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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的宗教改革――英国民族教会最终确立

摘要:16世纪的宗教改革――英国民族教会最终确立 作者:未知 摘 要:16世纪的英国,王权强大,民族意识高涨,民族国家的建立迫在眉睫,为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英王发动了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改革几经周折,最终确立了英国的民族教会,顺应了英国建立近代民族国家
关键词:16世纪,宗教,改革,英国,民族,教会,最终,确立,16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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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的宗教改革――英国民族教会最终确立

作者:未知

     摘 要:16世纪的英国,王权强大,民族意识高涨,民族国家的建立迫在眉睫,为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英王发动了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改革几经周折,最终确立了英国的民族教会,顺应了英国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需要。
  关键词:宗教改革;英国;民族教会
  中图分类号:K5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3-0085-02
  一
  在中世纪的英国社会,教会的力量是极其重要的。宗教改革前,教会是本国最大的特权组织,隶属罗马教廷控制,它在组织上、法律上、教义教规和财产关系上均从属于罗马天主教会系统,教皇正是通过教会来牵制世俗国王。在英国,教皇可遣派常驻英国使节,代表教皇的意志干预英国教俗事务,而且罗马教廷每年以岁贡的形式从英国攫取大量钱财。因此,英国要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建立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就必须把独立于世俗政权之外的天主教会组织置于王权的控制之下,建立完全独立的民族教会,然而这就意味着必定会同罗马教廷展开深入的斗争。
  中世纪晚期,随着英国政治趋向统一,工商业迅速发展,民族国家的建立迫在眉睫,而罗马教廷控制的国内教会组织便成为了最大的障碍。此时期,教会的威信也在逐渐丧失,教皇被西班牙和法国轮流控制,反教权思想不断增强,人们对天主教的教义开始质疑。新兴的市民阶层反对教会的愿望最为迫切,他们强烈要求削弱它的势力,主张剥夺教会地产,简化烦琐的宗教仪式,建立适应本阶级需要的教会和宗教信条,中止教皇干涉英国的教会。1350年之后,要求改革的呼声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国际的,都变得更为迫切[1]311。
  与此同时,英国国民生活中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特点,“成为亨利得到支持的基础,这就是一种强烈的民族意识的发展――一种英格兰属于英格兰人的感情,要激发这种感情来抵制无论来自何处的一切外国侵略,实在是易如反掌”[2]453-454。当时,“几乎在每个国家,建立国教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由于当时早期民族主义的迹象正在出现,使这种分裂运动愈发严重……罗马教廷对此只是敷衍应付,满足于求得暂时解决办法和做出眼前的让步”[3]112。于是,反教皇就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联系在一起了,国王扩大权力的野心与民族维护自主的要求融合在一起了[4]17。而英王就是借助这种民族感情,自上而下地发动了英国的宗教改革。
  二
