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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

摘要:2015年2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北京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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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北京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

  薪酬,由薪和酬组成。在现实的企业管理环境中,往往将两者融合在一起运用。

  薪,指薪水,又称薪金、薪资,所有可以用现金、物质来衡量的个人回报都可以称之为薪,也就是说薪是可以数据化的,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实物福利、奖金、提成等等都是薪。

  酬,指报酬、报答、酬谢,是一种着眼于精神层面的酬劳。

  总体来讲,薪酬是员工因向所在的组织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酬劳。狭义的薪酬指货币和可以转化为货币的报酬。广义的薪酬除了包括狭义的薪酬以外,还包括获得的各种非货币形式的满足。

  而从《劳动法》角度来看,劳动者因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一般是指以时、日、月、年为不同的周期单位,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以及不固定地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在法律层面上则多称之为“工资”。然而,对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来说,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劳动法层面,广义上的工资是指劳动者以货币形式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狭义上的工资则多指根据劳资双方约定,劳动者以一个月为周期,从用人单位领取的相对固定金额的劳动报酬,现实生活中也称之为“基本工资”。

  关于“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一词,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具体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下的“平均工资”:

  1、劳动者个人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即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计算标准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北京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京人社规发〔2015〕136号)为:77560元/年,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

  关于“最低工资”

  所谓“最低工资”,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前述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加班、加点等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此外,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2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通知》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工资总额与构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具体来说,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工资构成的角度来说,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不列入工资总额: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如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而支付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劳动者具有奖励性、浮动性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是,绩效工资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其他各种资本性收益。

  无论是基本工资,还是绩效工资,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均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实践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直接或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经其授权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工资时,应书面记录支付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姓名及其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事项。通过上述事项对劳动者所领取工资的具体构成进行确认,有利于促进工资信息对劳动者本人的透明、公开。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可以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

  所谓“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是指因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发生的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一方原因、劳动者一方原因,或者因第三方原因,以及因为法律政策规定的诸多原因,导致劳动者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在法定、约定的正常劳动时间以外的时间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应予发放工资以及应予发放的工资标准比较容易引发争议。

  (一)试用期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可以进行试用。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班工资

  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工资”,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对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法律对于劳动者在非常工作时间提供的“加班”工资报酬标准给予了特别的规定: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这里,当用人单位因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加班而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时,如加班时间不足一天,应按实际加班工作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就会涉及小时工资标准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 =21.75天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单位对提供加班劳动的劳动者依法支付加班报酬,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间也还是有所限制,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前述规定的时间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三)待岗工资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产,暂不需要劳动者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指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应遵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北京市来说,对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四)假期及其他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

  1、在以下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劳动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期间、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期间。

  (2)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劳动者在事假及因个人原因无故旷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此外,对于劳动者如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