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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理论与展望论文

摘要:一、我国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的问题与困境 在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四方面突出的问题:建设目标缺位。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升法学教育服务社会的质量是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在引入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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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的问题与困境

  在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四方面突出的问题:建设目标缺位。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升法学教育服务社会的质量是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在引入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和创建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过程中,我们形成目标缺位问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大学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引入有无必要存在质疑。因为,以培养“法学家的学术型人才”为主和以通识教育为主的大学法学教育,引入法律诊所教育明显不合时宜;二是对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目标难以取舍。因为,只有职业化的法学教育目标和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的培养目标法律诊所教育中心的建设才具有现实意义,反之,则没有价值。建设理念错位。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理念错位突出表现在三方面:

  1.从教学目标的创新上无法超越法学学科教育体系框架。

  法律诊所教育基本理念就是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构以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主线的课程体系。但是,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长期以来未能真正突破学科教育体系,习惯于按照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来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从而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基本理念的普及。

  2.从教学模式创新上无法超越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文化传统。

  法律诊所教育基本理念就是超越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文化传统,打破从法律概念出发、演绎推理主导的思维逻辑,建立从实践和问题出发、归纳推理主导的思维逻辑。但是,我国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文化传统,大学法学教育包括司法考试注重对法律概念和条文的理解,忽视对法律实践问题的关注分析;强调按照演绎推理逻辑进行理论思维训练,忽视遵循归纳推理的逻辑进行实证思维培养,从而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基本理念的深化。

  3.从学习方法创新上无法超越“从书本中学习和在课堂上学习”思维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核心理念就是转变学习方式,确立“从行动中学习和在实践中学习”的理念。案例分析演化成理论教学的举例说明,模拟法庭蜕变为法律角色的模仿和表演,从而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核心理念的贯彻实施。体制机制阻滞。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的教育体制阻滞是指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体制对诊所教育模式引进推广和实践创新所带来的消极阻碍作用,具体包括四点:

  1.以计划为主导的单一办学体制导致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的政策制度依据缺失。

  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习惯依赖教育主管部门计划指示的大学法学教育使得诊所法律教育难以正式列入大学教学计划;在现有大学教育办学体制下作为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支撑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难以举办;大学章程普遍缺失导致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即使在高校办学自主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难以获得大学创新建设的政策支持。

  2.以高校为主僵化的法学教育培养体制导致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与市场的有机联系中断。

  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国内大学目前普遍推行的以科研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体系使得本来就缺失的诊所法律教育中心的师资更加紧缺;二是大学法学教育封闭的培养体制割断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与市场服务需求的有机联系。

  3.以行政管理为主的落后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导致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的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

  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学院三层次的科层管理体制,将诊所法律教育的管理主要集中于各大学法学院的微观管理,导致诊所法律教育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二是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注重日常教学计划管理、对学生进行学分管理和在读学业成绩管理,缺乏必要的社会服务市场调查预测体系和多元的教育评价体系,以及忽视职业能力训练和实践实习的管理,导致诊所法律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完善。教育机制约束。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的教育机制约束主要是指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机制对诊所教育模式引进推广和实践创新所形成的负面影响,具体包括:

  1.大学人才培养的动力机制严重缺失导致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高校不能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宽松的学术氛围,还用简单的量化考核方法和“一刀切”的办法来引导大学教师重量不重质;另一方面大学生还基本处于一种被动学习的状况,缺乏自主学习、自觉成才激励机制。

  2.大学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机制的严重扭曲导致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功能难以全面实现。

  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三方面: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机构缺乏多元化,法律实务部门很少参与,致使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引导和示范功能难以真正实现;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缺乏对法律人才实务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的重点导向,致使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促进功能难以真正发挥;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方法仍然主要通过课程的笔试考试(包括司法考试),缺乏对法律人才核心要素考评致使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创新功能难以凸现。

  二、我国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建设本土化思考与前景展望

  大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将诊所法律培训与实施法律援助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既解决了法律诊所案例和资料收集难的问题,又拓宽了大学法学实践教育的路径;既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基地切实帮助法科学生练就娴熟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和素质,也增进了大学法学教育单位和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我国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建设的应当坚持四个基本理念。

  1.突出以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为主线的理念。

  所谓坚持突出以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为主线的理念是指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建设的一切工作要紧紧围绕有利于法科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提高的教育目标,科学设计教学方案,合理选择教学内容和资料,严格开展实训活动。

  2.坚持诊所模拟与实践互动一致性理念。

  所谓坚持诊所模拟与实践互动一致性理念是指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建设既要借鉴医学临床实践经验和模式建设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同时更要根据真实的法律案例诉求和法律援助程序直接参与法律案例诊断和处置,克服将诊所法律实践演化为案例分析讨论和模拟审判实习。

  3.坚持诊所中心与援助中心同步建设理念。

  所谓坚持诊所中心与援助中心同步建设的理念是指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建设既要按照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开展法律思维、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更重要的是通过指导学生实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法律服务提升学生综合职业素质,切实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实现。避免将诊所法律实习演化为纯粹的法律咨询解答活动。

  4.坚持诊所建设普及推广与诊所训练实效统一性理念。

  所谓坚持诊所建设普及推广与诊所训练实效统一性理念是指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建设既要积极推广、促进普及,又要切实注重提高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效果;既要不断扩大诊所法律教育的受益面,又要理性控制诊所教育的风险。保证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建设动机与效果、建设质量与效率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