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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文化发展的法律规制的研究论文

摘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为背景的网络文化成为当今社会文化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网络文化的不断发展、多元价值取向的形成,不断给人们带来新的利益诉求和法律问题。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虽然初步形成,但是尚不足以适应网络文化发展的多样化趋势。规制、引导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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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为背景的网络文化成为当今社会文化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网络文化的不断发展、多元价值取向的形成,不断给人们带来新的利益诉求和法律问题。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虽然初步形成,但是尚不足以适应网络文化发展的多样化趋势。规制、引导和保障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前瞻性、包容性和平衡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加强。

  一、网络文化的基本内涵

  理解网络文化的内涵,需要将科学与文化发展的逻辑相结合,厘定和阐释网络文化的概念。网络文化适应时代的需求而产生和发展,构成一国文化体系的重要内容,既具有文化的共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因此,理解网络文化的内涵,还需要将其与文化体系中的其他成分进行比较,深入剖析网络文化独有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一)网络文化的概念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成为一种信息能量,重塑现实与虚拟社会中的文化形成。从形成的过程看,人类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表达和信息交流,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实现网络技术与现实人文的相互交融,从而形成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文化反映了网络时代的发展规律和特征。从表达的内容看,网络文化集中表现为个体和群体在网络活动中形成的网络情感、网络素养和网络意识,反映着人们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概而言之,网络文化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通过网络技术和网络资源而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网络文化的特征

  文化是人类生活精神交流的载体。随着网络技术对人类生活的不断渗入,网络文化不但继承了文化的一般特性,而且在社会文化与思想层面上还形成了其自身的特点:

  1.即时开放性特征

  即时性与开放性是网络文化与生俱来的特性。相对于传统媒介的单向性和被动性信息传播形式,网络则提供了多向交互、“加权”交互的信息流通方式。其传播范围之广,传播速度之快、信息更新之及时,都是传统媒介所无法企及的。网络文化依赖于开放性的网络,它为“环球网络文化”提供了可能。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民族的人都可以自由地在网络中分享自己特有的文化,人们也可以自由地浏览了解不同地域、不同人的故事和文化。网络作为全新的传播媒介,消除了时间和地域差异,打破了以往文化交流中的各种障碍,使得多元文化交流变得前所未有的畅通和透明。

  2.多元中心化特征

  网络文化的原始推动力是便捷社交,便捷性的互动使人们有更强的意愿去共享信息而获得认同感。本没有太多生活交集的人,却因为同一个关注点,通过网络形成不同的兴趣团体,这样的直接结果是不断加深网络文化多元化趋势。与此同时,伴随多元化而来的是文化的草根化,无论日常生活中身份地位如何,在网络这样一个平台中,每个人都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获得与别人平等的话语权。在网络的平等环境下,每一个人不再是单一的信息接受者,人们会更愿意去充当信息的传播者。所以说,网络文化是真正属于大众的文化,它打破了以往在广播、电视传统媒介中信息主要以官方或者是以部分人为中心的特点,赋予每个个体表达个人观点的空间。多元中心化的网络文化是对传统文化中“一家之言”现状的巨大冲击,充分展现了信息的交流和融合[1]。

  3.自组织制约特征

  网络空间中,人们创造网络信息的同时也在传播着信息,传播同一信息或相似信息的人聚集一起形成系统的自组织整体;在自组织中,个体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并通过分享与反馈增加新的限制条件来影响自组织内部关系的进一步发展[2]。

  自组织对内产生制约作用的同时,对网络社会同样起到民主监督的作用。近年来,“躲猫猫”“楼脆脆”“打酱油”等网络热词的出现表现出人们对于这些社会热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也是对网络监督的最好证明。网络文化的出现使传统媒体对一些重大新闻事件的解释失去了唯一的权威地位,大众有更多的渠道去了解事件的真相,也有更多的权利参与其中。网络文化使得处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弱势边缘位置的人民大众,重新获得了主动权和话语权。

  (三)网络文化发展的价值取向

  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核心是意识形态问题,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要义就是如何在主流意识形态指导下形成富有时代感的网络文化价值观。什么是意识形态?从国家层面上看,主流意识形态是指我国在历史长河的激荡中保存下来的优良传统文化,包括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传统文化,我国网络文化建设的突出任务就是维护国家的传统文化主权。从现实层面上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态,主流意识形态已经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我国既有的主流文化将会在互联网的浪潮中不断被创新、传播和发展。

