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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讯逼供到禁止酷刑

摘要:刑讯逼供是一个与中国古代的刑罚方式紧密相联的本土化概念。刑讯一词,与古人对刑罚的理解密不可分,实际上就是把肉刑提前适用于侦查阶段而已。我国古代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的区分,如果有人被指控有罪,即被投入牢狱。尽管此时案件并未查清,但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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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是一个与中国古代的刑罚方式紧密相联的本土化概念。“刑讯”一词,与古人对刑罚的理解密不可分,实际上就是把肉刑提前适用于侦查阶段而已。我国古代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的区分,如果有人被指控有罪,即被投入牢狱。尽管此时案件并未查清,但主审官吏就会按一贯的有罪推定的思想,认为他是罪犯,然后对他用惩罚犯罪的刑具,当时称为“拷囚”、“拷掠”或者“拷讯”,让他备受痛苦,从速招供。我们古代的“刑讯”往往和“逼供”紧密相联,成为古代一种办案的方式,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

  一、中国古代的刑讯

  (一)刑讯的由来和发展

  根据现有记载,可以确证的是,从秦汉开始,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一种法定的制度,而刑讯的做法最早出现于合适,则难以确定,只能推断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

  秦律强调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秦代对刑讯有详细的史料记载,《枷诊式》的《治狱》篇记载:“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答掠而得人情为上,答掠为下,有恐为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秦朝刑讯是有前提的。犯罪嫌疑人的回答问题不老实,或者又多次改变供词的情况出现,才能实施刑讯。并且刑讯也是有限制的。必须对刑讯的理由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尽管如此,秦朝依然是个严刑峻法的时代,丞相李斯后来被赵高诬陷,也遭到了严刑拷打,最后“不胜痛,自诬服”。它是我国古籍记载的第一起因刑讯逼供铸成的重大冤案。

  汉律规定“掠者唯得榜、笞、立”,即只允许以三种方法实施刑讯:一是用木棒打,一是用辫子抽打,一是让被询问人站立接受拷打,除了这三种方法之外的方法应当一律禁止。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并非如此,汉章帝曾经下过一道诏令说:“自往者大狱以来,掠考多酷,鉆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

  唐律将刑讯制度化、规范化。拷讯前要反复参验,认为被告人确有重大嫌疑而又坚不吐实者,拷讯前要办“立案”手续,并请长官到场同判。“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就是拷讯有节制,防止考掠过猛导致犯人立毙杖下。若不按照这些令来执行的话,笞三十,致死的,徒一年。同时规定,依法享有 议、请、减等司法特权的官吏极其家属;70岁以上的老人,15虽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患有疮病未治愈者;正在怀孕或者产后未满百日的妇女都不得刑讯。当然,唐朝立法仍然是没办法阻止司法当中的滥用刑讯。唐武则天当政时,任用酷吏,知名的如索元礼、周兴、来俊臣。他们发明了很多恶毒的刑讯方式,制造了无数的冤狱。

  (二)封建时代依赖刑讯的原因

  1、重刑主义思想是刑讯逼供的源头。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占主导地位的还是严刑峻法的“法家”尽管有很多儒家学者主张轻刑薄赋,省刑慎杀,但这种主张其实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薄赋轻刑的中央政策往往在我们所谓“休养生息”的时期,而后就是漫长的严刑峻法,因为往往封建统治者认为,只有严厉的刑罚才能够起到恐吓民众,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巩固统治地位。

  2、罪从供定催生了刑讯逼供。我欧洲的奴隶时期普遍使用的是神示证据制度,之后则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我国总结司法经验,概括出了“以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也就是察言观色来判断供词真伪,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在当时这种技术手段之下,从事司法活动的官吏有很少的可靠手段去获取证据的科学手段,于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时候,执法者唯一直接有效,节约成本的办法就是刑讯逼供。封建统治者认为,口供是最好的证据,理由是:每个人干的事情,只有他自己最清楚。

  3、刑讯逼供是政治斗争的工具。我们国家刑讯逼供的实际情况上来看,一般在太平盛世以及治安状况良好的时候,从立法上就强调慎刑、拷讯有节制;反之,在政权动荡或者出现某些不正常状态的情况下,刑讯逼供就异常酷虐。这个原因我们不难想象,刑讯的实施对象实际上主要针对的人就是政治上的反对势力,其实,它就是政治斗争的工具。

  二、欧洲中世纪的刑讯

  在中世纪的数百年里,欧洲大陆上大范围、长时间的适用残酷的刑讯逼供。其手段有机架刑、拇指拧螺丝刑、水刑、脱臼刑、浸水凳等。究其原因,经济文化落为其一。日耳曼人摧毁了古希腊-罗马文化,只有教会保留了残存的文化,而这种文化又被罗马教廷用来传播宗教和控制思想。此时死刑被视为公众节目,普通人连起码的人的尊严都缺乏,刑讯就更理所当然了。除此之外也有其他的原因:首先,它是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物。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证明标准非常高,但是同时,侦查手段在那个时候又不高明,因此,在只有半个证据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获得被告人自白才能达到证明标准。其次,它能够巩固罗马教权。宗教审查是确保罗马天主教会在欧洲主宰地位的手段,“异端”都是由罗马教廷决定的。刑讯的种种手段其实就是要让广大民众明白,要谨言慎行,严格遵守罗马教廷的教规,否则就要承受皮肉之苦。

  三、结语

  目前,世界上公认的主流思想就是禁止酷刑。人的权利来源于人的尊严,人的基本要素包括身体和精神的两个方面,而酷刑是对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但刑讯逼供依然屡禁不止,这除了对人权的理解和经济、政策、制度方面以及人事考核上的问题以外,我认为和传统上,我们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解以及对口供的重视都是有关系的。我国在刑讯逼供方面延续的时间很长。1921年建党初期就主张废止肉刑严禁刑讯逼供,但1930年开始,“运动”“纠偏”就将刑讯一次又一次的提了出来,***时期达到了巅峰。而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保有很多当时的很多习惯与想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做法贯穿侦查审判始终。

  纵观整个刑讯史,刑讯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无不和政治斗争多少有些联系,而我国就目前来说,公检法无不行政化职权化,想要彻底的“根治”刑讯逼供,除了在立法上,必须事后排除言词证据,也要事前在侦查阶段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权利来保护自己。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在场权等权利就能很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姜小川.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及其评析[J].证据科学,2009 (10).

  [2] 王立民.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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