  亨利八世(1509―1547年)继位之初,来自社会各界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亨利八世推行改革是起因于教皇拒绝了他提出的要与原配西班牙公主凯瑟琳离婚的请求。凯瑟琳是查理五世的姑母,教皇不敢开罪于查理五世,因此迟迟不予批准。亨利利用国会与教廷对抗,拉开了英国宗教改革的序幕。1531年,英国召开国会和教士会议,对教士会议全体成员以拥护教皇和蔑视王权罪起诉。教士们付出11.8万多镑巨款获宽免。1533年,国会通过禁止向罗马教廷上诉的法案,从法律上割断了英国与罗马教廷的一切联系。亨利八世在《上诉法案》中表明了以专制国王为中心的民族国家的理论:“根据历代信史,现特郑重宣告如下:本英格兰为一主权国家,并一向为世界所承认,受一最高首脑国王之统治,他具有本主权国君王的尊严及高贵身份,受制于他并仅次于上帝之下因而应天然谦恭地服从于他的,是整个国家政治体,这个政治体由各个等级区分为教界及俗界的全体人民所组成;他还受全能上帝的仁爱嘱托而受命有完全、绝对、全部之权力、地位、威望、王权与司法权,借此以公正评判并最终决断本国境内各色人等臣民之事宜,举凡在本国境内发生发展之各种事由、事务、争执、抗辩皆在其内,而不受世上任何外国君主或权势人物之限制,也不得向其上诉……”[5]353。这一法案是宗教改革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它对亨利八世的专制君主地位作了明确的法律表述,标志着英国在司法领域内正式与罗马断绝关系。
  1534年,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亨利八世及王位继承人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国王有权召集宗教会议、审理各种异端。为对新教徒表示和解,他草拟了10条信经,承认“因信称义”,否定罗马教会的“炼狱说”和教皇的作用,但并不否定善功和圣礼的作用。此时的国教会还基本保留着罗马教会的教义、组织、礼仪等,只是以国王的权威代替了教皇的权威,在组织上实现了与罗马教会的脱离。此次改革还有至为重要的举措就是解散修道院,没收教会财产。1536年,亨利八世下令调查修道院的罪恶,由国会通过法令,关闭年收入在200镑以下的376所修道院,其财产收归国王。1539年,又下令关闭所有修道院,没收其财产。至此,亨利完成了没收全部修道院财产的计划。在国内,他的势力从未这样强大[2]459。然而,亨利八世推行宗教改革是出于世俗的目的,在取得其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之后,便希望保持现状,同时亨利自命为虔诚的天主教徒,并没有因为与教皇的冲突而改变信仰,而且改革的深入会危及专制王朝自身的统治。因此,1539年,亨利通过国会颁布了《取缔分歧意见六条款法案》。该法令肯定了天主教的圣事,肯定圣餐饼、酒“实体转化说”;凡否认上述教义和教仪的,皆犯异端罪,要受火刑和没收财产的惩罚。“六条法令”的颁行,对英国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新教徒是一个严重打击,许多人被捕、被杀,很多英国新教徒逃往欧洲大陆。
  爱德华六世(1547―1553年在位)在位期间,英国的宗教改革不仅继承了亨利八世的英国教会独立自主的方针,而且在礼仪和教义等实质内容上也有了新的变化。1547年,取消《取缔分歧意见六条款法案》,英国教会允许平信徒在圣餐礼中领杯,禁止弥撒和圣像崇拜。1548年,编定出版了《公祷书》以取代罗马教会的弥撒书。1549年1月,国会通过信仰《划一法》,规定英国的教堂一律根据《公祷书》进行礼拜,首次统一了英国的礼拜仪式。1552年,国会通过新的《划一法》,修订出版《祈祷书》,清除浓厚的罗马教会色彩和礼仪,称“《第二祈祷书》”。国会下令自1552年11月1日起,全国教堂正式使用新的祈祷书。1553年,爱德华六世批准由克兰默拟定的《四十二条信纲》,在全国推行。此外,爱德华六世的改革还涉及了其他一些内容,如1547年,国会决定主教的产生不再经过选举,一律由国王以特诉状形式任命;同年,宗教会议取消对神职人员结婚的限制,国王对此予以确认并宣布神职人员的子女有合法权利,等等。可见,爱德华六世时代经过改革后的宗教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都已有别于罗马天主教。《第一祈祷书》、《第二祈祷书》和《四十二条信纲》的颁布,标志着安立甘宗初步形成[6]。
  1553年7月,凯瑟琳的女儿玛丽一世(1553―1558年在位)继承王位。玛丽是一位坚定的天主教徒,她统治时期全力恢复天主教,亨利八世以来的宗教改革政策被废止。新教徒受到严酷的迫害,被判为异端:或被处火刑,或死于狱中。宗教改革领袖、坎特伯雷大主教克兰默在圣玛丽亚教堂被判处火刑,其他被处死者达300多人。大批支持宗教改革的贵族和资产阶级人士逃往国外。玛丽恢复了梵蒂冈在英国的财产和征税权,又与西班牙结盟,对法国作战。她的这一系列政策,引起国内贵族、市民等新兴资产阶级的广泛反对,还因此获得“血腥的玛丽”的称号。1554年,玛丽去世。1558年,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继位。