  网络文化是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化的发展应遵循文化发展规律。网络文化的魅力在于创新,飞速发展的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正是网络文化不断创新的推动力量。一方面,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网络文化的传播提供了很好的媒介。另一方面,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创新冲动及自发的创新能力,这为网络文化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平台。但是网络文化的具体形态内容在相当程度上还要依赖于人们的亲身“体验”,网络文化经由富有个性化和民族化的体验,也会变得更加鲜活丰富。这些网络新文化,一方面,要通过信息技术这一媒介不断传播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在网络文化建设中不断强化这一正确的发展道路,形成健康、可持续的“路径依赖”。

  二、网络文化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文明缺失

  随着网络信息创作方式、文化形式、传播模式的创新,人们对信息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大数据的“量”上,更注重的是信息给人们感官及心灵带来的“质”与深度、广度的洗礼。然而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各种谣言、低级趣味、封建迷信、网络敲诈等在网上肆意传播。根据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提供的数据,仅2015年1月至3月,举报中心就接到网民有效举报68445件。其中,淫秽色情信息占62.7%,诈骗信息占11%,信息占8%,网络谣言、暴恐等其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害信息占18.3%。可见,如此屡禁难止的不良信息给网络文明带来多么大的冲击。

  网络文明的缺失,直接损害了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网络低俗文化过度刺激人们的欲望,极度追求自由主义、享乐主义、名利主义,抛弃正常的社会存在感、社会责任感及社会道德。低俗文化的传播就像病毒一样,侵蚀人们的心灵,瓦解人们的理性,造成社会价值观严重扭曲。网络低俗文化的传播使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面临严峻挑战。公众的信任度来自于网络媒体对消息快与准的把握,然而时下一些媒体为追求信息的关注度往往忽视信息最重要的一面,即对信息“准确”而又有“深度”的报道。例如,用犀利、夸张的标题吸引关注度;用桃色、血腥的内容博取读者眼球等。长此以往,这种现象势必慢慢消解人们对网络媒体的信任度。

  (二)网络文化安全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虽然互联网使得各个地方的多元文化及价值观广泛传播,但是这种多元信息却从来都不是对等和公平的。由于西方国家在信息化高速公路的建设上起步早,其在网络传播技术手段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优势,这导致了严重的信息传播单向流动态势。这种信息单向流动往往带有强烈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文化侵略。“文化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内容,表现为一国文化对他人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征服力,春风化雨,润物无声。1993年9月,美国克林顿政府制定了“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行动计划”,该计划的宗旨就是要用“自由、民主、人权”的价值观实现思想和文化的征服,不战而胜,从而引领和统治世界[3]。目前,文化信息“倾倒”已经借着信息化高速公路变得愈演愈烈。

  PC产品与移动通信产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站建立成本越来越低,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新网站出现。只需要借助于一个能够使用的网络终端,任何人都能够跨越一切空间和国家辖域的限制,自由驰骋于网络世界。虽然用户要通过服务器来进行网络活动,服务器的设立要依据一定管辖域内的法律,管理者和操作者也都是处于一定管辖区域中的人或组织,但是这一法律监管在越来越多的代理服务器面前形同虚设,通过对服务器管理来监控信息传播也被证明是一条无法走通的道路。

  (三)网络侵权

  1.网络言论失限

  如果说网络是脱离现实权力的束缚以满足人们自由表达思想和诉求的工具,那么,在网络实践中这种自由则提供了一个新的开放空间,人们在其中可能以自由的名义“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但正如开放的极限是走向封闭,人们在饕餮于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在不断挑战和蚕食着现实中人们为了实现自由与公正的平衡而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

  2.网络行为危害

  网络的出现使得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和隐秘。网络所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就是隐私问题。人们每天接收与储存信息量的不断增多,催生了云端数据库的出现。借用数据库人们可以很容易的从中搜集、整理以及传播个人隐私。非法分子可以通过黑*技术,从网络数据库中提取个人信息,并将其传播出去,谋取利益。近些年来,此类新闻层出不穷,例如,2014年中国铁路客服中心12306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大量用户数据在互联网上被疯传贩售。其次,互联网上冒用他人名义发表文章,假借他人姓名发表不当言论,冒用他人名字发送电子邮件等侵害他人姓名权的犯罪层出不穷。更有甚者,抢注相似域名,搭建钓鱼网站,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网民往往没有防备,泄露自己的隐私造成个人钱财的损失。这不仅损坏了社会组织的名义,也给社会公民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再次,网络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垄断经营,侵犯商业机密,利用域名搭便车等都需要法律的监管。因此,必须对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筛选、对信息传播媒介加以监管,从而杜绝网络危害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确保网络安全。

  三、网络文化发展中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的网络文化发展曾经经历过一段混乱与无序的过程,所幸的是我国政府对网络立法工作一直比较重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70多部相关网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维护网络安全、传播健康的网络文化起到一定的规制和保障作用。但我国网络立法无论是在指导思想和立法层级上,还是在立法主体和公众参与上,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网络文化传播监管上仍然存在诸多缺失,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网络法律法规的缺陷

