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写作网 > 新闻传播毕业论文 > > 新闻报道的合法性要求
新闻传播毕业论文

新闻报道的合法性要求

摘要:近年来,媒体依法报道的能力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很不匹配,新闻违法、新闻侵权、新闻纠纷不断,对社会和谐、新闻界自身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媒体必须首先把信息生产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这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对依法治国方针的最好执行和最好宣
关键词:新闻报道,合法性,要求,近年来,媒体,依法,报道,能力,法治

上海国际成人展,qire123,二人传

  近年来,媒体依法报道的能力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很不匹配,新闻违法、新闻侵权、新闻纠纷不断,对社会和谐、新闻界自身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媒体必须首先把信息生产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这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对依法治国方针的最好执行和最好宣传。具体而言,媒体要树立法治思维,坚持合法报道,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同时要学会规避新闻风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既要规矩自己,又要保护自己,这是媒体必须严肃面对、亟待解决的课题。

  新闻报道,从事实报道的本身来看,是一个结果;从新闻传播的运行来看,由信息源的获得,到采访写作,到编辑出版,是一个过程,其中,采访、写作、编辑是三个关键的环节。不仅新闻报道的结果要合法,报道过程也要合法,这是各国新闻法规、职业准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采编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因此,依照法律规范报道结果,规范采、写、编的过程,是对媒体和从业者的基本要求。

  一、采访的合法性要求

  采访的合法性要求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获取信息手段的合法性,二是采访过程的合法性。

  通过公平的手段或途径获取资料。在采集消息、信息资料和图片时不允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但针对一些个人、公司乃至政府部门隐瞒事情真相的情况(当然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除外),不少国家赋予记者可以使用非常手段获取有关材料的权利,但必须在报道中说明为什么采取这种非常手段。

  记者不能受私利左右。比如:不受贿,不接受报道对象的宴请,不接受与报道内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差旅费及礼物,不能以报道为威胁手段恐吓、讹诈有关个人和机构,不得以是否报道为交换条件以获取利益,等等。

  隐私权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即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按照法学学者张新宝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分类,记者在采访中要严禁越过以下行为界线: 1、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2、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3、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4、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5、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6、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7、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等。

  在公共场合对公众人物进行采访,不经允许或不使其察觉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可以不受限制。因为一个人将自己置身于公共场所,就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公开性,也就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但如公众人物表示拒绝采访,记者须尊重这种权利。

  要有证据意识。在法庭上,法官是从证据角度去认定事实,作为被告方的媒体及新闻报道者要证明自己的报道属实、未构成侵权,必须拿出证据。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指法院用来证明案情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的新闻真实才是法律的真实,才会在诉讼中有效。《民事讼诉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有如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记者在采访报道中,尤其是在采访被批评对象时,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最好有第三者在现场,或者随身携带录音机、照相机等工具。一定要保存好信息来源提供者的资料,包括录音、信件、照片、采访笔记等。人证、物证俱在,既为记者写稿提供准确的例证,也为新闻纠纷收集了证据。

  二、新闻写作的合法性要求

  尊重事实,对公众做真实的报道,是媒体的最高准则。由此准则而衍生的新闻写作的合法性要求,许多国家规定得很细致、很具体,成为媒体报道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以德国为例,《新闻规范》中有如下规定:1、新闻事业尊重人们的私人生活和个人隐私权。然而如果当个人的行为牵扯到公众利益时,这类内容也可以拿到新闻中来讨论。但同时要注意,不要让公开出版物损害了非当事人的权利。2、对于那些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发表的消息和信息必须视其情况需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仔细的检查。3、不允许因为性别、种族、人种、宗教、社会或民族的原因歧视任何人。这些新闻规范具有通用性,很值得我们借鉴。

  新闻写作中的违反法律或法律精神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虚假或失实。在报道中,如果记者对事件情况掌握得不完整,或者对有关材料摘录取舍不当,或者因为语言叙述的感情色彩等,都有可能引起新闻官司。新闻报道引起纠纷最多的情况是对报道中叙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的认定。二是新闻真实不等于新闻公正。不公正的新闻内容,必然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这也是新闻官司的重灾区。

  写作新闻时,记者在内容的处理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媒体审判”。新闻界有一句比较流行的话:“记者的舌头是缩在后面的。”记者不是裁判员,媒体不是司法机关,任务是向读者提供客观事实的报道,至于谁是谁非由政府、司法部门或专家等权威来做结论。记者在法官未作出审判之前就给案件以定性的评价或判断,会造成舆论误导,引发不良的社会情绪波动。

  客观平衡报道。新闻是单纯的记事,意见必须与新闻明确分开,这是新闻客观性的要求。具体而言,它要求记者只向读者提供事实,不发任何议论,反对在新闻中夹叙夹议,掺入个人的主观见解、判断和感情。在行使舆论监督时,如果在不能判明事实真相或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正式结论之前,记者要注意报道的平衡性,尽量同时报道当事人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包括有关部门的看法,做到不偏不倚。这样做可以给自己留有一定的余地,即使产生纠纷,也不至太被动、风险过大。

  报道内容勿涉禁区。《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其中第八项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具体报道中界线很容易被越过,要坚守以下原则: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生活行为禁止出现在报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