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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请婚假问题解析

摘要:婚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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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尽管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国营企业”且颁布时日已久,实务中各类用人单位均参照执行,给予职工1-3天的婚假。除上述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女职工婚假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晚婚假天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女职工晚婚(即年满23周岁结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晚婚婚假的具体天数由地方规定。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员工在婚假期间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