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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美国责任危机根源经济思考(2)

摘要:如前所述,学术界早在20世纪8O年代就已经证明责任保险的存在往往会对法庭方的判决起诱导作用(Dazon,1984;Shavell,1982),即法庭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倾向于将事故责任更多地归咎于购买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一方,导致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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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学术界早在20世纪8O年代就已经证明责任保险的存在往往会对法庭方的判决起诱导作用(Dazon,1984;Shavell,1982),即法庭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倾向于将事故责任更多地归咎于购买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一方,导致很多原来通过正常判决可能并不需要付责任的损失不得不由保险人来承担。而在事故中受害方在了解到法庭方这一倾向后将会更积极地起诉购买责任保险的致害人,因为这样将有很大的可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这种结果一方面导致诉讼成本不断上涨,另一方面导致保险人累积了巨大的责任。21世纪初的医疗责任保险危机较好地验证了Dazon和Shavell的理论。为了进一步廊清责任保险所产生的这种过度诉讼效果,我们通过博弈论的分析来表明它们的关系。在分析之前要做一些基本的模型假设。博弈环境需满足我们常用的一些经济学上的假设,首先是理性人假设。即假定参与博弈的各方(投保人和法庭方)能够按照理性原则,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博弈环境。本文假定的博弈环境为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j。此外,假设参与博弈的各方都处于一对一(one-to-one)的相对状况,即双方都没有多余的其他可选择对象。下面通过博弈树来具体了解这种状况。比较可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仅和B值的大小,也就是受害人起诉后的胜诉概率。在致害人都没有投保责任保险时,两者是等同的,但现在问题是面对一个购买了责任保险的致害人和一个没有购买责任保险的致害人,法庭方在做判决时是会产生偏差的。理由在于法庭在进行判决时,出于受害人能否获得足够赔偿的考虑,会充分考虑致害人是否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当了解致害人购买了责任保险后,法庭方知道判决受害人胜诉,致害人需要赔偿的损失将由保险人负责,不会因赔偿不到位导致受害人产生怨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方出于社会安定等因素会有更大判决受害人“胜诉”的概率,这种概率大于致害人没有购买责任保险时受害人“胜诉”的概率,即>口。当>时,起诉I状态下受害人的期望得益大于起诉Ⅱ状态下受害人的期望得益。显然,作为理性人的受害人完全能够预见这种结果,这将导致在一起事故中受害人了解到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后,会更有动力去起诉致害人。上述得到的结果显然不利于保险人,这将导致他们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美国的责任保险发展实践也证实了这样的结果——在一起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了解致害人拥有责任保险的赔偿后倾向于更多地进行诉讼,法庭方则倾向于判决购买了责任保险的致害人败诉,最终导致保险人为责任保险支出大量的赔偿金。根据英国Pearson委员会的报告。。估计,88%的侵权个人伤害赔偿案,占总价值的94%是针对有保险支持的被告。21世纪的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也显示,美国的法院在事故判决中最大限度地追求对受害人的保护,只要致害人投保了责任保险,往往就会败诉。在此形势下,众多保险公司由于无法支付责任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众多大额赔偿,纷纷提高责任保险的保费和投保条件,最终导致普通民众基本很难获得责任保险保单,演化成一场影响恶劣的“责任保险危机”。要修正本博弈的结果,需要保证法庭的判决与责任保险的存在不相关,即致害人是否购买责任保险对法庭方判决没有影响,这时博弈结果可以修正为图2。这时O/=卢,所以图中均用O/代替,法庭判决的“胜诉”或者“败诉”在两种起诉状态下的概率相同,因此作为理性人的受害人在了解到这种得益后,会抑制在事故发生时了解致害人拥有责任保险后去进行更多诉讼的动机,从而控制了诉讼成本,也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因此保持法庭判决时的独立性是避免责任保险出现危机的关键因素。在这方面,法国的经验值得借鉴,法国在处理责任保险事故时,责任和保险往往能够有效地隔离开,使保险人不用过多承担不应负担的责任,这是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应该寻求的方向。那么在遭到这种判决倾向上的不公后,被告会不会选择上诉?答案一般是不会。因为实际承担赔偿损失的是保险公司,被告并没有遭受直接利益上的损害。而且在根据TomBaker(2006)[11关于美国司法实践的学习,我们了解到很多侵权案例中原告、被告、律师与法庭都处于“共谋”状态,这个时候,原告方和被告方不再对立,而是一起设计能获得责任保险赔偿的诉讼与和解。因为只有责任保险可以让原告获得足够的赔偿,被告不用自己承担损失(在保险单限额内),律师获得较多的佣金(美国的律师是按照赔偿金数额比例提成领取报酬),法庭有效(有时是过度)地保障了受害者。而在不能获得责任保险支持的赔偿案里,不管原告胜诉与否,上述各方得益的情况不可能出现。进一步的研究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在此从略。

  五、结论及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基本了解了责任保险危机的成因及实现过程。在美国,责任保险有着诱使更多不符合社会最优的诉讼出现及增大平均责任赔案成本的趋势,这既来源于美国所实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又来自于美国法庭判决时不合理的倾向性。当然这不是责任保险危机的全部来源,其他如过高的责任保险赔案费用、律师鼓励无质量的诉讼倾向等因素并没有在文中得到体现,但我们可以说总结了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成因的关键因素。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虽然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是短期内能够消化的。我国在新《侵权责任法》公布以后,责任保险必将迎来一个发展高峰,但如果陷入类似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漩涡里,对社会和民众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危机对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

  1.在医疗事故赔偿金的处理上,不宜过分加重医务人员的负担。我国还没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概念,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索赔数额最近几年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因此应在妥善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有意识地控制这类非实质赔偿性的支出,以免造成这类赔偿金逐步上涨后由于刚性难以下降,最后造成整个医疗责任保险系统沉重的负担。

  2.法庭判决时,应采用以事故责任为主的法国模式而不是采用以责任保险为主的美国模式。以责任保险为主的美国模式,倾向于将事故责任判决给拥有责任保险的一方,这大大影响了医疗事故责任的公正性,同时也极大加重了致害方和保险公司的负担。此外,法庭判决也不能简单地以事故的严重程度来影响判决的公正。虽然在法庭上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严重受害的被害方一定的补偿,但决不能以此来作为判决的基础,否则将给责任保险系统带来过重的负担。

  3.应加强律师参与诉讼动机的管理。相对来说,如美国律师界那样积极鼓动被害者夸大赔偿金额,盲目提出索赔的情况在我国尚不多见。这当然也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还不是很高,律师所能获得的利益有限,而且我国对于律师的纪律约束也较美国严格。但是提前做好这方面的管理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而且随着医疗责任保险的逐渐引入,我国医疗事故赔案金额也将逐步提高,因此对律师行为的有效约束,有助于限制索赔的盲目性和索赔金额无根据地扩大。

  4.在对被害者的赔偿上,只要能够保证被害者获得及时救治,不宜重叠各种赔偿,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致害者负担的加大,而且应允许致害者和保险公司采用一段较长的时间来偿还金额较大的赔偿。正如前面所述,这样有利于致害者和保险公司通过资金的利用来弥补损失,不至于因为巨额的赔偿而出现经济困难。总的来说,由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系统还不完善,尚处在发展之中,而且司法系统也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别,所以短期内不太可能出现如美国一样的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类似的问题在我国不会出现。随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探索一个完善的既能有效保障受害者权益又不至于造成致害的医务人员过重负担的医疗责任保险系统,需要我们进行长时间的摸索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