  第一,网络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不够。虽然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已初成体系,但是面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或新矛盾,其前瞻性和适应性仍存在一些不足。如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具有可变性和易逝性,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取证、制裁的难度;网络文化传播的便捷性不仅提高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风险,也增加了网络维权和网络执法的法律成本等。这就要求网络立法既要符合技术的现状和特殊要求,也要为技术发展和完善预留空间,提高法律对网络社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第二,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互联网立法存在统一立法和分散立法两种模式。我国现在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由于缺乏一个基础性的统一立法模式,这种分散的网络法律法规难以战略性地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容易陷入“问题→立法→新问题→再立法”的往复循环中去[7]。虽然统一立法模式存在立法难度较大等问题,但是有利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四、“软”“硬”法结合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著名的社会学家吉登斯说,在传统文化中自己人和外来者有非常清晰的界限[9]。然而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天然的成为这个空间里的陌生人,人们不再顾虑熟悉的环境、熟悉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看法,像隐形人一般无拘无束。人际交往环境在变化,相应的法律也应该跟上,这样人们才能走出“虚拟世界”,走进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现实世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实现对网络文化发展进行有效引导和规制,应当注重“软”“硬”法结合,发挥其平衡性作用,为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和网络文化价值的实现保驾护航。

  (一)发挥“软法”的规制作用

  通常所说的硬法(hard law)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以法律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性保障功能的行为规范。而软法(soft law)则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是指由共同体一致认可而制定的、并依靠共同体成员通过自律的方式实施的行为规范,具体包括各种自治性的规章、合作规范、专业标准、弹性法条等[10]。网络文化传播的即时开放性、多元中心化、自组织制约性特征共同指向了网络社会中的“共同体”。克服由于网络文化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造成的法律法规滞后的缺陷,实行“共同体”间的柔性软法规制,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软法的适用着眼于包容网络主客体的多元性,充分发挥网络文化的优势、克服冲突,从而协助网络空间通过自组织最终走向网络和谐社会。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工具手段是法,其治理的特殊性需求超越了硬法的范畴,使软法成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工具[11]。

  是否能够建构一种可以长期存在的和谐的网络空间,关键取决于网络成员的总体选择。对网络文化失序的防范与纠正有赖于网络空间本身的自组织形成。通过网络主体的博弈、文化市场契合和信息技术的相互支撑,演化出网络空间应当遵循的规则。这种规则必然有助于形成完善的国家网络管理立法,有助于提高政府对网络文化的管理效率,从而为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提供更优质的外部条件。

  (二)打造“软”“硬”法相结合的法治平台

  网络技术的专业性和现实社会的复杂性集中于网络空间之中,技术的突飞猛进和信息的日新月异日渐膨胀,使得国家立法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无样本可依,国家机关无法完全掌握网络文化的发展趋势和规律、把握社会动态。所以,政府应当注重软法、硬法的平衡作用,在依靠网络自组织共同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公共政策的颁布实施、社会文化组织的影响,最终形成符合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兼顾个人发展的网络文化,自觉抵制恶俗文化的侵蚀。

  在网络空间全面法治化中起作用的法律规范不但有国家立法,还有大量国家立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政治组织及其它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打造“软”“硬”法相结合的法治平台,应发挥软法注重网络主体参与性、自主性、多元性的特点,更好的克服硬法应用中过于刚性的缺点;发挥软法的弹性特征,为网络文化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配合硬法更好的适应文化的快速发展;发挥软法对网络主体理性思考的能力的培育作用,弥补硬法应对复杂多变的利益冲突时灵活度不足的缺点,满足网络主体对规则的依赖性和对正义的判断力。

  (三)完善现有网络文化法律法规

  如果说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取决于法律规制,那么新一轮的网络文化发展亟待走上法治之道。简而言之,法治即对制定的“良法”的普遍遵守。遵守“法律”,不仅应当在方法上注重“软”“硬”法相结合发挥平衡性作用,还应当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进行完善。

  首先,应当充分应用现有的网络文化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民法、行政法、刑法框架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构筑网络文化发展秩序。依靠法条背后丰富的理论增强网络文化管理的适用性,而不是遇到新问题,就习惯性立法。其次,对信息链接上规范域名、IP地址等登记备案,对网络文化健康发展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再次,在完善硬法的过程中应加强对传媒的监督。众所周知,现代传媒又名大众媒体,但“大众媒体”里面没有大众,反而是少数人操控信息,引导舆论方向。因而,网络文化健康发展,法律法规必须对文化传播中的重要媒介加以规制,以确保媒体监督发挥其主动性、引导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