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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法律论文

摘要:导语: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共享单车的法律论文,欢迎借鉴! 作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从诞生到遍地开花,只有短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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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共享单车的法律论文,欢迎借鉴!

  作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从诞生到遍地开花,只有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在其高速发展的同时,引发的讨论也持续不断。2017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再一次将共享单车的使用和监管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交通运输部为共享单车确定的名称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租赁。但由于其与互联网相结合,又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监管空白。本文对与共享单车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探讨应对之策。

  一、针对共享单车的不端行为分析

  当前,针对共享单车的破坏、私占等各种不端行为频出。很多不端行为已经不能单单归于道德问题,皆已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一是私占单车。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直接通过破坏车锁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或拆卸单车部分零件据为己有,上述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第二种情形是将共享单车隐匿仅供自己付费使用,此时,用户仍然与单车运营公司存在租赁关系,但该行为造成了租赁收入减少,应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当然,基于共享单车的“共享”属性,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可给予行政处罚。第三种情形是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后据为己有,不再支付使用费。这种情形下,用户一开始是合法用车,其后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轻者按照民事纠纷认定,重者构成侵占罪。需注意的是,对于有的共享单车如ofo ,其密码固定,用户合法使用后易破解密码,针对这种单车的私占行为,宜认定为“盗窃”。此外,私占行为也丧失了收回押金的权利。

  二是以非正当方式无偿使用共享单车。该行为利用单车自身的漏洞,用非正当方式打开车锁,从而无偿使用。例如ofo单车,其车锁密码固定,正常使用后若未锁车,或记住密码,或利用密码锁痕迹破解密码,就能免费继续使用。这种情况下的无偿使用,侵犯了单车运营公司的收益权,属民事侵权。

  三是将单车随意扔弃。现实中也不乏恶意隐匿、弃置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但究其目的,实际是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宜按照“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定性。其构成犯罪的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当然,单车运营公司也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四是故意损坏车辆零部件。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应当定性为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给予拘留、 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损坏得非常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就有可能触犯刑律,以刑法中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成罪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五是遮挡、涂毁二维码,如将单车上的二维码涂黑,在二维码上贴小广告等。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破坏单车,但却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侵害了单车运营公司的收益权,属民事侵权。若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用户误扫而获取利益,则属于诈骗行为。

  二、因骑行共享单车引发的人身损害问题分析

  共享单车使用者因骑行而遭受损害时应如何维权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不久前,北京就出现了首例因骑共享单车受伤索赔案。对于这类案件,也需要区别对待。

  一是因单车存在质量原因,使用者因此而受伤的。一方面,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属于消费者,其因单车质量问题受到人身损害,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张侵权赔偿。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使用者和单车运营公司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单车运营公司负有提供合格租赁物的义务,若因单车缺陷造成使用者损失,单车运营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即在这种情形下,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者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主张赔偿。

  二是因共享单车使用者自身过错导致损伤的。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十二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这种情况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上海曾经出现过11岁男童在骑行共享单车时被客车卷入车底身亡的惨剧;河南也出现过12岁男童将共享单车私自解锁后,练漂移身亡的悲痛事件。因使用者自身过错受损害的,单车运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也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混合,此时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其重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若提起侵权之诉,首先由使用者证明:一是单车运营公司提供的单车存在缺陷或者服务不完善;二是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该损害由使用共享单车造成。单车运营公司若能证明使用者自身存在过错,则可根据过错大小,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若提起违约之诉,使用者需证明单车运营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单车,存在违约行为。共享单车公司主张免责,则需证明其提供的车辆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且尽到了安全保管、保养义务,使单车在租赁时处于能够安全使用的状态。

  三、共享单车引发的监管问题分析

  一是单车乱停乱放问题。共享单车的“无桩”理念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可能因单车违规、占道停放,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对该行为的治理,需要政府管理机构、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和用户三方共同努力。对于政府管理机构来说,一要“堵”,加强对单车停放的监督,对乱停乱放行为及时劝阻,乃至处罚;对管理不善的运营企业,可公开通报、限制投放。二要“疏”,优化停车点设置和建设,对不适宜停放的路段实行禁停,对重要商区、 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应施划配套的停车点。对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来说,应推广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对于用户来说,应提高自身素质,规范停放行为。

  二是共享单车的用户信息数据安全。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其个人信息、日常活动轨迹、消费记录等信息被单车运营公司获取。若用户信息管理不善,会使用户的隐私信息面临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窃用等风险。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指导意见》中也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监管难度较大,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重视和自觉。

  三是共享单车的押金监管。所谓押金,就是承租方对所使用的动产做现金担保。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押金无可厚非,否则其经营风险无疑会大大提高。但这些押金形成巨大的资金池,且处于监管空白,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甚至恶意套取资金,便会引发经济社会风险。《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目前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还不明晰,仅依靠使用费收入无法支撑公司运转,更不用说扩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禁用用户押金,可能影响共享单车的发展。如何在促进行业发展和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考验着政策制定者的智慧。

  共享单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应积极鼓励发展。但是,对于共享单车发展和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同样不能忽视。对于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分享经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有效应对,为这种新型服务模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