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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籍制度改革最全面解读(2)

摘要:第三、户籍制度改革方向 改革方向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并不在于放开户籍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进行约束等问题上面,其着力点与突破方向应放在如何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而不造成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对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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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户籍制度改革方向

  改革方向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并不在于放开户籍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进行约束等问题上面,其着力点与突破方向应放在如何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而不造成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对立,如何革除其利益分配功能而使其回归到仅仅作为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手段,以及如何配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福利但不至于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这三个方面。这三个问题处理好了,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才有可能彻底瓦解。同时还必须明确,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还农民以迁徙的自由,给农民与城镇居民相等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使他们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赋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竞争的能力。因此只有不断夯实经济基础、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个体素质与能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有可能使我国户籍制度以及由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第四、户籍制度改革目标

  计划目标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这三类人口对所在城市贡献了大量税收,但却难以全部享受理应得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人转为基本原则,一个人常住某地,即可获得该地的户籍。

  因此,理想的户籍制度是自动登记制度。一个人出生在某地,就自动登记为该地户籍。若其离开原有户籍登记地,进入另一个地方,不论是城市、乡村,居住一定时间,并准备长期居住下去,就应当获得本地户籍。当然,不论人口迁入对一个地方利大还是弊大,迁入地政府都可以设置户口登记标准,比如,欲登记为本地居民的迁入者在本地已连续居住两年或三年;有住房,不论是自有房产还是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即便没住房,但有投亲靠友情形等。自动登记制度区别于如今户籍制度的关键在于,凡是合乎这些标准者,地方政府必须自动登记。现有户籍制度也设立了诸多入籍条款,却保留了审批制度,结果,不少合乎标准者依然不能登记为本地居民户口。

  有专家解读“以房管人”制度时说:“户籍制度改革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像北京这种人才饱和的城市就暂时不适合放开。”这是大城市政府的普遍想法。但这种想法其实属于鸵鸟政策。即便不登记这些常住的外来人口为本地户籍,他们仍然居住在本地,使用着本地的公共品,比如地铁、道路、医院、水、电、气等。政府确实可以回避某些公共品供应责任,但同时,政府对他们也就没有完整的管理权,这意味着城市的治理秩序存在缺口,最终蒙受其害的还是城市政府与户籍人口。

  第五、户籍制度改革七项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3、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兴办第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