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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诊所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论文

摘要:卓越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化中国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中国法科人才培养质量。该战略计划自2011年实施以来,分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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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越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化中国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中国法科人才培养质量。该战略计划自2011年实施以来,分类建立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作为投身其中的一名教员,时常困惑于卓越法律人才究竟应当具备哪些知识和技能?在教学实践中如何传授这些知识?如何培养这些技能?法学院如何同实务界进行分工合作?厘清这些问题,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提升法学职业化教育的质量,有利于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宗旨和目的。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启动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方向

  在法律的教育目标选择上,两大法系国家并不相同。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法律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更加偏重理论教学,对实务问题涉及不多,并不专以从事法律职业为指向,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培训具有明显分野。在美国、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大学法律教育更加偏重实务,实质上是一种职前培训。以美国为例,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让法学院的学生都能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有关我国大学法律教育的目标,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通过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并没有搞清楚,或者说,在理解上非常纷乱。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通识教育目标论、职业教育目标论和折衷论。通识教育目标论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职业教育目标论者认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折衷论者认为,法学教育具有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元性特点。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随着司法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的推行,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体制的建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遵循职业教育方向,只有这样才能缓解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困境,逐步解决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的突出问题,切实完成“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主要任务。

  二、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1.卓越法律人才和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指各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的复合、“法律(专利法)+工科(理科)”的复合。G5](P.3D卓越法律人才的“复合型”仅概括了知识的宽厚性,卓越法律人才还应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

  2.就卓越法律人才而言,法律技能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正如著名教育家迈耶先生所说:我们应当教授学生如何思考,(而不是)教授他们思考什么。在英国,通常认为,成为成功律师的先决条件是拥有广泛的、不限于某特定情况的、可按情景需要而转移的技能。按照何美欢教授的观点,律师的这些技能又分为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智能技能指学生使用法律符号(特指载着法律概念及规则的文字)的能力,是一种程序上的认识,是应当由法学教育培养的技能;实务技能尽管也涉及法律,但更多地是涉及人情世故,是指处理业务中人际关系的能力,实务技能只能在生活中学习,最好的教师不是象牙塔里的教授而是在战(市)场上的执业界。

  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技能,概况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方而:

  (1)阅读的技能。司法执业者明断是非、解决纷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要求作为未来的司法执业者的法科学生首先应当具备发现事实、准确理解法律的能力,具体包括:

  ①阅读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能力。它要求法科学生能够把握具体纷争或案件的基本事实,审查相关证据以形成内心的确信。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尤其要发现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及其关键证据。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学生除进行证据法层面的初步判断外,还应结合案件发生背景、基本事实和情理进行综合判断。

  ②阅读和理解法律规则的能力。首先,学生应当扩大阅读和理解法律规则的范围。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下,解决纠纷或审理案件涉及的规则包括: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审判案例选编或者法官培训教材,所有这些都是法科学生应当阅读和理解的法律规则。其次,学生理解法律规则应当结合立法背景、法理依据、立法演变及其趋势进行综合分析,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最后,学生理解法律规则还要明白法律的基础政策及社会环境,运用法律逻辑思维进行归纳评价,克服所谓的“无法可依”。

  ③阅读当事人(客户)的能力。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离不开同当事人(客户)而对而的交流,观其言行、听其陈述。司法执业者应当从当事人的言谈举止中,了解纠纷或案件的有效信息并初步判断其真伪。在特定情形下,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还应具有协助当事人(客户)控制因伴随着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可能产生的强烈情绪的能力,以维护司法活动的理性和谐。

  ④阅读诉讼程序或法庭审理的能力。司法执业人员应当知晓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并对将要进行的诉讼程序有合理预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对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或辩解及时、准确地进行回应,并恰当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2)言辞表达的技能。法科学生要有在大庭广众下表达自己意见的勇气,克服胆小、紧张的心理,要敢于表达并善于表达,具体要求包括:

  ①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②运用法律逻辑思维,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彰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③既要法言法语、表达准确规范,又要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④言辞表达要注重方式。言辞表达要连贯,语气要适中,语速要适当。律师进行言辞辩论时应当给他人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和时间,让人听得进去、听得明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说服他人的法庭辩论目的。

  (3)书写的技能。卓越法律人才应当熟练掌握司法文书的格式规范,条理清楚、逻辑严密地叙述案件事实、论证法律适用,不应套用他人的司法文书,仅就其内容进行简单的修改、补充。终身学习的技能。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立法更新非常频繁,司法从业者均应当具有终身学习的态度。因此,学院里教育的任务不是将一切现生存内容传授给学生,而是装备他日后终身自学。相应地,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终身学习的技能,具体包括:

  ①扎实的基础知识、技能。扎实的基础知识(理讼和技能是自我学习的前提,也是解决新问题,前沿问题的根基。在实务中,遇到新问题时,最重要的是对它进行基本结构分析,即回到最原始、最古老的基本原则。当然,有些新问题要求将目前的法律解构,然后再重构新规则,即制造新知识,但这种工作要求律师对原有的法律,特别是基本原则,有透彻的认识,关键还是基础知识和技能。

