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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社会治理中探究

摘要:摘要: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治理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公共权力部门),企业(盈利部门)的组织和机构,也被称为第三部门,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开始在全球兴起,在诸多领域都有其影响力,发挥着第三部门独有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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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治理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公共权力部门),企业(盈利部门)的组织和机构,也被称为"第三部门",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开始在全球兴起,在诸多领域都有其影响力,发挥着第三部门独有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客观的社会现实表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公民社会的标志性特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在美国、日本等地是非常成功的,成立了大批的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并向多样化趋势发展,随之我国社会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也不断加深。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情况下,供需矛盾的解决亟需第三部门的出现,作为公众也需要大量非政府组织的去实现他们的诉求。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探究

  最近一年多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而在现实社会中,能代替政府部分职能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便是非政府组织。但他们也需要大众关注和参与,并且更深入的参加到社会治理当中。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所谓“非政府组织”(NGO),又称为“非营利组织”(NPO)、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组织(CSO)、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等,是指在第一部门(政府部门) 和第二部门(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社会团体、志愿组织或民间协会的统称。非政府组织就是合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有着志愿性质的自主管理的非成员组织,其内部管理呈现网格化体制,在社会公共服务、公共救助、公益事业等方面体现自身作用。是不同于政府机构和市场部门的第三部门,是公民社会特有的部门组织。

  二、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优势

  现代治理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公共事务,政府和市场会存在一定状态下的失灵,而决定事务的还有所谓的第三方势力,即公民的意愿,更好的更成熟的社会发展,会使得政府和市场失灵变得不那么重要,因为它本身就可以弥补这些缺陷,在西方自由民主精神和理念的一再普及和发扬下,西方社会政府一直在频繁的改革,普及文官制度、推进政治家和治理官不同的体系,通过让民众参与更多的公共治理来保证政治民主,改善事务治理。这也表明需要政府和社会自己的友好合作关系,非政府组织就是其中的润滑剂,来左右其中的平衡,弥补中间的缺失,提升公民社会的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的价值。

  (1)资源配置的优势。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使用领域,由于其在市场中带有的属性,会出现垄断性、外部性和信息不完全性,而想实现最高效的配置,只是依靠市场价格的机制是不够的,市场失灵也并不只是经济市场的具体的那一块调节措施的失败,而是市场无法达到理想效率的问题,当市场失灵后,政府的干预可能会使经济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即政府失灵理论的理念。对于这一困境,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就成为该问题解决的关键。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团体自我治理的一种形式,它在自身管理和工作中更注重的是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目标,而且没有那么多利益性质的干扰,加上本身带有志愿的组织形式,其扁平化的模式在工作或者处理社会事务中反应速度比起层级生严的政府组织要快的多,也更容易组织,宽松的环境,成员志愿服务的心态,拥有着共同的理念,被激发的工作热情可以更好的完成好工作。也正是这些来源于社会的资源,使得社会上的部分资本进行了合理的利用,作用于公共事务管理之中,化解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2)行政效率的优势。政府在很多方面都是让群众感觉效率低下,反应迟缓、行动滞后,这其实就是因为政府的机构架设大,基层单位多而造成的通病,政府受到社会各种情况的影响,总会不能完全使大众满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如果让非政府组织发挥其优势则完全不会产生这样的社会矛盾。

  在这一方面相比较而言,非政府组织结构简单、目标明确、事务处理效率高效。比如公益类的非政府组织,根据组织发展的要求设立一定接收标准吸收人员,或者通过先吸收后培训的办法组织人员,其成员的专业化程度高,如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等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已经开始发展的优势,成为社会治理的不可或缺因素,每年会有大量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而且不比拘泥与形式,也不牵扯利益,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完成预定目标,有着很强的适应性。

  (3)服务理念的优势。公共治理理论认为,现代政府的职能既不是什么“掌舵”,也不是什么“划桨”,而应该是服务。也就是说政府的中心工作是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不是简单的制定决策,或是去费心的执行。但因为官僚制度层级体系,以及官本位思想在政府工作人员的泛滥。经常会有很多“一言堂”,在具体政策制定下发,政策执行中,未做前期的调研,未做科学性的广泛讨论和点面实验,爆发很多群体性对立政府的事件,政府官员怕群体性事件扩大化,又采取了许多忽视法律的做法,或者强力压制,或者大步退让,往往形成了更坏的影响。

  在这一层面相较之,非政府组织的形成本身就是为了方便群众。在志愿精神的倡导下,非政府组织贴近民众,贴近生活,大批的志愿者不需要任何利益相关的,不像政府单位受到编制、金钱、时间、空间的影响,可以随时开展自我活动,去帮助、去调研、去宣传、去走访,这种贴近群众生活的组织形式,更容易让社会大众引起亲近的感觉,更容易接受这些方式。因此,二者相互结合,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以非政府组织的“亲民性”、“服务性”来体现政府机构的服务性。

  三、更好的发挥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的建议

  我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受到了从传统保守的制度、全民的志愿精神、不同的政策环境等来自方方面面的制约,确实需要更多更好的措施使其合作的更加完备,笔者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来促进合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1)法律体系的支持。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有两大主题:结社自由,公益事业。第三部门法律制度的两个目标应当是,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这片领域,这就使得很多事情在实施或者操作起来的时候并不是那么的合适。我国需要一部规范的法律,来规范非政府组织,并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做出正确的指导。法律中应规定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所应扮演的角色,拥有着怎么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与政府合作的形式有哪些等等,政府而应该提供合适合理的登记准入制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整理登记,降低一些硬性指标,去除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减免繁琐的登记手续,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登记,便于管理,也方便非政府组织发展,当然也要明确非政府组织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也会更好的监督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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