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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类型学分析

摘要:[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 空间; 博弈; 类型 [论文摘要] 分析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概念和主体,并对各领域的博弈现象进行类型学分析,以探寻博弈现象背后隐藏的竞争和合作因素,以及如何从战略高度把握这两个因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等弱势博弈方更清晰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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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 空间; 博弈; 类型
 
   [论文摘要]
分析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概念和主体,并对各领域的博弈现象进行类型学分析,以探寻博弈现象背后隐藏的竞争和合作因素,以及如何从战略高度把握这两个因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等弱势博弈方更清晰地审视这场博弈的、形势和自身优势及薄弱之处,做到既坚持国家利益原则、把握主动,又善于在斗争和竞争基础上实现互利合作来发展自己,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互联网信息技术是当代最活跃、发展最迅速、影响最广泛的科技领域之一。能否对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问题有所认识和行动,对一国在信息时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有重大影响。虽然“有关‘技术帝国主义’和‘战’的说法已促使国家采取措施以维护国家、和的整体性”(Daaim Shabazz, Marcelo Alonso,“Internet politics and the creation of a virtual world”,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World Peace, Vol.16, No.3, Sep.1999, pg. 27),但在现实中,普通公民或决策者往往对互联网空间的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博弈认识较为模糊。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进行现实分析,以利于我们在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日益发展的多元世界中保持清醒头脑,在该问题上选择正确战略对策和行动路径。
  
  一、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概念
  
  和网络正在把全球的人、机器和信息源都联系起来,并“具有将所有的人和知识聚集在同一个地方的潜力”(Vlahos, Michael, “Entering the Infospher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51, No.2, Spr.1988, pg.512.),这就是网络空间(Cyberspace),亦称赛博空间。鉴于这里的网络是泛指各类型的互联网络,笔者倾向使用互联网空间这一称谓。互联网空间是当代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商业、军事信息的交汇所,是各类信息活动最核心最重要的场所。“商业利益的侵蚀、政府目标的强制渗透、大国的霸权野心,以及人类贪婪本性和无节制的不良欲望”(蔡文之:《网络:21世纪的权力与挑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注定互联网空间将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新竞争空间,加之互联网空间在缔造之初没有考虑安全性的需求,是一个无控制中心、高度自治和开放的空间,因此,围绕着对互联网空间的开发、使用和控制,世界各国的竞争与较量将会越来越激烈。
  博弈(Game),就是指具有利益关联性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它不仅包括扑克、桥牌等游戏,也包含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作和冲突现象。博弈中必然包含合作与竞争两种基本因素。这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博弈,不仅表现为竞争、斗争、对抗、冲突、磨擦,也同时表现为合作、协作、沟通、对话和融合。虽然适度的竞争和冲突可以保持博弈主体的旺盛生命力和创新精神,对合作和协作的过度预期会使行为体变得迟钝和冷漠,但成功的合作往往能通过协同效应,发挥各方所长与优势,共同创造共赢局面,甚至实现帕累托最优,通过这样的成功合作完成的博弈的结果是双方在实现其共同目标的同时,达到了各自的目的(Oberchall A.,“Theories of Social Conflict”,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1978, 4: 291-315)。本文的命题“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博弈概念。
  
  二、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主体
  
  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主体就是国际关系的角色,即国际行为体。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强调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和环境下,国际行为体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领域进行的策略性互动与接触。因此,同研究国际关系最重要的是认定国际舞台上的主要角色一样,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研究中首要的问题也是主体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当代国际关系正在形成和壮大除传统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种力量”,即所谓的“世界”。互联网极大降低了通讯联系的和费用,使时空因素的重要性相对降低,非国家行为体更能有效地协调行动,这将促使更多的行为体踏上国际舞台,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权威、民族意识、地域分界和国家主权产生强大冲击。从理论上讲,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甚至普通公民等都是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主体。
  虽然从人类发展的未来进程来看,互联网对于国家的冲击和消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周光辉、周笑梅:《互联网对国家的冲击与国家的回应》,载《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2期),但当代,国家行为体通常有更多的外交政策工具选择以在国际博弈中得到更加符合国家利益的结果。非国家行为体在更多的时候,不过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而已。虽然非国家行为体的确有独立设置议程的权力,但是一旦某个问题领域引起国家的注意和干预,结果多数会反映国家的偏好和利益(Daniel W. Drezner: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et: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119, No.3, Fall 2004, pg. 496);而且“即使国家现在让位于非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中最强大的公司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实体也是以美国为大本营的”(David J. Rothkopf: “Cyberpolitik: The Changing Nature of Power in the Information A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51, No.2, Spring 1998, pg. 359)。因此,笔者认为,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各类主体的作用并不完全均等,国家,尤其是大国强国的地位在这一进程中更突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