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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论当前影响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与对策建议(1)

摘要:【摘 要 题】工作研究 【正 文】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细胞,和谐企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是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当前影响企业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构建和谐企业,必须把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主要内容和长期任务。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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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工作研究 【正 文】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细胞,和谐企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是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当前影响企业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构建和谐企业,必须把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主要内容和长期任务。近期,我们围绕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争议调处等方面问题,广泛开展了和谐企业大调研。这次调研共对5000名职工和164家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对54名职工进行了个案访谈,并召开了50多个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调查表明,当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保持了和谐稳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影响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职工、用人单位以及政府、工会组织、劳动力市场等方面,共同构成了影响劳动关系的基本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决定着劳动关系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由于当前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企业转制时期,影响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总体上存在力量失衡、作用缺位等问题。 (一)资本在劳动关系格局中处于强势,并发挥着主导作用
改革和经济发展加剧了资本的短缺,强化了资本在劳动关系确立、运行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一些经营者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无视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无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把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企业的资本短缺,使公众对资方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采取了默认态度,加之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处和劳动保障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尖锐,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二)职工在劳动关系格局中处于弱势,难以体现主体地位
由于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使资方缺乏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压力,构建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不少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手段陈旧,片面强调企业的权利及利益,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部分职工劳动技能单一,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收入水平低的工作,就业领域狭窄,在资方与劳方的对垒中处于下风。一些职工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淡薄,为保住岗位,往往对企业侵权行为采取无奈、隐忍、弃权的态度。资方的利益驱动和劳方的被动退让,加剧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失衡。 (三)政府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力量,影响力有待强化
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力和影响力,主要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来实现。从现实情况看,政府有关部门在思想观念、矛盾调处、执法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重视地区经济发展,忽视职工权益维护,对劳动权益受侵害问题反映迟钝、态度冷漠。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招商引资,甚至将维持劳动力的低廉成本作为招商引资的主要条件。有的地方制定“土政策”,规定“企业安宁日”,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进行劳动监察,遇到职工举报,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才能开展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效能低下、劳动监察缺乏威慑力的状况亟待改变。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加之市县劳动仲裁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至4人,且工作经费不足,使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完成调解、仲裁、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等环节,一般需要3年,职工承受着很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由于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致使一些仲裁裁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有的职工官司打赢了,人也拖垮了,裁决书或判决书就是不能执行。劳动监察力量十分薄弱。据调查,我省省级劳动监察人员只有12名,市州一级劳动监察大队一般只有4—8人,劳动执法人员难以认真解决大量的职工投诉案件,而且处罚力度不够,对企业侵权行为难以形成有效威慑,使少数企业陷入屡罚屡犯的怪圈。 (四)工会组织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者,积极作用有待充分发挥
工会组织作为影响劳动关系的重要变量,在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会组织不够健全。非公企业不建工会、改制企业撤并工会、工会职能弱化问题突出,工会维权工作缺乏组织依托。二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缺乏实效。问卷调查显示,57.8%的职工认为职代会流于形式,56.7%的职工认为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协商只是走形式,只有20.8%的认为职工在企业有地位,20.9%的职工认为工会在企业说话有份量,27.2%的职工认为工会维权工作有成效。三是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够完善。大批国有企业改制后,未及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及时调整补充,造成劳动争议调解队伍萎缩;一些新建企业特别是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建立;一些劳动争议调解员对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研究把握不够,政策水平不高,加之相当部分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领导兼任,身份不清、角色错位,难以有效开展调解工作。问卷调查反映,只有38.4%的职工认为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回答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中,只有32.8%对调解工作表示满意。由于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或尚未发挥应有作用,使相当部分劳动争议未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四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乏力。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不健全,工会参与劳动监督的职能、手段、程序、效力还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手段和载体,使工会劳动监督仅仅停留在协助政府或行政进行劳动检查上,尚未形成工会劳动监督的长效机制。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