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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思考论文

摘要:一、引言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从2006年人保健康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至今,我国开办该种商业保险的机构不是很多。之后推出的如“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费保险”“中意附加老年重大疾病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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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从2006年人保健康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至今,我国开办该种商业保险的机构不是很多。之后推出的如“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费保险”“中意附加老年重大疾病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等产品,都存在着很多宏观条件、产品设计等方面的问题,与真正意义上的长期护理保险还有比较大的差距。经过对广大学者的相关观点的研究,周延(2014)提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虽有9年历史,但面对强大的市场需求,该险种并未取得预期的成绩,反面一直陷于供求两不旺的尴尬境地。美国、日本和德国是世界上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于20世纪70年代上市,日本的护理保险于2000年开始实施,德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我国于 2005年推出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但无论是从实践还是理论方面来看,其发展都十分有限。本文将结合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文献,立足于现阶段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状况,力求尝试性地指明我国在该险种发展过程中最函待解决的问题。

  二、长期护理保险供求影响因素

  和其他产品一样,长期护理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研究是两大关键问题。社会对该险种的需求是保险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根本动力(荆涛、王靖韬、李莎,2011)0同时,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供给的影响力亦不可小视。因此,研究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供需影响因素,对进一步推广此险种有着重大意义。国内外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供求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需求的影响因素

  1.经济状况

  郝乐(2009)认为,一方面,经济状况的改善必然伴随着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随之也带来了员工养老等福利的增加;另一方面,居民收入的增加也使他们有意愿、有能力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和养老保障,从面拓宽了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相反,经济状况的恶化可能抑制该险种的发展。Anne Theism CramerJensen, Uail A(2006)通过模型测算出,低收入降低了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2.消费者的认知

  苏永莉(2007)提到,养老观念和保险观念是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因素。我国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观念,老年人不愿意接受外来人员的护理,面子女也怕将老人送到护理机构的行为被视作不孝。时洪洋、谢丽霞(2013)也提到,正是受传统观念的制约,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巨大潜在需求未能转化为有效需求。

  (二)供给的影响因素

  1.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技术、精算技术等都会对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产生重要影响。单从风险角度来看,保险人就面临着经营成本上升、投保人逆选择等道德风险,因此,能否有效控制各项风险决定了保险公司能否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Denis Kessler,2008)。

  2.从医护行业来看,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健康保险能否控制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保健市场是否健全,也就是说,护理人员和护理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也是影响护理保险供给的重要因素。

  3.从外部环境来看,保险业的有力监管、政府及社保部门的共同支持会给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方投射积极的信号,从面使其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展凯、曹哲,2014)。

  目前,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需双冷”现象。但从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百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等方面可以推断,长期护理保险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如何完善市场发展所需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以化解这一尴尬现象并促进该市场的均衡发展,有赖于广大学者更深入地研究上述各项影响因素。

  三、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良好的保险产品发展需要有一套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美、日、德等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成功经验表明,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护航(马慧,2009)。长期护理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并非一跳面就,发展包含了以下几方面法律的共同作用:

  (一)老年人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与老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是老年人看护有法可依的前提,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开展的基础。

  李微、周实(2008)指出,《美国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就是老年人保障。另外,陈超(2007)研究了《美国老年人法案》及之后的修正案后指出,该法案为老年人提供了诸多的服务,尤其是使那些贫困或处于不利地位的老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上述老年人的相关法案促进和支持了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在日本,老年人保障的相关法律也同样很健全。《老年福利法》为日本老年人保障制度打下了基础,《老年保障法》为老人保健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极大的贡献(马慧,2009)。海龙(2013)经研究后发现,上述两部法律不仅为日本护理保险制度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面且以法律的权威保证了该制度的稳定。

  (二)护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护理法能使对护理机构、护理等级、日常活动和日常使用生活工具能力的界定具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并最终促进整个长期护理行业和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对与保险对接的护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的国家将护理法规单列出来,面有的国家是分列在其他法规中的,例如,美国的护理法规就是分列在“医院法”“医疗事故法”“健康护理法规和规定”等法规中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在国外基本成熟,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但是,国外的研究主要针对发达国家的国情,一些经验和结论并不能直接运用于我国市场;另外,国内目前对该险种存在的问题仅限于提出,很少有具体可行的方案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