  ②新案件、新规则、前沿知识敏锐的洞察能力。在社会转型时期,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养成关注、讨论新型案件,学习新规则、前沿知识的习惯,使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认知能力紧跟社会发展步伐。

  ③具有良好的学习方法。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利器,其生命在于适用。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养成在生活中学习法律的习惯,在生活中去寻找、发现教课书上的原则、制度,法典中的规则的影子,评价他们之间的区别和差异,并能提出解决之道。

  三、现阶段,卓越法律人才诊所教育培养模式的检视

  1.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并非万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诊所教学是由美国福特基金会从2000年9月在中国资助10所高校开始举办的,它明显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诊所教育的目的包括:技能培训、法律服务的提供、社会教育、专业责任感的培养。美国诊所教育经历了“外设诊所”(在真实环境中进行,例如:法律援助、实际案件代理)向“内设诊所”或“模拟诊所”(教师向学生提供案情,由学生按照指定角色进行交涉、交换证据,寻求案件的解决方菊的演变。近些年来,美国的诊所教育遭受到一些批评,诸如:外设诊所而临案例来源有限、案件范围狭窄的困境;内设诊所需要大量时间、财力的投入,其成本和效益难成比例。目前,美国精英法学院似没有加入鼓吹诊所教育的行列。当然,他们也没有诊所,他们的学生仍然参与,但谁也不会认为可以从诊所教育课程中学会当律师的技巧。

  2.目前,中国程序立法、司法实践的制约。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作为刑事诉讼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人(辩护人),进行会见、参加法庭审理活动,这决定了诊所教育学生是没有机会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公民代理”限制规定为: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样的规定也决定了诊所教育学生能够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来源极其有限、范围极其狭窄。为解决这个问题,有些法学院联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推荐指派学生作为某些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人。这当然有其积极性,问题在于,如果诊所教育仅仅定位于学生代理来源有限、类型单一、案情相对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这同卓越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

  3.诊所教育课程与实践教育课程的冲突。如果将诊所教育定位于“外设诊所”模式,强调学生参与实际案件代理的真实环境,以培养学生处理业务中同客户的关系的实务技能,我们将面临这样的问题:传统的法律实践课程,诸如法律咨询、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也具有这些功能,二者究竟如何定位,是彼此取代还是相互补充?

  四、法律诊所教育的改造和创新

  1.坚持以“模拟诊所”为主,“内设诊所”或“外设诊所”为辅的诊所教育模式。鉴于“外设诊所”案源有限、案件类型单一、案情简单,为培养全面的、高层次的卓越法律人才,法学院的诊所教育应当选择将“模拟诊所”作为常规的教学模式。同时,开展同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社会团体的合作,为学生争取获得推荐指派代理实际案件的机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创办“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法律服务中心”等“内设诊所”,培养学生解答法律咨询、处理业务中人际关系的实务技能。

  2.在模拟诊所教学过程中,坚持学生技能练习和教师知识讲授的并重。一般而言,讲授是传播知识最有效率的方式,练习是培养技能最有效的方式。在模拟诊所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选择有探讨价值、实际发生的案例,最好是自己承办的案件。教师提前一段时间,将案件背景、事实材料、证据资料等基本卷宗在未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移交给学生,分配学生扮演案件诉讼中的不同角色,收集案件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则,并基于各自角色准备诉讼文书、案件事实认定、举证质证的意见,并初步提出解决方案。在课堂教学阶段,先由学生按照自己的角色进行案件诉讼的练习,引导学生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学生练习结束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进行系统的讲解,以纠正在练习阶段学生自我形成的错误认识,补充在练习阶段学生认识的不足。

  3.在模拟诊所教学过程中,尽量克服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教学的弊端。案例分析教学中,一般是教师讲解完某一法律规则后,由教师提供已经成文的案件事实,要求学生运用法律规则来解决案件纠纷。这样的案例教学,法律规则、案件事实均是已知的,无需学生自己去查找、分析、归纳,所谓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多只能是认识、理解法律规则,套用法律规则的能力,这种能力远远不及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能力。模拟诊所教学,应特别强调由学生基于案件卷宗资料(包括证据),自己去发现、认定案件事实并能辨别真伪;基于先前所学,自己去查找案件处理所需法律规则并能正确适用。模拟法庭教学是学习程序法经常采用的教学方式,在实际运行中难免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倾向,有时甚至让人产生这是学生在进行“法庭审理表演”。模拟诊所教学,需要借鉴模拟法庭的方式使卓越法律人才技能练习顺利进行,但其重点应当是培养学生发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临场应变、正确适用法律的技能,这要求教师在诉讼程序进行中,需特别注意引导学生就案件关键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与评价展开全面、深入的辩论。

  总而言之,诊所教育应当克服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传统实践教学的不足,吸纳其中的积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