  伊丽莎白和她的父亲亨利八世一样,要在英国建立一个没有教皇的教会,她既反对天主教势力,也不允许国教会之外的其他新教派在英国的流行。采用折中的方式,国王既可以成为教会最高首脑,又可照顾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旧教徒的宗教感情。伊丽莎白首先恢复了英国国教会的统治地位和国王在英国教会中的最高权力。1559年,国会通过新的“至尊法案”,宣布伊丽莎白女王为英国教俗双方的“最高管理者”,规定主要神职的任命和教会决议的实施由政府指定的高级宗教法庭执行,取缔了天主教,反对教皇的权威,所有的神职人员必须效忠女王,否则革职;并改革了宗教礼仪。1571年,国会批准了《公祷书》和《三十九条信纲》。《公祷书》的内容基本上是《第二祈祷书》的翻版,所不同的是吸收了一些《第一祈祷书》中带有浓重传统色彩的圣礼内容,剔除了各种冒犯罗马教皇和主教的词句。《三十九条信纲》则是在爱德华六世的《四十二条信纲》的基础上写成的。《信纲》规定:英国国教会以《圣经》为信仰的唯一准则;国王而不是教皇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用英语举行礼拜仪式,但保留天主教的主教制度和某些宗教仪式,什一税照旧征收(改交国王)。1571年,国会将关于圣餐的第29条加入,把《三十九条信纲》由拉丁文译成英文,宣布为英国国教会的官方教义,所有神职人员和宗教教师都必须签字认可。《公祷书》和《三十九条信纲》对于英国宗教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它们所表达的有关宗教礼仪、教义、制度的内容和原则,完整地显示出作为一个新的宗教派别即安立甘宗的基本特征,标志着英国民族教会的最终确立。
  三
  改革后的英国教会,隶属于国王,不再受罗马教皇的控制。教皇在英国的宗教裁判权、圣职授职权、收税权、信条规定权等皆被剥夺。没收的教会财产和禁止英国教会向教廷纳贡两项措施,增强了国王的财政实力。教士会议只有征得国王的同意方可召开,主教保留了下来,但要根据国王的提名选举产生,宗教法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而且国王有权修改教会法。国王统治教会,教会服从于王权,这就结束了英国神权与王权、教会与国王对峙的状态,国王的势力随之大为扩展。宗教改革为专制君主制和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巩固扫除了一个障碍。德国学者艾德文?琼斯把16世纪的宗教改革视为“英格兰历史上最大的一次革命,它意味着英格兰突然与西方基督教世界欧洲的决裂”[7]27,从而宣告了英格兰近代国家的成立。
  比较而言,英国在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的激流中是最幸运的,避免了德、法等国出现的宗教战争,它是由国王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推行的,改革更多的是出于现实政治和国家利益方面的考虑,在专制主义的政治土壤里培育了民族主义精神,改革涉及民族利益、政治利益,是一次以宗教革命为形式,以建立本民族的教会和民族国家为目的的社会运动。改革几经周折,最终确立了英国的民族教会,国王成为本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彻底摆脱了罗马教廷对英国的控制,顺应了英国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R.N.Swason,Church and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T.J.Press,Padston,Conwell,***.
  [2][美]威利斯顿?沃尔克.基督教会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3]G.R.波特.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钱乘旦,陈小律.英国文化模式溯源[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G.R.Elton,Tudor Constitution:Documents and Commentary[M].Cambridge,1982.
  [6]柴惠庭.基督教安立甘宗的形成及其特点论析[J].史林,1994,(1).
  [7]Edwin Jones,The English Nation:the Great Myth,London,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