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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申诉者行为的效果研析

摘要:摘要: 美国反倾销申诉者一般有两种主体:企业、工会或行会。对于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弱势产业而言,作为个体身份的企业申诉者尽管很积极,但是最终获得肯定裁定的可能性低于作为集体身份的工会或行会申诉者。这充分证明了集体身份在美国游说政治中更具有生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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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国反倾销申诉者一般有两种主体:企业、工会或行会。对于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弱势产业而言,作为个体身份的企业申诉者尽管很积极,但是最终获得肯定裁定的可能性低于作为集体身份的工会或行会申诉者。这充分证明了集体身份在美国游说政治中更具有生存能力。此外,行业规模也影响反倾销申诉结果。申诉者一般会通过单独申诉和联合申诉两种形式进行申诉。相较单独申诉而言,行业规模较大的联合申诉者更容易获得肯定裁定。这一结论对于中国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具有现实启示意义。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申诉者;身份;行业规模;申诉效果

  引言

  美国对别国实施反倾销措施主要遵循以下过程:立案――调查与裁定――征税。具体而言,第一步是申诉者提请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要求对本国企业和产业在进口冲击下所遭受的损害予以调查。其次是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做出初裁与终裁。商务部负责调查进口产品是否有倾销行为,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负责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对其国内产业带来实质性危害。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同一案件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商务部将颁布征收反倾销税令。

  关于具体案件的最终裁定受到何种因素影响,学界主要从政治和经济两个领域进行了分析。政治领域视角的观点认为,国际安全从国际体系层次影响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1]汉森认为美国国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此外,经济体身份也被认为是重要因素。迈克尔・摩尔认为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中,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有优势。[3]温迪・汉森等人则认为欧洲等发达国家遭遇保护主义小于非市场经济国家。[4]经济领域的视角也提供了诸多丰富的解释。谢建国、沈国兵总结了诸多经济学视角中的观点,认为美国国内失业率增加、美国的工业增长率下降、美元兑人民币实际汇率上升都会导致美国对华反倾销明显增加。[5]

  上述研究主要关注政治学和经济学视角下的各种影响因素,它们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行为体――申诉者。申诉主体通常是美国国内产业有关代表,他们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立案申请。成功立案后,申诉者会继续跟踪案件进展,为了促使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利于自己的裁定,申诉者会做出各种努力,包括出席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通过国会和行业协会进行游说。申诉者作为案件的原告,作为最直接的行为体,自始至终都在关注案情的发展,从案件的立案到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申诉者一直都在进行各种努力,以使案情朝着利于自身的目标发展。本文将以1980年至2010年的数据为依据,对长达30年的申诉者数据进行分析(所选数据均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以此对美国反倾销申诉者行为进行研究,并评价其效果,从而给予中国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以启示。

  一、申诉主体行为的制度基础以及研究变量

  反倾销申诉者作为社会经济行为体,也属于社会利益集团,会努力争取自身利益。美国制度非常健全,制度在引导社会经济行为体获取利益方面起着推动和规范作用。所以本文拟从制度层面探讨美国申诉者的行为。

  1美国的游说政治与申诉主体身份。美国政治确立了分权体制。在分权模式下,权力中心之间相互制衡。制衡的政治自然为多元的社会行为体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美国分散而多元的政治体制允许各社会团体为自身的利益游说政府,利益团体对政府的合法游说便成为美国政治中的一个基本特征。”[6]在这一制度下,游说成为美国政治中的常态。原本美国利益集团的游说一般主要针对国内事务议题,但是随着美国在19世纪末逐渐成长为全球大国,并在二战后在全球推动贸易自由化,美国国内政治与对外经济事务联系起来,国际议题也很自然地与美国国内利益集团之间建立了联系。由此,曾经属于国家利益层面的对外经济关系逐渐为国内政治所左右,国际经济事务的诸多方面都牵涉美国国内价值和经济利益,产生了美国对外经济决策中的“私有化”现象。这个现象就是指各种利益集团已经不满足于在幕后影响政策,而是公开走到政治前台进行公关活动。

  在美国,尽管分权体制产生了游说政治,但是游说的结果通常与游说主体的身份相关,并不是所有的游说主体都会获得满意的回报。一般而言,在美国国内,大企业、大型组织由于掌握的选票多,游说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另外,选票摇摆州对于政客们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州的游说主体会受到重视。一般大企业如波音公司、苹果公司等因自身具有强大财力与实力,往往成为政客们获取捐赠和支持的主要对象。由此,这些企业的代表经常受邀参加白宫主人举行的宴会、竞选造势以及外事活动。通常他们自身就具有游说的途径和能力,大企业的利益也最能为政客们所知晓。相反,弱小企业财力有限,难以组成有影响力的组织,公关渠道不如大企业直接,组织游说的能力也有限。他们通常成为某一主要工会或协会组织的会员,一般借助工会或协会的力量进行活动,并通过这些组织向政客们施加压力。就对外关系而言,美国盟友的游说更容易成功,以色列在美国多年的游说就是例子。

  尽管美国法律要求美国的主管机构如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反倾销申诉的裁定秉持经济标准,但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分权特征又导致这种裁定过程不可能在政治真空中进行,这一过程也是游说政治和公关政治的过程。[2]至于结果,游说主体的身份非常关键。由此可见,美国反倾销申诉主体的身份非常重要。本文将以申诉者的身份为变量,分析其申诉效果。

   2美国反倾销的法律制度与申诉者规模。申诉者提出反倾销申请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得到美国国内业界同行们的支持。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美国申请立案的门槛很低,只要其他企业不反对,就被认可支持申请。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很多发展中国家批评美国的立案标准太低,要求在新的规则中予以调整。如何调整,首先要确定申诉的内容是否得到国内多数厂商的支持,而且支持的厂商生产产量要占全部有关厂商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并占美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一旦决定立案和展开调查,商务部将在联邦公告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涉案国政府及出口商,同时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展开调查。这一立案标准进一步强调了反倾销应该出于真正应对“不公正贸易”行为的目的,而不是其它目的。然根据统计,在过去20多年,仅有3%的申诉没有获得商务部立案。[7]这证明申诉者的指控基本会获得商务部立案。这一新规的实施,不仅没有抬高美国的立案标准,反倒刺激了美国国内产业界更多行为体参与反倾销申诉。在有的案件中,申诉者达到了9个,有的甚至达到12个。申诉者越多,越发显示行业中申诉者的规模。由此,本文将以行业中申诉者的规模为变量,分析这一因素对反倾销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