏离了法学原本的研讨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置人类社会的各种纠葛,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讨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处理纠葛。因而,法学研讨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讨而研讨,而是要处理理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行进行的经济法研讨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理想、经济变革与立法司法理论不联络,只是热衷于构建笼统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深邃莫侧的玄学,其研讨结果是不只不能为理想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讨的初衷和本质。

  但关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能够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能够“食之有味”。他们以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根底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沛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构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精确地概括了事物的实质,并成为逻辑思想的根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根本理论原理,只要具备丰厚的理论根底,才干停止有关制度建立的研讨。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讨办法,会直接招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讨法学特质的减损,而将来经济法研讨办法必定是多元的,研讨手腕必然是综合的,研讨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中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根本研讨办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丢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考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如今学界的主流观念是,既要研讨“问题”,也要研讨“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讨。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讨办法停止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讨经济法理论的根底上,更注重理论研讨程度的进步,强调研讨必需可以真正的拔高,要真正表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由于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普遍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同等于普通。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讨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理想,兢兢业业,而不能使其成为空中楼阁。“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讨要同经济法的理论相分离,构成详细的制度,以回应和处理法制建立中存在的大量理想问题。由于关于理想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是经济法理论研讨极端重要的动身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讨能否纵深开展的根底。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将来开展趋向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开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定与办法论准绳,理论尚未成熟,只要理论与理论统一,经济法学才干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讨,是经济法开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将来的研讨中,应该相比照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讨,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立的研讨。由于从中国经济法的开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拟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讨,需求适度的制度建立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立上,我们能够自创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讨。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化理论等全新的思绪和办法,剖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处理的问题。我们能够自创新制度经济学研讨办法的胜利之处,分离经济法自身的实践,来为经济法学的研讨注入新颖的血液,到达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需要坚持苏醒的头脑,不要过火注重问题的相关研讨,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能够在着重研讨详细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笼统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言语符号和思想方式,进而到达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