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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内幕交易之路

摘要:在证券监管最有效的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与惩治,奠定于1977年、1987年、1997年的三个经典案例 范文写作网 http://www.bixuanzl.com 自从有证券市场开始,内幕交易就相伴而生,但采取何种方式认定,却经历了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最初,在自由契约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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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券监管最有效的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与惩治,奠定于1977年、1987年、1997年的三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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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有证券市场开始,内幕交易就相伴而生,但采取何种方式认定,却经历了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最初,在自由契约原则下,“买者自行当心”,拥有内幕信息交易似乎并无不妥,甚至有人认为是对管理者的补偿。
  上世纪初,美国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知道公司签订了一个大单,在此信息公开之前,通过经纪人间接地购买了小股东的800股股票。信息公开后,小股东认为总经理有意欺诈,提起“交易无效”之诉。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最后认定,该案具有“特殊性”,总经理作为内部人,对股东负有信托义务,签订大单是一个重大事项,这一事项在交易前应向对方披露。以“特殊性”为起点,以信托义务为基础,最高法院创制出了“披露义务”,从而堵上了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漏洞。
  那么,非内部人获取内幕信息,是否可用以交易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第一个是1977年判的Chiarella案。纽约一家印刷厂为客户印刷收购要约,印刷员Chiarella根据资料,猜出了目标公司,买了股票。检察官指控Chiarella犯有欺诈罪,地区法院判决罪行成立,第二巡回法院维持原判,当事人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以Powell大法官为首的多数意见认为,Chiarella不是内部人,获取信息后没有公开义务,不构成欺诈罪,撤消下级法院的判决。首席大法官Burger发表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不当获取非公开信息用以买卖证券,构成欺诈。这一观点,被称为“盗用理论”。
  第二个是1987年判的Carpenter案。Carpenter从《华尔街日报》的记者Winans处获取次日登载的证券类文章,传递给Fellis;Fellis根据这些文章买卖证券,获利后三人共享。事发后,Carpenter被第二巡回法院判处有罪,当事人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是否接受“盗用理论”。由于当时最高法院只有八名法官,表决的结果是四比四,“盗用理论”在此案中悬而未决。
  第三个是1997年判的O’Hagan案。O’Hagan是一位律师,在执业中,从别的律师处间接获知某公司要被收购,信息公开前买入了看涨期权。检察官以“盗用理论”为基础,指控O’Hagan有罪,被第八巡回法院否决。应检控部门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调审此案。审裁的结果,九名法官全体接受“盗用理论”。“盗用理论”的确立,意味着自此以后,非内部人不当获取的内幕信息,也不能用于交易。
  由是看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于内幕交易的认识,也是一波三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这一演变历程中亦可以看到,要解决内幕交易认定难的问题何其艰难。
  
  本刊记者凌华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