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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保护隐私权问题探讨_法律实务论文

摘要:作者简介:卢毅(1983-),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本科,大连市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所谓隐私权,通常是指自然人保护个人私生活或者私密信息的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信息,个人有权利决定自己信息的公开程度以及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保护,隐私权,问题,探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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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卢毅(1983-),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本科,大连市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所谓隐私权,通常是指自然人保护个人私生活或者私密信息的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信息,个人有权利决定自己信息的公开程度以及公开范围等。隐私权作为人身权利的一种,是法律保护的法益之一,社会越是发展,人权保护越是健全,隐私权也就越是受到重视。21世纪是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技术和现代科技产品已经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微博等的产生,导致在很多民商案件中,网络证据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如何在搜集网络证据的过程中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既关系到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也关系到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成为今天司法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内容。 
  一、网络证据 
  最近几年,一般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电子文件越来越多,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的诉讼法中将电子证据作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类型,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而依托互联网产生的网络证据,在电子证据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网络证据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依托互联网产生,必须通过互联网取得,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是电子证据。尽管它是新兴事物,但针对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纠纷案件而言,它是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随着社会生活与互联网的联系日益紧密,互联网社交大肆兴起,类似微博、微信朋友圈,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的内容,网店发布的商品信息等等,它们可能成为沟通交流的渠道,更有可能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定某些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说,都可以认为是网络证据。 
  二、网络证据保全中对隐私权的损害 
  网络证据的法律地位在诉讼法中得以确认以后,各类案件中,对网络证据的采用都在逐渐增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网络证据在案件纠纷的解决中,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利用电子邮件、QQ等社交软件进行合同谈判、合同交易;比如在网店中发布的商品信息有虚假内容,或者该卖家未得到合法授权即在网店公开售卖商品;比如在微博等可以公共发表言论的网络平台,发表相关言论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的等等。可以说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下,互联网的应用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改变了传统生活,也为合法取证手段提出了难题。诉讼法中对证据的采信要求证据来源合法,最基本的要求是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证据的内容合法,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如果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证据的合法性就有可能受到质疑,如何避免在证据取得的过程去侵犯他人隐私,是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挑战,特别是在网络证据与日常交际逐渐渗入,互相渗透的情况下,二者的分离和甄别,其难度也就更大。 
  对于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与隐私权相关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尚存争议,一些观点认为,损害隐私权的前提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而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获取证据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序,且有合法理由,所以不构成隐私权的损害。但是尽管证据获取手段合法,如果该证据造成公民隐私外泄或者其它威胁公民隐私的行为,均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损害,所以从这一层面来看,网络证据保全,虽然也是按照法律程序获取个人隐私,但是在保全过程中,以及保全之后对证据的应用过程中,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外泄,自然也是对个人隐私权的损害。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保护隐私权的对策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依托互联网存在的民商事活动越来越多,很多个人隐秘信息被有意无意的“挂在”网上。在司法实践领域里,越来越多的案件证据需要通过互联网收集,有关网络证据的保全地位凸显,同时在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如何保护好他人个人隐私,也变的尤为关键。本文认为,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对他人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一、加强自身学习,丰富学识,学习使用计算机、了解互联网知识、熟悉常用的互联网平台相关常识,能够懂得基本的互联网使用方法,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能够熟练的对网络中的信息进行人工获取和判分离等工作,既提高证据保全的效率,同时也可以粗略的进行证据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分离。 
  第二、与公证申请人做充分的交谈,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进而了解此案件涉及的原告、被告、以及与该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此公证的申请人必须为案件当事人,即案件的原告、被告、与该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其他人不得作为此类公证的申请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缩小接触案件有关证据的人的范围,这样对于保护证据中的个人隐私,也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询问申请人选择网络保全的方式方法,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证据。首先,证据取得的“地点”合法。此“地点”应当是“公共场所”,即网络平台中属于公共使用,信息内容是大范围公开的平台,任何人进入这个平台对该信息的浏览是不受限制的。如果是只针对特定个人可以浏览的信息,那么申请人不是特定人群中的一份子,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就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隐私。其次,证据取得的手段合法,现在很多网络页面的进入需要注册,进入此种页面应当使用申请人个人注册的账号密码,尽量不使用他人的账号密码,尤其是不得使用被保全人的账号密码,更不可以使用技术手段“黑”入对方的页面。他人在公共网站上的账号密码本身就是他人隐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账号密码那无疑是侵犯他人隐私,使用黑客技术进入他人在网络上的页面,更是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说,电子证据,既容易保全,也很难保全,合法的保全才是关键。 
  第四、在保全的过程中,要注意甄别内容。在保全过程中,如果有与案情无关且涉及他人工作、生活、婚姻、家庭等内容出现,应当注意筛选,尽量从保全的页面中分离。自然人享有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收集、知悉、公开和利用的权利。自然人的工作状况、生活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组成等都是自然人极为私密的信息,未经其允许不得向他人泄露,如果上述信息与案件无关,但是却出现在被保全的证据材料中,在庭审质证中有可能被大范围泄露,严重影响被保全人今后的生活安宁,对被保全人的个人隐私是一种严重的侵害。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证据的应用会逐渐增多,网络证据保全将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分,而同时,随着对人权的保障以及个人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因此,在网络证据保全中做好个人隐私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丁红军.手机规范取证研究[J].理论研究,2012(05). 
  [2]沈臻懿.鉴定人在网络证据取证活动中的基本原则邹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 
  [3]马维克.网络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J].情报杂志,2010(04). 出处:法制博览  作者:卢毅