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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毕业论文

业务是否分拆先考虑综合税负(1)

摘要: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代收或代垫的费用,但不含营业税条例规定的除外情形)。于是纳税人为了将代垫或代收的费用从应纳税营业额中分离出去,便成立全资子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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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代收或代垫的费用,但不含营业税条例规定的除外情形)。于是纳税人为了将代垫或代收的费用从应纳税营业额中分离出去,便成立全资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专门从事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的代理业务,以便这部分代理业务能适用与之相适应和配套的税率及应纳税营业额,从而降低相关的税负。就纳税人承担的特定税负来看,这种业务分拆行为不失为一种既简便又实用的方法。但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有时往往还是此消彼长的。税法的规定也是如此,纳税人在免去或降低某一税负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或提高另一种税负。所以纳税人在利用业务分拆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首先对业务分拆前后的综合税负进行全面的测算,然后再决定是否对业务进行分拆,以免事与愿违得不偿失,下面用一实例来加以说明。   广厦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取得其开发的集美花园销售收入30000万元,除此外没有别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另按当地政府的规定,代有关部门收取天然气、有线电视、通信、自来水等初装和配套费3500万元(按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在该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发生财务费用3000万元(能明确分摊且可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管理和销售等费用2500万元,开发建设成本16006万元(含支付的地价)。广厦公司为了避免将代收费用并入应纳税营业额而增加税负,因此决定自己不代收有关费用,而由其全资子公司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代收上述费用,取得手续费收入35万元。因而2004年广厦公司的税负为营业税=30000×5%=15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0×10%=150万元,由于代收费用仍含在合同金额中,因此印花税=33500×0.5‰=16.75万元。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扣除项目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印花税因已列入管理费,因此不允许扣除。广厦公司开发的集美花园的土地增值额为535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21.70%,由于土地增值率超过了20%而低于50%,因而适用30%的税率,所以广厦公司的土地增值税=5350×30%=1605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同),广厦公司当年可实现税前利润5245万元,所得税1730.85万元(5245x33%),净利润3514.15万元。  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的有关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也就是说,广厦物业管理公司只需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应纳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其税负为营业税1.75万元(35×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75万元(1.75x10%),由于物业公司当年亏损所以没有所得税。因此广厦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集美花园项目中的总税负为5004.53万元。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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