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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逐年上升 最高法明晰权责

摘要:法制网北京3月4日讯 记者袁定波 近年来,我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审理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约占全世界的总和。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提单立法,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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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3月4日讯 记者袁定波 近年来,我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审理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约占全世界的总和。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提单立法,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并于3月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持有记名提单、经合法转让的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其损失的诉讼。


  司法解释明确,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收货人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同时,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无权享有海商法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权利。承运人对于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在货物交付环节中提单审查风险责任。具有法律规定的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情形,承运人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


  关于持有正本提单收货人的诉讼权利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包括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实际托运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就已提取的货物达成的协议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持有正本提单收货人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