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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毕业论文

清代以来中韩渔业关系发展研究

摘要:摘要: 我国与韩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隔黄海相望,自古以来交往密切。黄海和东海北部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是中韩两国共同的渔业场所,两国渔民长期在此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清代前期,我国渔民经常到朝鲜半岛境内海域渔猎,彼此习以为常。到了近代,随着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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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与韩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隔黄海相望,自古以来交往密切。黄海和东海北部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是中韩两国共同的渔业场所,两国渔民长期在此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清代前期,我国渔民经常到朝鲜半岛境内海域渔猎,彼此习以为常。到了近代,随着传统的宗藩体制解体,韩国政府致力于敦促双方签订渔业条约来规范双方渔业秩序。2001年《中韩渔业协定》生效,此后中国渔民和韩国涉外渔业纠纷和冲突事故频发。本文拟通过对此三个阶段中韩渔业关系发展的探讨,反映中韩外交关系转变的大过程,并对解决现代中韩渔业纠纷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中韩关系;中韩渔业协定;渔业关系

  韩国地处朝鲜半岛南部,并东北亚中心,与我国隔海相望,海岸相向,在地理上拥有同一片海域,共有海洋资源,在历史上也深受中国政治文化的影响,地缘战略特征独特而显著。渔业是沿海地区人民的主要生计,自古以来中国渔民习惯于到朝鲜半岛附近海域从事渔猎活动。随着传统宗藩关系走入近代外交体制,渔业往来也受到了官方的关注,双方逐步加强了对渔业秩序管理和规范,并站在国家立场之上就渔业活动进行协商和谈判。渔业关系也从最初的自由和谐转变成了现今的冲突纠纷频发,这种转变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关系的变化以及国家权益的角力。

  一、清代中前期和谐的渔业关系

  近代以前,朝鲜半岛被纳入到了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之中。尤其是明清时期,朝鲜①向中国称臣纳贡,成为中国事实上的一个藩属地,宗藩体制是中国与朝鲜半岛交通往来的根本依据。由于朝鲜半岛与我国海陆相连,拥有共同的海域,相隔较近,中国渔民到朝鲜半岛附近海域进行捕鱼非常普遍,彼此习以为常。

  清兵入关后,为打击郑氏政权,从1661年开始,行迁海之令。②“今海禁既严,片板不许下海”,但山东沿海渔民惟以打鱼为生,朝廷也就放宽政策允许此地渔民出海捕鱼。1665年,康熙谕令兵部:“山东青登莱等处沿海居民,向赖捕鱼为生,因禁海多有失业,……令其捕鱼,以兹民生。”③清代康熙、乾隆年间,到朝鲜半岛附近海域捕捞鱼虾的中国渔民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其中尤以山东渔民为最。“山东海岸绵亘,自直隶界屈曲而南以达江苏,其间大小海口二百余处。东北境之登、莱、青三府,地形突出,三面临海。威海、烟台岛屿环罗,与朝鲜海峡对峙”④,地理上的便利以及政治上的宗藩关系,为中国渔民越境去朝鲜半岛附近海域从事渔猎活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直至清末,在朝鲜半岛境内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中国渔民规模已经非常可观。“每年春季二三月份,正值渔汛时期,山东、奉天等省滨海渔民纷纷来朝鲜半岛捕捞,捕捞物有两种:鱼和虾。捕鱼渔船每年约来二百只,大船六名渔户,小船三名渔户,共约有一千余人以上。活动范围主要在朝鲜半岛的京畿道仁川港外的十八岛、白仁岛、台湾城,全罗忠清南道群山港外的初谷岛,以及黄海道的长渊、长连、金浦、延平岛等处,主要渔获物为曹白鱼、刀鱼、响鱼等。捕虾渔船户每年约来有三四十户左右,最多六七十户,每户带船二三只到六七只左右,每船载有四人,每年船约来二百只,渔民约有九百余名。活动范围主要在平安道安州的薪五江、艾岛、鹩岛,以及嘉山郡的云雾岛,龙川郡的洪岛、新岛一带。三月出洋,六月回国。由于黄海道地区海面广大,鱼类资源丰富,中国渔船来此捕捞鱼虾,并未触犯当地渔户利益,而且由于中国船户的到来,沿海地区朝鲜半岛人民能够将柴米等物销售出去,获得额外收入,所以也深愿中国渔船来此捕鱼。至于渔业纳税事项,两国对此均未有专章规定,渔户每年到朝鲜半岛时须提前向各道郡守请领许可状,并在各局所缴纳费用,之后才能进入海域捕捞鱼虾。”⑤这是1908年驻韩总领事马廷亮所呈的报告,由于渔业活动有持续的规律性,大致可以窥见清代中韩两国的渔业关系情况。

  朝鲜半岛境内海域宽广,渔业资源丰富,中国渔民到朝鲜海域内从事渔猎活动不会触及当地渔户利益,反而给当地人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事实上是得到朝鲜政府的认可的,当地人民对此也很欢迎。由于朝鲜半岛经济落后,渔民仅能在当地从事渔猎活动,无力成规模的到中国海域境内捕鱼,中国渔民到朝鲜半岛境内从事渔业活动自古就有,双方渔民相处融洽,所以两国政府对此一直未作正式规定和管理。但是到了近代,随着国家间关系的重大转变,两国的渔业往来也受到了官方的关注,双方开始站在各自国家的立场上对渔业活动进行规范和交涉。传统的以民间往来为主的渔业关系开始转向政府间的谈判与协商,政府在此间扮演的角色重要性不断加强。

  二、清代晚期渔业关系的重大转折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对亚洲的侵略和掠夺,东亚国家全面向近代社会转型。为了争夺对朝鲜半岛的控制权和强化其影响力,列强和日本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对中韩之间原有的宗藩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日韩签订通渔章程对双方渔业活动进行规范后,中韩两国政府也开始关注双方的渔业往来,并站在各自国家的立场上对渔业活动进行规范和交涉,一波三折的签订通渔章程的交涉过程具体的展现了晚清中韩外交面貌。

  1882年朝鲜壬午兵变发生后,清政府加强了对朝鲜事务的干预。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朝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代表签订了《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其中第三条:“惟朝鲜平安、黄海道与山东、奉天等省滨海地方,听两国渔船往来捕鱼,并就岸购买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货物贸易。”⑥《章程》从政府角度承认了中国渔民到朝鲜境内捕鱼的现状,预示着这一情形不再是单纯的民间生产活动,而是要纳入到双方贸易体系中进行管理。但对渔业范围、渔业税等事项并未进行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此后双方交涉签订《通渔章程》的重要原因。《章程》签订后,清政府放宽了对黄渤海地区中朝渔业往来的限制,前往朝鲜全罗道等地海域内的中国渔民越来越多,与当地居民渐生摩擦。渔业摩擦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来此间捕鱼的渔船过多,使当地渔民利益受损,朝鲜当地政府官员进行驱赶,中国渔民“少无畏忌”,依旧照常捕鱼。更有甚者,发生武力冲突。对于此情形,袁世凯从宗主国绥服属国的原则出发,于1887年发布告示严禁无证渔民在各口岸骚扰滋事,并晓谕中国沿海各省认真严禁,但效果并不理想。1889年,《日韩通渔章程》签订后,朝鲜外署督办闵种默同袁世凯商议续订中韩通渔章程。袁世凯认识到《日韩渔业章程》签订给韩国渔业带来的种种弊端,并从本国利益考虑明确拒绝了此提议。所以一直到袁世凯调任回国,甲午战争之前,对于此章程双方没有进一步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