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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研究论文

摘要:摘要: 消费者安全权的来源于对近代消费者权益风险的反思与总结。一般认为,“消费者权利”来源于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特别咨文中提出来的。该咨文中的消费者权益包括四项权利,其中便有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随着现代风险社会的变革,权利的内容也不断地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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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消费者安全权的来源于对近代消费者权益风险的反思与总结。一般认为,“消费者权利”来源于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特别咨文中提出来的。该咨文中的消费者权益包括四项权利,其中便有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随着现代风险社会的变革,权利的内容也不断地扩张,我们需要在新的时代中更清楚得认知安全权的新变化。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传统理论基础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身与财产安全权。从法理解释的层面来看,消费者安全权来源于民事权利。但是,消费者安全权是基于消费法律关系而存在,它不仅是消费者个人享有的权利,且是群体共有的权利,因该群体所共有社会属性,经济法通过着眼于群体权利的保护,以此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民法中的基础性权利无法完全保护消费者在现实交易中所受损的法益。消费者安全权在消费者法律关系中与民事权利的界限绝对不同。

  首先从权利主体范围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是具有社会属性消费者,而不是民法中抽象平等的人。其次从权利的内容来看,消费者安全权主体的结构是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国家公权力机关。由于公权力的介入,权利内容具不平等性、强制性、公权力参与司法自治的特点。再者从权利保护体制方面来看,其具有社会属性,当消费者安全权收到侵害,消费者可自主主张权利救济,国家机关也可以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消费者安全权脱胎于民事权利,但并不局限于此。消费者的社会属性与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显示了经济法中消费者本位的理念,从而使其成为经济法视野中的权利形态。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的扩张

  在社会学领域,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学术界大都认同其对于现代社会的本质理解。现代社会的风险随着环境的发展与变化已经衍生出更多的内容。在消费领域,现代风险的表现形式极为丰富。比如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对消费者安全权造成极大损害。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近几年的电子商务大潮中逐渐成为支付方式的领头羊,但是对其的法律规制却进展缓慢,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也产生了危机。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利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海内有的学者主张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还包括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指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信息传递的安全,以免交易信息承受丢失、违法接触、毁坏、利用的危险,信息安全关系到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形势。英美法系国家多认同利用隐私权形式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最早被界定为主体的私人生活领域免受外界的干扰。但是该形式有两点不足:第一,个人信息由字符组成,从而与隐私权客体———私人生活空间(即隐私)之间存在属性上的本质区别,所以无法沿袭传统保护模式。第二,前文已述,消费者安全权在消费法律关系中已经超越民事权利的范畴,权利主体的结构变为有公权力机关参与的三元机制。美国的HIPAA法案(TheHealthInsurancePorta—bilityandAccountabilityAct)中对医疗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保护进行了单独的规制。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牵头制定该法案,历经十年时间,渐趋的补充了《HIPAA隐私规则》,规范了相关信息的使用与披露。该法案应用影响最大的案件是2011年TRICARE管理集团信息泄露案。该集团是全美最大的医疗保健计划,490多万的会员个人健康信息泄露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该事件的集体诉讼标的额达到了49亿美元。诉讼请求依据是美国卫生部出台的规章:违规泄露个人健康信息但不构成犯罪的将面对向每位受害人赔偿起码100美元的罚款,该惩罚机构为是公权力行政机关HHS。由此案件与相关法律可以看出,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已经无法完全由隐私权模式来保护,而应单独在经济法视角下讨论。

  (二)消费安全权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财产安全。无独有偶,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将财产安全从民事权利中推向经济法领域内。从权利的主体结构来看,我国最新的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是2016年央行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该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与第32条明确体现出由中央人民银行对支付平台进行规制。原本消费者同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说是保管与委托关系但是由于第三方平台的加入,其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故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上来看,央行等公权力机关势必要确立自己在该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加强行政审查与监管,从而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成有地位差异的经济法律关系。所以,我们必须在经济法领域,单独讨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的财产安全内容,而不是仅仅依靠民法、合同法来规制。

  三、结论

  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对此权利的保护已经从民法转为经济法领域。风险社会对该权利的内容扩张,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消费者面临着怎样的交易风险。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个人信息的滥用与支付安全的风险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颖.现代风险社会消费者安全权的扩张与保护[J].西部法学评论,2013,2(22).

  [2]张龄方.论第三方支付中客户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7,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