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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管理企业分析论文

摘要:1合同误区 合同签订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际工程管理的成败,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方面虽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说国际工程管理底子薄,经验少。首先表现在合同签订上存在几个误区。 1.1忽视合同条款对“日期”的限制说明 FIDIC合同条款中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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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笔记侯卫东,率性网,朴德猛

  1合同误区

  合同签订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际工程管理的成败,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方面虽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说国际工程管理底子薄,经验少。首先表现在合同签订上存在几个误区。

  1.1忽视合同条款对“日期”的限制说明

  FIDIC合同条款中有很多对具体“日期”的说明限制。业主在确定使用FIDIC合同时会对该条款中的某些限定词或句作一些修改,投标者在阅读条款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否则将损失惨重。如某国际工程合同条款中有一款规定:在收到并接受了承包商的期中支付报表后的28d内,工程师将决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并向承包商和业主递交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在支付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说明:在收到并接受了期中支付证书后的56d内,业主将支付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业主在使用合同时在“收到”后面加了“并接受”字样,这样28和56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工程师和业主以“未接受”为由推迟颁发期中支付证书和支付工程款,承包商迟迟得不到工程款,更无权索要延迟付款的利息。类似的条款项目包括车间图的批复、工程师口头指示的确认、索赔意向书及报告的递交、索赔的解决等等,要高度重视这些涉及日期的条款。

  1.2不仔细阅读“责任”说明,造成责任“一边倒”

  如某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对于承包商由于任何原因和目的而造成的超挖,不论是否是由于承包商的过错,承包商都应自费。这是一条典型的不合理规定,由于投标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对该责任说明仔细阅读、及时更正,造成该项目部在隧洞因(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地质原因造成超挖或塌方一项就损失了近120万元人民币。英文中两个词的先后顺序颠倒则意义完全改变,一定要对相关责任划分的说明进行仔细阅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3不及时澄清合同中有歧义的词或句

  有些合同中的某些词或句意思模糊,容易造成误解,而投标者阅读时没有发现且未及时向业主澄清而招致损失。如某合同要求承包商要为业主和工程师及其“随从人员”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但合同并没有说明“随从人员”的具体所指,而投标者又没有及明澄清,结果造成工程师任意指定的人员都是“随从人员”,给项目部带来损失。

  1.4忽视工程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某些承包商在投标时不熟悉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把相关法律因素考虑到标书中而造成损失。如某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炸药须经军方看管,爆破作业要在当地警察的监督下方可进行,于是业主要求承包商负责军营和警察住房的建设及现场警察的补助。承包商在投标时不清楚该法律规定而未考虑此项费用,结果仅此一项给项目部带来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人民币,间接损失不可估量。

  1.5投标前没有做好劳动力市场调查

  在投标前,承包商要对工程所在地的劳务市场的劳动力价格、效率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作为投标人工费的参考标准。有些企业在此方面做得不够细致,结果造成投标与实际劳动力情况相差甚远而蒙受损失。

  2施工误区

  国际工程远不同于国内工程,绝不能用国内的施工方法和习惯来指导国际工程施工。有些中国企业在管理国际工程时照搬国内方法,结果处处碰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以国内标准替代国际标准

  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施工所采用的相关标准及规范,以及相应的验收标准,有些企业不遵守合同的规范要求,用国内标准来进行施工,结果因达不到标准而屡次返工,费工费时。

  2.2不能严格照图施工

  有些承包商为了施工方便而不按照图纸施工,造成实物与图纸要求相差甚远而被工程师勒令返工,给项目部带来巨大损失。

  2.3质量控制不严,频出失误

  一个施工项目完成之后并没有首先经过自己“三检”(班组自检-施工员检查-质检员验收)便要求工程师进行现场验收,结果漏洞百出而被下令整改;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商为追求最大利润则省略一些必要的工序,偷工减料,甚至违章操作,被工程师勒令返工。

  2.4验收准备不足,浪费时间

  有些项目部在请工程师现场验收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致使工程师到了现场但不能立即验收,从等其完成“剩余准备工作”,几次之后就会失去工程师的信任,为以后的验收工作埋下隐患。

  2.5欺诈隐瞒,蒙混过关

  有些承包商通过各种手段来欺骗工程师,以图验收时蒙混过关,事后出现事故,损失仍由承包商承担。因为一般的合同中都有这样一条规定:工程师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商的应有的责任。即使是有工程师的签字认可,承包商对质量仍有责任,绝不能存侥幸心理。

  3索赔误区

  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索赔方面只是刚刚起步,很容易犯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在合同中“放弃”索赔权利

  (1)放弃对因地质缺陷招致费用增加的索赔权利。所有的FIDIC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或即使是合理预见,但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地质条件是属于业主的风险,而有些公司为了中标而放弃该项权利,以致给项目部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放弃材料价格补差。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合同中规定某些材料要在业主指定的地方购买,但其价格要与市场平均价格相等或相差不多,如果高于市场价格则业主要补偿承包商相应的价差。有些承包商在阅读时不认真了解该项规定,只看到业主规定在什么地方购买,而对价格问题一扫而过,甚至为中标而放弃该项权利,致使蒙受价格损失。

  3.2索赔意识淡薄

  有些企业在管理国际工程时索赔意识淡薄甚至没有索赔意识,不懂得抓住索赔机会进行索赔,只顾赶进度、提高产值,索赔事件一旦发生后只知采取补救措施,却没有或很少考虑如何针对此事件进行相关索赔,白白错过索赔期限,痛失索赔机会。

  3.3不注意收集索赔证据,索赔无力

  有些公司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却没有及时收集现场索赔证据,无索赔支撑材料,索赔无力。

  3.4不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有些项目部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或者只是和工程师口头交涉,却没有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索赔请求及提交最终索赔报告,最终得不到索赔结果。

  4责任误区

  有些承包商在进行施工之前不认真阅读合同尤其是技术规范,没有认清双方责任,结果做了并不属于自己责任的事情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如某国际工程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承包商要负责工程师及业主的现场医疗费用,承包商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而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及工程师的现场医疗属于自己的责任,结果给项目部带来了经济损失。

  5认识误区

  文化差异使得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做事方式与外国截然不同,妄图用自己的方式来影响甚至改变别人和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有些中国企业则在这方面的认识上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5.1“一厢情愿”

  某些企业在管理国际工程时单方面认为只要与工程师与关系处理好,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于是不惜代价,以期达到预期效果,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浪费金钱和时间。

  5.2“传统陋习”

  有些中国企业在施工中有一传统陋习,就是明明可以达到质量100%合格,偏偏只完成全部的80%,剩下的20%要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结果验收不合格,得不偿失。

  5.3认为工程师说的总是对的

  有些中国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认为工程师总是对的,不敢据理力争,结果明明是工程师的错误却变成了自己责任,给项目部带来损失的同时也失去了工程师对承包商工程师及至整个项目部信任。

  6结语

  国际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不能仅仅依靠开发或引起先进管理技术,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实践来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走出误区,进而提高整个企业的国际工程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