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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中国参加世贸争议解决述评

摘要:一、中国加入WTO十年参与争端解决的概况 任何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能够得到遵守。WTO的一揽子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确定了多边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当WTO成员对其他成员执行WTO协议的情况感到不满且理由充分时,WTO提供了解决它们之间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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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加入WTO十年参与争端解决的概况

  任何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能够得到遵守。WTO的“一揽子”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确定了多边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当WTO成员对其他成员执行WTO协议的情况感到不满且理由充分时,WTO提供了解决它们之间争议的有效途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WTO之后, 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拥有了在其他成员违反WTO协议对其利益造成损害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也可能因所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被其他成员投诉而成为争端解决的被诉方。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截至2011年10月,WTO成员共提起了427起争端解决案件。虽然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 WTO成员都有资格成为争端解决案件的申诉方或被诉方,但实践中的当事方仍相对集中于少数几个WTO成员。其中,美国和欧盟是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最活跃的成员,它们参与了超过半数的案件,详见表1。由表1可知,中国作为申诉方提起争端解决案件8起,作为被诉方被提起争端解决案件23起,即共参与了31 起争端解决案件,在所有WTO成员中排名第八。但考虑到中国自2001年底才加入WTO,如果以中国加入后的十年为统计期间,在此期间WTO争端解决案件共计185起,其中涉及美国的共86起(作为申诉方29起、被诉方57起),居首位;涉及欧盟的共66起(作为申诉方29起、被诉方37起),居第二位。中国参与的案件占该期间所有案件数的16.76%,排名紧随美、欧之后,位居第三,已经远远超过传统的主要参与方:加拿大(共20起)、墨西哥(共18 起)和阿根廷(共16起)。因此,可以说中国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主要参与方之一。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特点分析

  中国加入WTO十年,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方面表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下面将分别就申诉案件的特点和被诉案件的特点进行剖析。

  (一)申诉案件的特点

  中国作为申诉方的8起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

  1.申诉对象集中于美国和欧盟

  中国作为申诉方的8起案件中,针对美国的共6起,针对欧盟的2起。究其原因,第一,美国和欧盟是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其贸易政策及措施对中国的贸易利益影响最大;第二,美国和欧盟作为多边贸易政策制订最主要的参与方,其采取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对其他成员往往具有示范作用,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相关贸易摩擦,将有利于阻止相关贸易政策措施在其他成员间的继续传导;第三,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在对发展中国家提起争端解决方面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此外,美欧作为中国申诉案件的主要对象,也是与其作为争端解决机制最主要参与方的总体情况相一致的。

  2.提出申诉的时间集中于2007年后

  中国作为申诉方的8起案件中,除2002年与其他7个成员一起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提起的申诉外,其他7起案件均是中国独自提出,并且均发生于2007年之后,其中,除2009年提起3起外,其他年份均提起1起。究其原因,第一,中国加入WTO的前五年处于“过渡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还很陌生, 基本上处于学习阶段,同时也缺乏相关的人才、知识、经验等,缺乏独自提起争端解决案件的“底气”,因而对提起申诉非常谨慎,除了在非常有把握的情况下与其他成员共同提起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之外,没有独自提起一起申诉案件。第二,加入WTO五年之后,通过作为第三方参与多起争端解决案件,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并且储备了相关的人才、知识和经验,加之遭遇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提起争端解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均已具备,因而开始独自提起争端解决。第三,始于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各国纷纷出台了各种经济救援计划,相应地贸易摩擦也更加激化,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直接影响,这种状况直接导致2009年提起的申诉案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3.申诉事项集中于贸易救济措施

  在中国提起申诉的8起案件中,有7起是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这一特点与中国作为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制裁对象密不可分。中国自1995年至今,每年均是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1995—2010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共804起,占同期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共3853起)的约21%。而中国自2004年开始遭受反补贴调查以来,至2010年底,已经遭受了43起反补贴调查,占同期全球反补贴调查总数(共86起)的一半。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如此大规模的贸易救济调查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而这些贸易救济调查中的某些具体做法又与WTO相关规则的要求及中国加入时的约定不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外国的贸易救济调查提起争端解决,澄清双方存在争议的规定,以尽可能地减少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产品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被诉案件的特点

  1.美欧是主要的申诉方

  中国作为被诉方的23起案件中,美国作为申诉方的共11起,欧盟作为申诉方的5起,合计约占70%。其他的申诉方分别是:墨西哥3起、加拿大2起、危地马拉1起。美欧成为主要的申诉方,与其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最主要参与方的地位相一致。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的密切经贸关系使他们必然特别关注其他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和具体做法;而作为多边国际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他们对于国际规则的运用和维护又拥有娴熟的技巧和丰富的经验。其他几个国家如墨西哥、加拿大也是WTO成员中较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

  2.被诉案件集中发生于2006年之后

  在中国加入WTO的最初几年,既属于中国加入的“过渡期”,需要时间逐渐适应WTO的多边规则,同时也是其他成员对中国履行加入承诺的观察期,因而在此期间发生的被诉案件较少,仅在2004年才提起了第一起争端解决案件。而在2006年之后,随着过渡期的结束,美欧等成员开始选择自己最关注的问题频繁提起争端解决,之后几年的案件数均超过1起,分别是2006年3起、2007年4起、2008年6起、2009年3起、2010年4起、2011年2起。

  3.被诉事项涉及广泛领域

  与申诉事项主要集中于贸易救济措施不同,在被诉的案件中,涉案事项涉及广泛的领域,具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进出口限制措施、补贴、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贸易救济措施等。其矛头直接指向国内法律、法规和政府各项措施,并且多涉及敏感领域。其中许多涉案事项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往未涉足的新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服务市场的开放、出口限制措施等。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我国的经贸政策、法律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